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6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向芜湖朱小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朝行罚决字【2003】003978号),称"现查明2013年5月26日9点许,朱小玲伙同他人在本市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上访,扰乱该地区公共秩序,后被抓获......现决定给予朱小玲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方式和期限:折抵2013年6月15日至6月25日刑事拘留,不再执行。送达日期为:2013年6月25日。
朱小玲一家五人因遭遇强拆于5月26日到朝阳区三里屯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喊口号,被警察抓获,先行政拘禁,再刑事拘留。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诸多问题: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执行之前送达;而不是执行后送达。执行后应当出具《释放证明》,而不是《行政处罚书》。
2、朱小玲只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收到《释放证明》。
公安的机关对朱小玲拘留,并没有依法通知家属。朝阳区公安机关在释放朱小玲之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看,朱小玲的刑事拘留是从2013年6月15日到6月25日,但行政拘留从何时起算,该《处罚书》只字不提,掩盖了超期的事实。自2013年5月26日至6月26日,朱小玲被拘留了30天,即超期羁押20天。
在朱小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天,其妹朱小平也收到了内容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不同的是,朱小平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文字号是:京公朝行罚决字【2003】003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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