英之好。徐纯合案的录象我没看过,看到你写的"李乐斌有罪论"一文,感到你确实下了功夫,佩服。此案的关键是李乐斌是否暴力执法、过度执法,你抓住了要点。但在现实中形不成逼法院立案的压力,而且既使立案,能公正独立判案吗?我说过,此案维权的意义在过程而非结果,因改变官方结论的两个条件(一是民间形成超强压力,二是独立的司法机制)都不具备。你尽力了,适时可换个问题去做,路还远,不在一城一池得失。多保重。查建国
在 2015年7月3日 下午11:58,英之李 <wqh120706@gmail.com>写道:
查先生,这是我准备公开发的一个稿子,请给给意见?
等我确定要发了,再通知请您也帮我在各处散发下?
英之,3日
On 7/3/15, 英之李 <wqh120706@gmail.com> wrote:
> 对这样一个问题多多的宪法不能宣真誓,而人也不该宣假誓。等宪法修改好了,再宣誓吧!
> 查先生好!
> 那天去晚了,未及听到您的发言,遗憾!
> 后来找您,您已离去。
>
> 希望经常听到您的主张。
>
> 徐案下一步怎么办???急,请指示。
>
> 英之,3日
>
> On 7/3/15, jiaguo zha <beijingzhajianguo@gmail.com> wrote:
>> *查建国:提一个修宪建议(与环球时报争鸣之**201**)*
>>
>> 全国人大常委会7月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环球时报兴奋地在第二天(2日)发题为*《宪法宣誓好示范,违宪言行要不得》*
>> 社评。宪法是一国根本大法,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也是国际很多国家通例,但环报社评之兴奋在于趁此机再次强调"反党领导即违宪" 。环报社评讲"
>> *推进依宪治国的最大障碍和风险其实是一些人反对党的领导,表面上拥护宪法,实则反宪法。宪法规定中共是国家的领导力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但一些力量呼应西方意识形态,把取缔中共的领导作为行动的总目标。他们的大量言行都构成违宪,……""一些政治激进人士恐怕也应该扪心自问,他们忠于明确规定中共是国家领导力量的中国宪法了吗?他们是否应在今后对自己的违宪言行有所收敛呢?"*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82
>> 宪法》【序言】中讲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总纲【第一条】中间接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但这些是否具有判"反党领导即违宪"
>> 的法律依据一直存在争议。我此文先不谈这些争议,而向全国人大提出一条修宪建议。
>>
>> 一,
>> 我有权利提修宪建议。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我即通过提修宪形式参与国家立法事务。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提修宪建议即是行使我言论自由权。宪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全国人大修宪的职权与程序。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我的修宪建议即是对全国人大修宪工作的建议。宪法修正是一个国家立法的常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不断修正因而有
>> 49年版、54年版、75年版、78年版、82年版,82年版也有88年修正案、93年修正案、99年修正案。为了加入"邓理论" "江三个代表"
>> 也要修宪。
>>
>> 二,我的修宪建议。我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在宪法中删去一切有关'共产党领导' 的阐述。"的建议。
>>
>> 三,此建议的理由。1,宪法规定"共产党领导"
>> 与宪法【第三十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原则矛盾,它剥夺了非中共党员竟选国家领导的被选举权。从法律讲所有国家重要职位有同时被非中共党员经选举而占据的可能。
>> 2,宪法规定"共产党领导" 与宪法【第三十五条】结社自由的权利矛盾,它剥夺了非中共党员组建为争夺执政权成立团社的权利,这个权利唯中共党员有。3
>> ,宪法规定"共产党领导" 与自由、平等的普世价值矛盾,它形成了少数人、个别党的执政地位的特权,剥夺其它党执政的权利。4,宪法规定"共产党领导"
>> 与世界民主潮流相背,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是多党普选制,谁得选票多谁执政。只有极少数如中、古、朝、越等国是大选之前就法定是谁执政,并永不变更。5
>> ,宪法规定"共产党领导" 是"82宪法" 内在的重大结构缺陷,形成不同条例之间的矛盾,双手互搏。它成为"一党专制"
>> 的宪法外衣,成为镇压政治反对派的法律武器。多少异见人士因此被判"颠覆罪" 入狱。"反党" 成了中共建国66年中悬在全体国民头上的达摩利斯剑。
>>
>> 北京查建国 7月3日 手机13661195761 家电010-67506064 电邮zhajianguo2012@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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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査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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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査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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