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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4月 07, 2014

[G4G] 占领立法院与公民不服从

占领立法院与公民不服从
作者:胡平
3月18日,台湾一批学生因反对执政党不顾程序强行通过服贸协议,以“反黑箱服贸”的名义占领立法院。这场学运后来被叫做太阳花学运。
 
24日,我发表了一篇文章,肯定学生占领的正当性,也肯定了马政府方面初步的但正面的回应,呼吁学生“见好就收”,撤出立法院,将非常方式抗争(占领立法院)转为街头或广场游行集会罢课静坐等正常方式抗争。我强调:“以非常方式从事和平抗争,其主要目的应是唤起社会的关切警醒,激活朝野各界的积极参与。至于它的具体诉求倒未必总是能立竿见影,马上实现的。因此抗议着尚须从长计议。老是停留在非常方式,‘不达目的,决不收兵’恐怕不是好的策略。占领的时间长了,占领这种非常方式的正当性就可能流失。一些原先同情的民众就可能从同情转为反感。到那时再撤就被动了。”台湾有迄今为止华人世界最好的自由民主制度。在这种体制下,人们要争得自己诉求的实现,归根结底要靠对话,靠协商,靠选票。(注)
 
28日,占领立法院的学生和一批团体共同呼吁,邀请全台湾民众在30日走上凯达格兰大道,举行反服贸大集会。我托台湾的朋友带去一封电子信,建议占领立法院的学生正可以在此时机撤出立法院,加入到凯道集会的民众之中,将占领立法院这种非常方式抗争转为街头集会一类正常方式抗争。
 
在这封信中,我讲到公民不服从。我说,有人批评学生占领立法院是违法行为。在美国,有法律明文禁止外人在国会大厦举行政治演说或集会示威。不过正像一些论者所说,占领立法院是践行公民不服从原则。
 
所谓公民不服从或曰公民抗命,是指公民故意做出违反某一法律的行为,并宁可付出被惩罚的代价,以期唤起其他公民和舆论对相关问题的关注与压力。
 
例如,1955年12月1日,在美国阿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市,一位名叫罗莎.帕克斯的黑人妇女在公交车上拒绝给白人乘客让座。此举违反了当地有关种族隔离的法律。罗莎.帕克斯被逮捕,并被罚款4美元。帕克斯被捕引发了蒙哥马利市长达一年多的黑人抵制公交车运动。该运动的组织者即为当时还默默无闻的牧师马丁.路德.金。1956年,最高法院裁决禁止公交车上的“黑白隔离”。1964年出台的民权法案禁止在公共场所实行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政策。帕克斯由此被誉为“美国民权运动之母”。
 
和帕克斯事件相比,这次台湾学生占领立法院的行动同属公民抗命,但又略有不同。帕克斯故意违反当时那条公交车上“黑白隔离”的法律,她要反对的正是那条“黑白隔离”的法律。台湾学生故意违反立法院不得被占领的规定,他们却并不是要反对这一规定本身。学生们并不是主张立法院大家都可以去占领。学生的主张不是占立院而是反服贸。
 
因此,当占领立法院的行动已经极大地达到了唤起其他公民和舆论对服贸问题的关注与压力的效果,学生们继续占领立法院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其正当性也因其成功而流失。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依然坚持不撤,政府就会强行驱离。有先前的经验在,估计驱离行动做得比较软性。非暴力的公民抗命有一条要求,那就是面对政府执法不要抗拒。这就是说,驱离过程很可能进行得比较平和,不可能激发起一些人期待的悲情效应愤慨效应,因此不可能拉高抗议的声势,反倒有可能拉低抗争的声势。为什么非要走到这一步呢?在气势上扬的时机抗议者主动撤出不是要好得多吗?
 
30日的反服贸集会声势浩大。不过,占领立法院的学生并没有撤出立法院。然而接下来的民意调查显示,支持学生继续占领立法院的人数大减,过半数受访者认为学生应该撤出立法院。
 
4月3日,美国奥巴马政府的高层官员首次对太阳花学运发表评论。美国国务院亚太助卿罗素说:台湾是一个很有活力的民主(社会),对不同的政治观点有很高的容忍度,非常希望台湾学生和示威者能负责任地使用这种自由(use freedom responsibly),做法要文明和平,更要避免暴力,但这也反映出台湾是一个非常开放的社会,辩论是被容许和鼓励的。
 
我以为,罗素说希望学生和示威者“能负责任地使用这种自由”,实际上就是表示对继续占领立法院的做法不认同。
 
著名旅美大陆作家丁林写过一篇文章“九十老太的被捕”,收进那套系列畅销书《近距离看美国》。文章讲到一位90高龄的美国老太太桃莉丝.汉道克,为呼吁改革竞选经费横跨美国,一路宣传自己的主张,最后来到首都华盛顿,进入联邦国会大夏。
 
我们知道,美国的国会大夏是对外开放的,民众都可以进去参观旁听。但是,美国有法律,规定外人未经邀请不得在国会发表政治演说举行示威抗议,否则就是犯法。
 
桃老太和她的支持者到了国会大厅,摆开阵势,掏出讲稿就要开讲。警察劝阻无效,当场就把桃老太抓起来了。尽管大家都知道桃老太没有恶意,对她也都很尊敬,但不能看在是祖母级老太太的份上就不执法了。所以桃老太被捕,被送上法庭。
 
桃老太知道自己此举是犯了法,一上庭就“认罪”,然后在法庭陈述中侃侃而谈,把自己的政治改革主张又述说了一遍。法官依法判处桃老太囚禁,但是从桃老太被捕到法庭宣判已经经过了一段时间,所以法官当庭宣布桃老太和她的支持者“刑满释放”。然后,法官把桃老太恭恭敬敬地请到自己的办公室,向桃老太表达敬意,对桃老太说:“我们美国的许多法律,就是由象您这样坚持不懈地努力着的普通人促成的。”
 
顺便一提,这位桃老太在美国很有名,于2010年去世,活了100岁。有专门纪念她的网站(http://grannyd.com)。
 
不难看出,公民不服从可分两种。有的公民不服从,其抗争的方式和抗争的诉求正好是一回事。例如前面讲到的帕克斯的抗争。帕克斯用不给白人让座的方式反对必须给白人让座的法律。6年前台湾的野草莓运动与此类似。当时台湾的集会游行法还是许可制,也就是说,打算集会游行的民众必须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以集会游行,否则就是非法。野草莓运动的参加者明知故犯,没有申请没有获准就集会游行了。因为他们认为集会游行乃基本人权,无须乎事先向政府申请获准。他们是用不要政府许可就集会游行的方式,反对必须有政府许可才准集会游行的法律。
 
象帕克斯事件和野草莓运动这一类公民不服从,抗争的方式和抗争的诉求正好是一回事。因此,当抗议者的抗命行动已经达到了唤起社会关注与形成压力的效果之后,他们还可以继续原先的抗争方式,继续抗命。如果政府依法逮捕或驱离,那很好,因为那必定会激起社会对有关法律的不合理的更大关注和形成更大压力。如果政府迟迟不依法逮捕或驱离,那更好,因为不服从某一条法律而不受惩罚的时间越长,那条法律的威信就越低,无形中已经失去效力。我们知道,在台湾的野草莓运动中,政府并没有按照当时实行的集会游行法强行驱离抗议者,而是迅速地修改了集会游行法,变许可制为报备制,承认了抗议者行为的合法性。
 
可是,这次台湾学生占领立法院的抗命行为和帕克斯事件和野草莓运动都不一样,倒是和桃老太进入国会讲演同属一类。
 
上述两类公民不服从都是一些公民以身试法,故意违反某一法律。但不同的是,在帕克斯事件和野草莓运动中,抗议者认定他们违反的那条法律是错误的,是恶法,是必需修改必须废除的;而在桃老太进入国会讲演和学生占领立法院事件中,抗议者并不认为他们违反的法律是错的是恶法。他们之所以故意做出违反他们认同的法律的行动,其目的只是借此唤起社会对另外的问题--改革竞选经费问题和退回服贸问题--的关注与压力。
 
因此,当他们的行动已经唤起了社会对该问题的关注与压力之后,再继续原来的抗争方式,也就是继续留在国会讲演和继续占领立法院,继续有意地违反良法违反法治,就既没有必要,又没有理由,甚至可能适得其反了。因为那样做违背了公民不服从的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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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 《中国人权双周刊》
本站刊登日期: Saturday, April 05, 2014
关键词: 公民不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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