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年4月1日下午,上海人权捍卫者丁德元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状上所列被告有二个,第一被告是上海市公安局,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依法判定上海市公安拘浦东分局合庆派出所警察剥夺、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执法行为为非法拘禁。接案窗口工作人员要求老丁删除第二被告及第二项诉讼请求,理由是:"非法拘禁是刑事案件,要到公安局去告"。老丁依照要求就删除了第二被告及第二项诉讼请求,窗口工作人员才收下了诉状,但没有给老丁收据,只是口头说"一个星期内以邮寄的方式给回复"。
丁德元的朋友告诉他:"法院收了材料不给你凭证,你可能被欺骗了。"丁德元说:"没关系的,被欺骗多了哪在乎这一回?如果没回音,下次再去。被他们骗一次不发火,被他们骗二次不发火,如果他们第三次再骗,我就有理由拍桌子骂人。"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丁德元 男 1952年10月18日出生 汉族 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东风村五队周家宅11号 邮政编码:201201
委托代理人:待定。
被告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 邮政编码:200135
法定代表人:李贵荣 职务:分局长
被告二:合庆派出所 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前哨路160号 邮政编码:201201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 职务:所长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沪公(浦)行罚决字(2016)第24316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判定被告二在原告拘留期满后再剥夺、限制原告十七天自由的执法行为为非法拘禁。(时间为:2016年2月29曰上午九时至2016年3月16日中午11时30分)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赔偿问题叧行起诉。
事实与理由
2016年2月22日早晨六点三十分,原告接受传唤被警察带到合庆派出所,在派出所审讯室内接受警号为014733警察的询问,询问内容是 "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所问事实是:"2016年1月29日14时许,原告在北京永定门内西街甲1号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门前站立、停留" 的情况,在询问时014733口称说:"你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为证";但当原告要求观看证据时他却以 "只有律师才有资格调取证据" 为由予以拒绝,这就使原告失去了对被告所持证据合法性进行辨别及对证据与所询问案件有无关联性作出辩解的机会;由此,原告对被告一所作出 "行政拘留七天" 的处罚不服: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剥夺当事人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辨别及对证据与所询问案件有无关联性作出辩解的权利,这不是赤裸裸的在办黑案吗?
2016年2月29日上午九时,原告七天的拘留期已满,正当原告办好出所手续要出浦东新区拘留所时却遭到合庆派出所警察014733的绑架,他带着三个保安在不出示相关手续不告知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挟持上警车押回被告审讯室进行再一次询问与关押;下午四时,警察冯建平带着三保安将原告带出审讯室,用警车将原告押送至原告家中又指使保安将我日夜看押,直至2016年3月16日中午11时30分才撤走保安解除对原告的看押。原告认为:警察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应该有相应的正当理由与合法的书面手续,警察无正当理由、无书面手续对公民实施抓捕与绑匪搞绑架有什么区别?警察无书面手续却指使保安将公民日夜看押这不是在搞非法拘禁吗?!我要求:请合庆派出所警察014733、冯建平二人出庭接受我的质问。
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沪公(浦)行罚决字(2016)第24316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份)
3,照片6张(3份)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丁德元
2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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