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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9月 23, 2015

【维权网21172】 贵阳云岩区法院滥用职权下裁定,幸清贤信息公开被驳回

(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5年9月22日,幸清贤收到云岩区法院于9月2日做出的【(2015)云行初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以幸清贤基于贵阳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港澳通行证签注一事,分别以自编号1~6号的形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该行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裁定驳回。

幸清贤因被贵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拒绝给其港澳通行证签注一事,于2015年2月1日向贵阳市公安局申请了三份信息公开(编号1~3)贵阳市公安局发定期限内未做出任何答复,于是幸清贤一边向相关部门复议和诉讼,同时又于2015年3月18日向贵阳市申请了三份信息公开,其中第六号申请公开内容为:请贵阳市公安局依法公开做出不给幸清贤2月3日申请的三份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行为的分管领导姓名职务。以便对其违法不回复信息公开的行为进行追究,但贵阳公安局继续不做答复,幸清贤将其告上法庭,云岩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于2015年7月22日向幸清贤送达开庭传票,定于7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后又于7月24日做出延期开庭说明,称本案承办法官孙贵宝要外出学习,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在没有收到任何开庭通知的情况下,2015年9月22日,幸清贤却突然收到其做出的(2015)云行初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以幸清贤基于贵阳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港澳通行证签注一事。分别以自编号1~6号的刑事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该行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裁定驳回。

本案,幸清贤分两次申请的六分信息公开内容,分别是不同的具体政府信息,且(2015)云行初字第116号行政诉讼所涉及的仅仅是幸清贤六分信息公开之中的其中一份及自编号第6号信息公开申请,贵阳云岩区法院无视事实,滥用职权下裁定,是故意包庇贵阳公安的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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