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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月 06, 2018

【维权网26394】 上海12名维权人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申请公开“区政府参与党的十九大期间信访稳定工作的领导干部名单;党的十九大期间浦东新区区政府布置的信访维稳任务”信息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2月4日,本网获悉:上海维权人士蔡孝敏、蔡帮君、陈建芳、田大雷、丁土珍、张惠仙、姚华妹、丁水萍、周伟萍、王佩云、蔡培奋、杨秀婷共12人于2017年12月24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浦东新区区政府参与党的十九大期间信访稳定工作的领导干部名单;党的十九大期间浦东新区区政府布置的信访维稳任务"信息。浦东新区区政府在超过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2018年1月22日,12名申请人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诉状,他们主要是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行政判决:
1、判决被告对原告于2017年12月24日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2、判决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8)沪01行初41号行政裁定书。法院不讲法,社会无公平正义。法院成了腐败官员的帮凶,成了制造冤假错案的加工场,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的主要原因之一。

12名申请人表示一定会在法定时效内提起上诉,提起诉讼不再是抱着"胜诉"的希望,而且要揭露法院随意侵犯人权、践踏法律的罪恶。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 蔡帮君,男,1934年2月9日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68弄87号301室转  邮编:201208

原告:陈建芳,女,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沉香村460号,邮编:201317

原告: 田大雷,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杨东村沈家弄76号,邮编:200123

原告:丁土珍,女,1953年3月25日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六里村八队楼底下82号,邮编:201204

原告: 张惠仙,女,1955年3月2日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杭湾路292号,邮编:201306

原告:姚华妹,女,1970年7月5日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村351号2室,邮编:201301

原告: 丁水萍,女,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北艾路1765弄6号202室,邮编:200125

原告:周伟萍,女,1953年7月13日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关岳路338弄48号403室,邮编:201318

原告: 王佩云,女,1949年3月25日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西泰林路901弄98号501室,邮编:200123

原告:蔡培奋,女,1958年2月11日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清峪路593弄4号201室,邮编:200333

原告: 杨秀婷,女,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瑞路388弄33号202室转,邮编:201317

原告:蔡孝敏,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68弄87号301室转  邮编:201208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法定代表人:杭迎伟  职务:区长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对原告于2017年12月24日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2、判决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离"中共十九大"召开近一个月左右,浦东新区部分地方政府就已经大张旗鼓的开始镇压维权人士,非法将上访人员关入黑监狱,非法将上访人员软禁在家中,还有的派遣黑社会人员砸门、砸电表,威胁恐吓上访人员家属,维稳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公然与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依法治国唱对台戏!
       
2017年10月26日上海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翁祖亮代表区委、区政府对浦东新区参与党的十九大期间信访稳定工作的全体人员表示衷心感谢。翁祖亮指出,新区各级领导干部在十九大期间精神饱满、克服困难、全心投入、率先垂范,高质量完成了信访稳定工作,为十九大胜利召开做出了积极贡献。事实证明,只要高度重视、上下齐心,没有任何事情是克服不了的,没有任何难题是解决不了的,没有任何任务是完成不了的。
      
因此,原告于2017年12月24日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向被告申请公开"浦东新区区政府参与党的十九大期间信访稳定工作的领导干部名单;党的十九大期间浦东新区区政府布置的信访维稳任务"信息,被告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害怕延用"维稳沙皇"周永康的违法打压政策将来会被清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所以,原告依据"法释〔2011〕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有据,贵院应当依据该项规定依法予以受理,并应当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行政判决。

附证据:
1)、2017年12月24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一式二份各3页;
2)、编号:XA12324348031邮寄申请书信封照片打印件一式二份各1页;
3)、编号:XA12324348031信件签收凭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各1页。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2页。

起诉人: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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