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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0月 08, 2015

【维权网21240】 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女权人士王小琍起诉常州西湖街道案即将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江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10月9日上午9点公开审理王小琍诉常州武进区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案。王小琍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15)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责令西湖街道按原告王小琍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即:审核夏萧村委南坟头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确认表的领导姓名和职务。

王小琍系常州市女权维护者,为维护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寻找各种救济途径进行维权。

2015年5月30日,原告王小琍向被告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如下政府信息:审核夏萧村委南坟头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确认表的领导姓名和职务。其目的为了追究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领导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有关领导人怕被追责,借故拒绝公开侵害妇女权益的领导人名单。

西湖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6月18日向王小琍作出答复,称:"经审查,你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第(二)项规定予以答复。"王小琍认为:

首先,被告西湖街道办事处所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第(二)项规定予以答复,但没有答复内容,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其次,原告王小琍的申请符合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而被告西湖街道一口咬定此信息不属于该《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事理不明。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在该《条例》第二条已经规定,而不是在其他条款规定。看来,被告西湖街道既缺乏法律常识,还缺乏普通逻辑常识。

再次,该《答复书》的发文字号,有悖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且该《答复书》未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王小琍希望法院能作出公正的裁判,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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