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2015年11月26日,四川宜宾市中级法院法官窦音在访民刘跃琼诉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分局行政拘留纠纷案的听证会结束时,对当事人刘跃琼说:"你找一个先例,到北京上访被拘留官司打赢了的。"刘跃琼说:"在南溪,我是第一个告公安局的,我到哪儿去找先例?"
上世纪的 1998年,宜宾市南溪区政府以旧城改造的名义,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非法强拆了刘跃琼家位于南溪区黄金地段的117多平米的商铺和住房,至今还是临时安置。在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刘跃琼于2014年7月1日、8月1日、10月1日、10月20日,到北京上访。在北京府右街,被警察阻拦。北京西城区公安局以刘跃琼在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为由,对刘跃琼进行了训诫,后被宜宾市驻京办交黑保安押回,路上,受到黑保安的暴打。在刘跃琼被押回宜宾后,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以刘跃琼在北京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为由,在2014年10月21日对刘跃琼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后,又于2014年10月 31日,以宜南公(南)行罚决字【2014】420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再次对刘跃琼行政拘留10日,给刘跃琼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今年初,刘跃琼以南溪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和滥用职权为由,向南溪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南溪区公安局作出的宜南公雁(大)行罚决字《2014》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赔偿。
南溪区法院在经过两次庭审后,驳回了刘跃琼的诉讼请求。刘跃琼不服判决,上诉至宜宾市中级法院。
11月26日,宜宾市中级法院就刘跃琼诉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行政拘留纠纷案举行听证。
刘跃琼的代理人在听证会上进行了如下陈述:
一、南溪公安所持北京市公安局下属派出所向上访人出具的"训诫书"没有说明上访人在上访的时候是否有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是否有扰乱中南海的办公秩序的,同时也没有说明上访人上访时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情节是否严重,以及造成了什么样的严重后果的。这就说明,南溪公安是意图在没有任何现场证据的前提下对上访人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南溪公安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本就是违法的!
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南溪公安对上访人进行"行政拘留"所依据的理由只有这一条,即"本人陈述",除了这一条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此,南溪公安对上访人进行"行政拘留",则是违反法律规定,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训诫书不能证明上诉人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
1、训诫书是什么?训诫书是对没有违法但有一定违法可能性的一种措施,是一种极度轻微警告。因此,训诫书只能证明上访人有上访行为,而不能证实有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训诫书证明上访人还没有违法,没有违法就是合法。所以,训诫书是上访人行为合法的证据。用训诫书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是用证明行为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行为违法,这显然是可笑的。
2、训诫书来源不合法。南溪公安以所持"训诫书"作为证据,按理说,《训诫书》应当是由北京公安派出所给上访人出具的,南溪公安只有向上访人索取《训诫书》才是其合法持有训诫书的唯一途径,但事实是,上访人并不知道派出所给其开过《训诫书》,更不清楚应当交给上访人的《训诫书》是怎样落到当地公安手中的?因此,上访人质疑该"训诫书"来源的合法性,同时质疑它的真实性。而对于来源不合法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3、假使北京公安派出所向上访人"出具训诫书",那么说明北京警方已经对上访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从行政处罚到刑事犯罪的判决,只有"数罪并罚"的,而从来没有"一罪累罚"的,也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所以当地公安对上访人进行行政拘留,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4、如果北京公安派出所向上访人作出的训诫行为不是一种行政处罚,那么只能说明,它只是北京公安机关作出的一种普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一项普通具体行政行为是不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是必然违法的。训诫书的重要意义是告知,即告知上访人应到相应的信访部门去反映问题,要依法维权,不要做违法事情,上面没有记录上访人有违法行为。可想而知,假如上访人在北京违法了,北京公安必定会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处理的,从北京公安派出所对上访人的上访行为没有施行行政处罚而只是出具了训诫书这一情况可以证明,上访人的上访行为并没有违法。没有违法就是合法。所以,训诫书是行为合法的证据。用训诫书作为行政拘留的证据,是用证明行为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行为违法,这显然是颠倒黑白。所以,北京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只能证明上访人到中南海去上访,而对上访人扰乱了中南海的正常办公秩序则没有任何证明力,所以,该训诫书不能用来作为对上访人进行行政拘留的证据。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南溪公安拿不出法律及其他规定相关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即使上访人违法应该有北京公安机关处罚,南溪公安没有处罚权!
综上,南溪公安对上访人进行行政拘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最后,上诉人刘跃琼说:"我要求南溪公安局出具我在北京扰乱公共秩序的证据,出具北京公安移交南溪公安处罚我的依据,如果拿不出,我就不服,我要一直告下去。"听证会结束时,法官窦音对上诉人刘跃琼说:"像你这种进京上访后回当地被拘留的上诉到我们中院来的,我知道的都有好多个了,都是维持原判。宜宾已经抓了好几个了。你们不要往北京跑,我们中国有十三亿人,都往北京跑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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