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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0月 23, 2015

【维权网21322】 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被崇安区法院剥夺诉权

(维权网信息员张正报道)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自2015年6月25日起,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剥夺诉讼权。
   
据沈爱斌介绍,他在今年7月初向崇安法院直接递交诉崇安公安分局执法行为违法诉讼状,7月29日,崇安法院给我邮寄送达了《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我在8月6日前按要求补正材料,如不补充将退回诉讼状,我在8月4日按要求将补正材料交到立案庭陆杰庭长和副庭长王小平两人手中,可至今既不立案,也不裁定,期间,我去咨询了好几回,都说正在处理,陆庭长说他把材料转到中院审核了。
   
2015年9月12日,我向崇安法院邮寄送达了诉崇安公安分局信息公开答复违法的诉讼状,至今也既不立案,也不裁定。
   
2015年9月29日,我向崇安法院邮寄送达了对崇安公安分局7月28日违法传唤的诉讼状,至今既不立案,也不裁定。

2015年10月13日,我向崇安法院邮寄送达了对崇安公安分局7月30日违法传唤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后不服的诉讼状,至今既不立案,也不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出具收件收据,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沈爱斌说,《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将根据此规定,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崇安法院,并将上述四起案件向中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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