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11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强拆受害者张小平送达了一份说理充分、论证性强的裁定书,裁定:撤销洛阳中院(2015)洛行初字第407号驳回张小平起诉的裁定,令洛阳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洛阳中院受理原告张小平等诉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决定案后,故意折腾原告,从立案到作出驳回原告马桂英、张小平起诉的裁定,经历了2年2个半月。其裁定十分荒唐,竟然以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羁束本案诉讼标的为由,驳回起诉,实质是剥夺张小平等的起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打着支持市政工程的旗号,导演迫不及待大肆圈地的闹剧,由小所村委员会于2013年1月11日提交了《关于收回小所村张松寿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涧西区政府于2013年1月15日匆匆忙忙作出了《关于批准收回小所村张松寿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的决定》(张松寿已去世,土地使用权由其妻马桂英及其子女张小平等继承),既不听取行政相关人张小平等人的意见,也不告知救济途径,并于当月18日向涧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日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并于24日对张小平的家实施了强拆,可谓雷厉风行。
好端端的家,突然遭遇了强拆。张小平忍受了常人难以忍受的强拆之痛苦,以法律为武器进行维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穷尽了救济途径,包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控诉等积极维权。经历了长期维权的痛苦,此案终于有了转机。
张小平不服洛阳中院的裁定,向河南中院提起上诉。张小平认为,洛阳中院的裁定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且适用法律不当。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但适用该条款的条件是"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但本案不涉及另一案的生效判决,只有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的裁定。故不存在"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洛阳中院据此驳回起诉是曲解法律。
河南高院裁定也指出"如果因人民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生效为由驳回张小平的起诉,会产生剥夺张小平诉权的效果。"由此可见,河南高院对洛阳中院严厉指责,毫不留情。张小平的案子起死回生。
值得一提是,张小平一审是委托公民代理;二审委托张娅丽,也是公民代理。在一审庭审中,张小平和公民代理人沉着面对强大的政府及其代理律师,还要面对偏袒政府的洛阳法官,据理力争,依法辩论,搞得洛阳中院法官焦头烂额,花费了二年多时间,才做出了及其荒唐的裁定。张小平及其公民代理人越战越勇,在二审中的表现尤为特出,致使案件有了生机。洛阳公民代理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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