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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8月 03, 2015

【维权网20850】 著名维权律师李和平妻子王峭岭愤然就名誉权起诉新华社、新华网、人民日报、人民网、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检察日报、新浪、搜狐、郑州日报等九家侵权机构

【编者按】今天2015年8月3日星期一,著名维权律师李和平妻子王峭岭愤然就名誉权起诉了新华社、新华网、人民日报、人民网、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检察日报、新浪、搜狐、郑州日报等九家侵权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收下起诉材料,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此案本网将持续关注。以下是起诉书全文。

民事起诉书

原告 王峭岭,女,43岁,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住大兴区亦庄开发区悦廷茗苑2号楼2单元301室,电话:1391104 3194,1369 316 6672

被告1 新华通讯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邮政编码:100803,电话:010-63071114
负责人 蔡名照 职务 社长

被告2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2号楼1-5层101;通讯地址:宣武门西大街129号金隅大厦邮政编码:100031,电话:010-63070919; 010-63070919
法定代表人 田舒斌 职务 董事长

被告3 人民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内,邮政编码:100020,电话:010-65368742 ,010-65368743 负责人 杨振武 职务 社长

被吿4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4号;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人民网, 邮政编码:100733 电话:4008 100300,传真:4008 100300-9
法定代表人 马利 职务 董事长

被告5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 24号,通讯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B座6层 中国网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电话:010-8882 8000,传真:010-8882 8231
负责人 周明伟 职务 局长

被告6 检察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11号检察日报社网络信息中心(正义网) 邮编:100144 总机:010-68630313、68630314、68630315、88696889
负责人 李雪慧 职务 社长

被告7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通讯地址:北京市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20层,邮编:100080,电话:010-8262 8888,传真:010-8260 7166
法定代表人 汪延,职务 董事长

被告8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 搜狐媒体大厦,邮政编码: 100190,电话:010-6272 6666
法定代表人 张朝阳 职务 董事长

被告9 郑州日报社,住所地 河南省郑州市陇海西路80号(新闻大厦) 邮编 450006 电话 0371-765 5598 , 0371-765 5555
负责人 宋建国,职务 社长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新华通讯社、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新华网"2015年7月18日《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新闻稿中与李和平有关的部分;被告人民日报社、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人民网"2015年7月19日《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新闻稿中与李和平有关的部分。

2、判令被告新华通讯社、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华网"、被告人民日报社、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网"公开向原告及原告配偶李和平律师书面道歉,并连续刊登勘误及道歉稿10日。

3、被告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被告检察日报社、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删除各自所有网站转载的《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文稿。

4、被告人民日报社、被告检察日报社、被告郑州日报社在报纸头版登勘误稿,澄清事实。

5、被告新华通讯社、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民日报社、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 7月10日,原告丈夫李和平律师被几名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押走,随后约十余个自称是警察但未着警服的人员涌进原告家中进行搜查,扣押了大量物品,其间没有给付原告任何法律文书,无法判断行为性质,为此原告四处找寻李和平下落至今尚无音讯。

2015年7月18日20:52,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华网"首发由被告新华通讯社记者邹伟和被告人民日报社记者黄庆畅联合撰写的《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一文,文中记述:"近日,公安部指挥多地公安机关摧毁一个以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少数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周世锋、王宇、李和平、谢燕益、隋牧青、黄力群、谢远东、谢阳、刘建军9名律师和刘四新、吴淦、翟岩民等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人民网"紧跟其后于2015年7月19日02:04推出同一内容文章,该文章成为当日被告人民日报社出版的《人民日报》第一版重点推荐内容,并在第4版全文刊发。

据查自2015年07月18日开始,《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一文被网络媒体疯狂转载。被告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于2015年07月18 日21:06:24在其所有的"中国网"、被告检察日报社于2015年07月18日 21:42:00在其所有的"正义网"率先转载全文,同时,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新浪网"、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搜狐网"等大型综合类网站均参与了转发,其它转载网站更是不计其数。此外,被告检察日报社还于2015年07月19日在其发行的《检察日报》第01版"要闻"、被告郑州日报社2015年7月19日在其发行的《郑州日报》第01版对全文进行了转发刊登,其他刊发的纸媒报社难以数计。

原告当日获知其夫李和平律师姓名出现在《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新闻稿中错愕不已!随后,面对铺天盖地的网上网下爆炸性新闻,原告的众亲朋好友纷纷电话询问李和平"涉嫌重大犯罪团伙"一事,原告在尚不知李和平下落的情况下,既要四处问询又要回应亲友还要照顾幼女,连日奔波身心疲惫苦不堪言,被告的不实报道给原告及家庭带来极大情感伤害:

首先,原告数日来不断向多地公安机关询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均未获知李和平律师的下落,至今,作为李和平律师的合法配偶,原告没有收到任何公安机关对李和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通知类法律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法定义务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一文中李和平律师被描述成涉嫌"滋事扰序"团伙犯罪,作为李和平的配偶,原告自2015年7月10日至今20余天(时间仍在持续)主动向多地公安机关要求获取李和平被羁押信息都不得而知,媒体记者却在公安机关从未召开过新闻发布会的情况下获取了李和平"滋事扰序"和"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信息,指名道姓的进行报道,此举置《刑事诉讼法》于何处?置新闻来源的合法性于何处?

其次,经向北京市司法局网站公开信息查询,李和平是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正式执业律师,《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行文中将李和平排列在锋锐律师事务所周世锋、王宇律师之后,又在锋锐律师事务所黄力群、谢远东律师之前,让人误以为李和平是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混淆视听。

再次,《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新闻稿件除开头提及9名律师时将李和平排在第三名的显著位置外,整篇文章没有再描述过李和平律师有过哪些行为,也没有说明李和平律师是否参与过文中叙述的多起事件,"滋事扰序"和李和平律师有什么关联,行文刻意突出、污名化李和平的意图十分明显。

最后,李和平是否与锋锐律师所事件有牵连尚无定论,即使公安机关对锋锐律师案刑事立案,也仅是案件侦查取证的开始,所有涉案人员是否犯罪、是否为共同犯罪、是否为团伙犯罪需要司法最终认定。众被告作为新闻媒体单位,在这一案件刚刚开始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现有证据还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终结去移送审查起诉的程度,就直接公布9名涉案律师的全部姓名,且称其"涉嫌重大犯罪团伙",并在文中大量引用未经法庭质证的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行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主观倾向性评价,严重丧失新闻报道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严谨性,干扰后续的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是否构成犯罪的独立判断,情节十分恶劣!

综上,原告丈夫李和平律师性情温和,行事低调,原告坚信李和平无罪。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李和平有罪,且与锋锐律师事务所案有牵连,原告要求众被告立即删除《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一文中对原告丈夫李和平缺乏事实根据的污蔑性报道,并公开在指定媒体上进行道歉、勘误!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 王峭岭
2015年 8月3 日

另:法院已收下起诉材料,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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