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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9月 23, 2015

【维权网21167】 上海访民谢金华上街抗议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枉法判决

(维权网信息员龚为民报道)2015年9月20日,上海访民谢金华上街抗议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枉法判决。谢金华原有农村宅基地私房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海三村东张家宅20号,2006年被拆迁。2007年10月住进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施湾三路1056弄23号502室的安置房内,发现该房屋墙面发霉有裂缝,并且渗水。谢金华即向有关部门上访反映问题,屡遭推诿,问题得不到解决,却被多次拘留,2014年亚信峰会期间,因拉写有"请求习近平关注人权"的横幅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目前,谢金华与丈夫马海明全家仍居住在墙面渗水、有裂缝,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的"豆腐渣工程"房子里。不得不诉讼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被枉判。决定上诉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二审法院撤销(2015)浦民-(民)初字第13691号民事判决,并判决拆迁人承担提供其他商品居住房重新安置上诉人和赔偿相关费用的义务。

谢金华联系电话:13761738697

附:上诉状
上诉人:谢金华,女,196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施湾三路1056弄23号502室。
上诉人:马海明,男,195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同上。
被上诉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所住地:启航路900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润,职务:董事长(简称:拆迁人)。
被上诉人:上海华飞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居住地: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539弄9幢。法定代表人:石耀飞,职务:董事长(简称:华飞公司)。

上诉请求:

撤销(2015)浦民-(民)初字第13691号民事判决,并判决拆迁人承担提供其他商品居住房重新安置上诉人和赔偿相关费用的义务。

事实与理由

提供原审判决书和原被告提供证据证明:(1)系争房屋墙面渗水、裂缝并伴有霉迹的情节属实。(2)拆迁人是以拆迁协议约定将系争房屋安置原告时,系争房屋墙面渗水、有裂缝的房屋质量问题已存在,但是原告签订拆迁协议书时,并不知情的情节属实。(3)拆迁人将有渗水、有裂缝的征地拆迁配套居住商品房,补偿安置原告的行为与相关规定不符,侵害原告权益并至今未停止的情节属实。等等……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支持上诉请求,谢谢!

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谢金华、马海明
2019年9月20日

附:
1. 上诉状三份
2.(2015)浦民-(民)初字第1369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 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上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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