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近日发生一起强拆事件:经营了10多年的长春市光大玻璃制镜有限公司厂房被一伙不明身份者强行拆除。10多天过去了,工厂处于停产状态,损失惨重。
事发后,这家公司总经理刘凤华指认,强拆一事系长春市二道区政府和地产开发商勾结所为;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前往两家核实此事时,二者均表示“不知情”,当地公安机关也以“警方不能介入拆迁纠纷”为由拒绝立案。
2900平方米厂房,几十分钟拆为废墟
记者调查发现,这家公司所在地段2010年被长春市政府规划为居住用地,但此后政府部门、地产开发商和长春光大公司因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此事一直悬而未决。
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21号的这家公司,2001年以国有土地出让形式购得该处5380平方米土地,土地合同至2036年到期。随后,该土地实际所有人长春光大公司总经理刘凤华兴建了总面积为2900平方米的玻璃加工厂,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
刘凤华告诉记者,公司所在地2010年被二道区规划为房屋建设用地,此事已征得公司同意。“从2010年11月到事发前,二道区政府、房屋承建单位吉林省天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和长春光大公司之间未能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刘凤华说。
据了解,在协商过程中,二道区政府、天汇地产找到一家评估公司,评估结果是补偿长春光大公司1450万元。而刘凤华找到的另一家评估机构给出的价格是2800万元。
让刘凤华没想到的是,就在此事协商尚未取得结果时,5月7日晚,一伙不明身份者将长春光大公司的厂房几十分钟内强拆成废墟。
吉林省良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俊丽表示,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下达土地征收决定,但被拆迁户有权提出异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开发商参与拆迁活动,而任何部门也不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拆迁。
当地法律专家认为,依据新的拆迁条例,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由政府作为唯一拆迁责任人起诉到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据了解,针对此次拆迁,二道区专门成立了由区纪委、公、检、法等四部门组成的大项目协调小组进行监督。“在接触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签订任何拆迁协议,也没有达成任何的口头协议。”刘凤华说。
强拆事件发生后,刘凤华多次找到二道区政府和天汇地产,这些部门及企业躲躲闪闪,都在回避此事。“很明显,就是某些部门和开发商勾结实施强拆的!”他说。
政府和开发商同声:“我们不知情!”
记者近日电话联系到二道区大项目协调小组负责人李进。她表示,对此事件并不知情,如果要采访她,需要区委宣传部通知她,随后挂断了电话。
记者又电话联系到二道区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正常来讲(长春光大公司)应该报警,公安部门应该调查。如果要是拆迁公司的话,估计跟区里面还不一定有关系。”这位负责人说,“我问了区里几个部门,他们都说没有这事。”
截至记者发稿时,这位负责人仍未与主管区长联系上,事件没有任何结果。
几天来,记者多次联系二道区委、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企业。区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赵越超表示:“我已经问了好几家了,包括城建部门和项目办,都说跟他们没关系,没这回事,包括执法局和信访局我都问了,现在区里都不知道这个事。”对于记者提出采访和报道一事,他回应说:“你们爱怎么发就怎么发!”
记者还联系到天汇地产总经理助理王某某。他表示,接受媒体采访需要经过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才行,但他肯定地告诉记者:“公司对此次拆迁行为不知情。”
17日,记者再次联系到王某某。他告诉记者:“房地产公司没有权力进行拆迁,公司确实通过招投标方式在市场上招聘了一家拆迁公司,但此次行为与天汇房地产公司无关。”
让刘凤华没想到的是,二道区大项目协调小组负责人李进在接到记者电话后,很快通过电话找到他。据刘凤华讲,李进当时表示:“你找来找去,最后不还得我们给你解决吗?你找记者有什么用呢?”
警方表示:公安机关不能介入拆迁纠纷
事件发生后,记者来到长春光大玻璃厂。一到门口,企业员工指着一片废墟告诉记者,这里曾经是门卫室,这里是仓库、办公楼、宿舍、厂房,“所有的生产设备被压埋在下面,库房内等待交付给企业的玻璃成品统统被砸碎。”刘凤华说。
在院子中央,工人们搭起了八顶帐篷。“宿舍没了,我们连个休息的地方也没有,只好临时搭起帐篷来挡风遮雨。”工人们说。
在帐篷附近,记者看到一台标有“现代”商标的挖沟机。刘凤华说,这是当时强拆者没来得及开走被工人扣下的。“事发后,没有一名工人离开工厂,他们每天守着这台挖沟机--这个在事发当晚扣下的唯一物证,希望能寻找到更多的线索。”说到这里,正值“本命年”的刘凤华泪流满面。
19岁来到长春闯荡的他已在这里生活工作近30年。强拆事件发生后,他立即拨打了“110”电话报警。“7日当晚,工厂目击者到辖区的二道区远达派出所录了口供,派出所的答复是进行调查,但至今没有结果。”刘凤华说。
长春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他们通过舆情监控已经了解此事,但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不得介入拆迁纠纷。
王俊丽认为,公安部门提出不介入拆迁纠纷是正确的;但需要明确的是,企业在遭到不明身份人强行拆迁后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有义务帮助企业查清强拆行为责任人。“这就跟家里被盗后主人报案是一个道理。”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付诚指出,这一事件主体是开发商,背后是政府。“在拆迁问题上,基本原则是协商,当各种利益分配出现矛盾时,政府应当扮演重要角色。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角度,政府更不应当沉默,不能失语。”付诚如是说。
星期四, 5月 1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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