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霸权的不打自招
——简评《环球时报》5∙12社评
5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两位中国社科院学者的文章《论马关条约与钓鱼岛问题》,文章提出琉球主权可以再议。
这篇文章很奇怪:你说它是学术文章吗?它并非发表在学术刊物上,甚至也不是发表在一般的官方刊物上,而是发表在中共中央的喉舌《人民日报》上;你说它是中 国政府的声音吗?它的署名又只是两位学者。很明显,这种模棱两可乃是当局刻意为之。实际上,它是以非官方的方式发表的官方意见。
这篇文章引起强烈反响:先是日本政府发表声明,坚称琉球是日本领土,并向中方提出抗议;然后是美国政府表态,说琉球主权属于日本;有记者在中共外交部新闻发布会上问到这个问题,外交部发言人回答说,中国政府在琉球问题上的立场没有改变。
乍一看去,中国政府好像又退回去了,其实不然。
5月12日,《人民日报》旗下的《环球时报》发表社评(注意,是社评),进一步挑明政府的意图,那就是:尽管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在琉球问题上的立场还没有变,但今后很可能要变(据说要依日本态度而定),而且从现在起就在准备变。
我先前讲过,琉球的主权不是悬而未决,而是属于日本,这一点本来是得到世界公认的,尤其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的。因此,当《人民日报》文章和《环球时报》社评说琉球主权可以再议,本身就是自食其言,出尔反尔,就是违反国际法的禁止反言原则(注)。
对此,《环球时报》社评倒也坦率。它说的就是“中国就应考虑改变当前的官方立场,把琉球问题作为历史悬案重新提出来”。也就是说,它就是要出尔反尔。
但是,琉球问题不是中国内政,单单是中国政府自己改变立场是没有用的,于是《环球时报》又进一步提出了具体操作的步骤。
社评说,中国可以分三步启动琉球再议,第一步是开放和允许民间成立追究琉球历史问题、支持恢复琉球国的组织;第二步是以中国政府的名义在国际场合提出琉球问题;第三步是中国未来在冲绳地区培育恢复琉球国的力量,让琉球脱离日本。
5月16日,《环球时报》正面报道了一则新闻,日本冲绳一个旨在寻求琉球独立建国的组织“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于5月15日宣告成立。看来,《环球时报》社评说的第一步已经要启动了。
《环球时报》社评说:“对中国台湾问题和西藏问题的态度,西方国家通常是官方模糊,一些精英势力支持‘台独’和‘藏独’。对琉球问题,中国也完全可以将这种做法作为未来对日政策的一个选项。”有评论说,这叫“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不对,在西方和日本这些自由民主国家,人民享有结社自由,民众可以建立各种各样的组织,自然也包括支持西藏支持台湾的组织;公民还有权建立反对党。中国大 陆却不然。《环球时报》说得也很坦率,它明确建议政府“开放”和“允许”民间成立支持恢复琉球复国的组织。这就承认,未来中国大陆出现的支持琉球复国的组 织并非真正的民间自由结社,而是得到政府特许的,是政府的别动队。
社评说的第二步,是中国政府在国际场合提出琉球问题。看上去,中国是打算向联合国或国际法庭一类国际机构提出琉球问题,要求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一类原则解决琉球的主权问题。倘若如此,社评说的第三步--中国培育恢复琉球国的力量,让琉球脱离日本--又是从何谈起呢?
这就暗示,未来中国有可能使用在联合国或国际法庭之外,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之外的手段去培育恢复琉球国的力量,以达到让琉球脱离日本的目的。
1980年代,在民间民主运动的推动下,中共上层一部分领导人,出于对十年浩劫的痛定思痛,主张制定出版法,对民间自发刊物依法管理。时任中宣部副部长的 邓力群请示陈云。陈云说;“不要搞什么出版法。过去我们同国民党蒋介石斗,就是利用国民党政府那个出版法去登记,钻出版法的空子,进行合法斗争;现在我们 不能让人家来钻我们的空子,变非法为合法,利用合法斗争形式同我们斗。要让他们登记无门,一律取缔。”
今日中共,正在把陈云的主张发扬光大。一方面,在国内,莫说反对党,莫说政治性组织,就连一般性的民间非政府组织都严控严打;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在那些 自由民主的国家,则充分用那里的自由民主从事公开的或暗中的反对活动;如果和平的方式、合法的方式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就不惜采用非和平的非法的方式。《环 球时报》社评说:“只要中国再经过二三十年后实力足够强大,这就决非一个幻想。”
我们早就讲过,崛起的中共专制政权必定对国际准则、对普适价值更敌视、更藐视,必定是对世界自由与和平的最大威胁。现在还有人怀疑这一点吗?
注:参见我在新唐人电视台热点互动节目里谈《中共提“琉球再议”意欲何为》,2013年5月13日,链接:http://www.ntdtv.com/xtr/gb/2013/05/14/atext897288.html。并参见拙著《钓鱼岛为何在日本之手》,2012年9月4日,链接:http://biweekly.hrichina.org/article/2122。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05期 2013年5月17日—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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