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11月27日系江苏常州市人民政府自己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最后期限。最后期限已过,常州市政府竟然束手无策,仍然不能针对闵玉珍、凌春晓(闵玉珍儿子)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又不说明理由,是内部意见有分歧,还是另有隐情?
2015年3月4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向常州市城西地区综合改造有限公司颁发了常国用(2015)第0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范围包括了闵玉珍持有的常州市郊区宅基地使用证所记载的土地。这如同一女二嫁一样荒唐!
闵玉珍母子认为,市政府在未撤销闵玉珍持有的常州市郊区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将闵玉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也以颁发常国用(2015)第0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且事先未通知闵玉珍。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
为此,闵玉珍母子于2015年10月9日向常州市政府申请公开颁发常国用(2015)第0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程序及其申请、审批文件之政府信息。如果没有猫腻,公开此政府信息只是举手之劳而已。奇怪的是,常州市政府束手无策,勉为其难。但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又不得不于2015年11月8日作出《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该《告知书》称"本机关应当在2015年11月6前作出答复,现因故无法按期答复,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2015年11月27日前作出答复"。这里的"因故"太笼统,究竟是何原因不能公开,常州市政府讳莫如深。如今,常州市政府承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后期限已过,但该政府信息依然还未公开。常州市政府自食其言,其公信力何在?
闵玉珍母子很疑惑,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常州市政府为什么不公开呢,难道该政府信息见不得阳光、见不得人?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一系列的土地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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