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8月24日下午2点15分,无锡杨国英诉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在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杨国英委托倪文华代理。这是杨国英第三次被拘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今年大年初一,即2015年2月19日,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作出了锡公(八)行罚决字【2015】66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现查明:2015年2月17日,杨国英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信访,扰乱该地区的正常秩序,被北京公安机关查获并训诫。"并对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这是杨国英第三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理由相同,即"杨国英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信访,扰乱该地区的正常秩序"。杨国英认为:
首先,被告所称的"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其范围模糊不清,没有明确具体的地点。其次,所谓"扰乱该地区的正常秩序"没有具体的内容。第三,所谓"训诫"的事实不存在。退一步说,即使存在训诫,也说明不足以作出行政处罚才作出训诫。故被告以训诫为由,作出行政处罚是不能自圆其说的。第四,该案源来路不明。公安机关不能出示移交手续。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公安机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作出处罚。但适用该条款的地点条件是"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中南海周边不属于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那么,中南海周边是否属于其他公共场所呢?杨国英认为,这里的其他并非包罗万象,须有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只有行政处罚权,但没有司法解释权。况且,"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有明确的地理位置,但中南海周边是模糊的概念,没有具体的四至位置。
杨国英向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维持原行政行为。杨国英不服,依法向锡山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中,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坚称"杨国英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扰乱了社会秩序。"倪文华问二被告:"你们一口咬定杨国英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但杨国英以何形式进行上访?上访的内容是什么?上访的具体地点在哪里?"无锡市政府答:"北京中南海周边没有上访接待站,故杨国英在中南海周边上访违法。"倪文华指出,市政府一方面坚称杨国英在中南海周边信访;另一方面又称中南海周边不设信访接待站。市政府的说法显然不能自圆其说。没有信访接待站,就不可能信访,更不可能因信访扰乱公共秩序。况且,二被告不能列举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象和后果,显然是无的放矢。
整个庭审过程,争论激烈,到下午5点15分才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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