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政府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状况的民间报告
维权网
2010年12月31日完成
2012年10月31日修订发布
目录
概论
第一章:《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及背景分析
第二章:中国政府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方面做了什么
一、儿童发展的十年规划纲要
二、有关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中国政府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一、儿童的生命与健康权遭受侵害
1、豆腐渣工程对儿童生命权的侵害
2、多起屠童事件对儿童生命权的侵害
3、食品安全对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4、疫苗安全对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5、工业污染对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6、医疗管理不善对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二、儿童的受保护权遭受侵害
1、非法童工
2、儿童遭受拐卖
3、儿童遭受性侵犯
4、上访民众的未成年子女遭受连带迫害
5、人权捍卫者和良心犯的未成年子女遭受迫害、骚扰和歧视
三、儿童的受教育权遭受侵害
1、应试教育体制对儿童成长的伤害
2、城市教育资源不平衡对儿童权利的侵害
3、农村教育资源投入不足对农村儿童受教育的侵害
4、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被侵害
5、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遭受侵害
第四章:对于中国政府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主张和建议
附录:参考文献
概论
本报告是中国民间机构通过独立调查,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中国实施过程中政策、法律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做出的综合性的实证调研报告。本报告所涵盖的是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以及台湾。
本报告内容分为四章,第一章:《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及背景介绍;第二章:中国政府落实《儿童权利公约》情况的总体评价;第三章:中国政府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四章:对于中国政府进一步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主张和建议。【2002年至2009年,中国批准了以下涉及儿童权利的国际条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2002年8月8日)、《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2005年4月27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年12月29日)。中国政府于2010年7月16日向联合国提交了它在2002年到2009年间落实公约和有关议定书情况的报告。】(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订于2013年2月4-8日审议中国政府落实该公约的情况。本报告的英文编译版将提交给儿童权利委员会,供审议参考。-- 编者注)
本报告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儿童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对儿童权利保护严重缺失的地方。这些在第三章“中国政府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里有较为详尽的阐述。我们以《儿童权利公约》的各项条款作为参照系,把中国存在的涉及儿童权利遭受侵害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梳理,分为三个方面:一、儿童的生命与健康权;二、儿童的受保护权;三、儿童的教育权。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下面还有更细致的分类,针对每项分类我们都列举了典型的例证予以说明。
本报告认为儿童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如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社会缺乏儿童权利意识等等。虽然儿童权利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保护推广儿童人权的这个重任,仍然主要应该是由政府来肩负。如果在一个国家国境内儿童受虐待的问题严重,则政府虽然没有参与虐待儿童,但因为只有国家才有能力去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立法、执法去杜绝这方面的问题,所以国家是保护儿童人权(以及其它人权)的主要责任者。因此,我们分析论证政府在儿童权利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是从有效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目的是探寻有关儿童保护的有效路径。
中国的现行非民主和法治缺失的体制是儿童权利保护的措施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最为根本的原因。因为,专制政治体制配套的所有社会管理机制——新闻体制、司法体制等等,实际上都不利于儿童权利和其它人权的保护。向民主法治体制的变革,也是儿童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最为根本的途径和制度性保障。
本报告中大量引用中国官方和国际组织、以及媒体公开披露的数据及案例,希望通过对比、评判多元渠道、不同角度的信息来提高论据的客观性和准确度。我们对民间独立的人权组织各项有关儿童人权方面的资讯给予了高度重视。我们查阅了大量的国内外新闻资讯,收集了许多有关儿童权利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分类整理和分析。
参与本报告的调查研究和写作的团队成员采访、收集整理了报告里面的一些案例。政府对于人权捍卫者的子女进行骚扰、威胁、迫害的案例大多数是出自公民志愿者所做的调查采访。报告中的资料引用都详细地注明了出处,包括提供网络信息的链接,以方便读者作深度查询。
这份报告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内国际社会更多地、准确地了解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并以此推动中国政府有效改进儿童权利的保护。
第一章《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及背景介绍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44次会议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政府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全国人大于1992年1月31日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截止目前,《儿童权利公约》得到世界上193个国家的批准,成为历史上获得批准国家和地区数量最多的人权条约。所有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包括中国政府,必须每四年定期向联合国专设条约机构“儿童权利委员会”递交一份有关落实该公约情况的报告。中国政府已经递交了涵盖2004年-2010年期间政府落实该公约情况的第三和第四轮报告。而我们在这里呈献给读者的则是一份向“儿童权利委员会”递交的民间“影子”报告,监督中国政府在落实公约上的进度,并评析政府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对“儿童”的定义予以明确:“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相当于“未成年人”的概念。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享有的基本人权:生命健康权;免遭有害影响、虐待和剥削的受保护权;全面发展的受教育权利;全面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通过确立医疗、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等方面的服务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这些标准是评价保护儿童权利进步情况的尺度。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有义务在采取行动和制定政策时考虑儿童的最高利益。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一、不歧视原则(无差别原则/非歧视性原则)(第2条)——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二、最大利益原则(第3条)——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三、完整发展原则(第6条)——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四、尊重儿童的意见原则(第12条)——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本报告将集中讨论以下三种权利,因为我们的调查表明,这些权利在目前中国受侵害的情况最为严重,受影响的儿童较多较广,即:1.生命与健康权 ——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2.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3.受教育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自从联合国大会1989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后,国际社会关注儿童权利的一系列重大行动相继展开。1990年,联合国召开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1991年3月,中国政府签署了上述两个文件,并作出了将履行《宣言》、《行动计划》的承诺。
2000年9月6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2年12月3日批准了议定书。2001年3月15日,中国代表在纽约签署了《禁止使用童工议定书》。2002年8月29日中国批准了该项议定书。
进入21世纪以来,联合国分别于2000年和2002年召开了千年首脑会议和儿童问题特别会议。。2003年,亚太地区召开了第六次儿童发展部长级磋商会议。上述会议分别制定了社会发展、儿童发展的全球和区域目标。
第二章:中国政府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方面做出什么?
近年来,根据政府机构和主流媒体的信息,社会经济条件提高使儿童权利保护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据官方公布的信息,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改革使中国经济得到迅速而长期的发展,绝对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不少儿童免于饥饿和匮乏,可以获得较以前优越的卫生保健机会;多数婴儿从出生起就被有计划的安排接种疫苗,幼儿死亡率下降;推进九年制义务教育使学龄儿童入学率保持在与世界上其它贫穷国家线比较高的水平,女童入学率有所提高,更多的儿童受到基础教育。
自从中国政府签署《儿童权利公约》后,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方面做出了一些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事情。本章对这方面的情况作一介绍。但是,正如本报告下面会探讨,这些法规是否完备、有效,是否得到落实。 这些此时最值得研究的话题。
一、儿童发展的十年规划纲要
国务院在过去二十年连续两次制定了国家级的儿童发展十年规划纲要,包括1992年2月发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2001年5月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2005年03月国务院又公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状况国家报告(2003-2004年)》。报告表示,中国政府将继续推进《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消除和缩小差距,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控制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保健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发生,同时采取综合措施,维护弱势儿童权益。”
除了这两个十年规划纲要外,2007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办发〔2007〕69号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
二、有关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中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都有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条文。围绕《巴厘共识》所确定的母亲安全、营养、艾滋病防治、儿童保护和教育五个重点领域,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对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修订。
同时,政府新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包括《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等等。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为儿童权利保护及发展提供了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框架。
但是,由于各级政府执行不力,并缺乏有效的监督保护机制,所以,侵犯儿童权利的恶性事件至今仍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
第三章:中国政府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在中国政府递交给联合国儿童权利条约组织的报告所涵盖的2004-2010年间,侵害儿童基本权利的恶性事件仍然不断发生,儿童权利保障的现状令人忧虑。中国政府在落实《儿童权利公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主要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1、儿童的生命和健康权遭受侵害;2、儿童的受保护权遭受侵害;3、儿童的受教育权遭受侵害。
一、儿童的生命与健康权遭受侵害
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对儿童的生命和健康权有着详尽的规定,其中《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
《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四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2、缔约国应致力充分实现这一权利,特别是应采取适当措施,以(A)降低婴幼儿死亡率;(B)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侧重发展初级保健;(C)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D)确保母亲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E)确保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种基本知识;(F)开展预防保健、对父母的指导以及计划生育教育和服务。
儿童由于年龄因素,生理、身体、心理方面处于发育不完善的状态,在抵御风险方面、对抗人为和自然灾害方面与成年人相比相对弱势;同时,儿童由于身体没有完全发育,在抵御自然灾害、人为伤害、有毒物质侵害方面也远远不如成年人强,同样的有毒物质对儿童造成的有害后果可能远远超出对成年人的。
因此,在建筑物、治安、食品安全、疫苗安全、工业污染、医疗机构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上,我们看到对儿童权利忽视所造成的系统危害和恶果。最近几年,各种侵害儿童最基本的生命与健康权利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例如:5・12汶川大地震“豆腐渣建筑”导致儿童大规模死亡的事件,南平福建、江苏泰州等地连续不断的屠童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等等。本报告将儿童生命健康权作为首要的关注点,是因为任何对儿童生命与健康权的侵害都会直接剥夺儿童的生命或对儿童产生长期而深重的危害。
近年来侵害儿童生命与健康权的事件呈现以下四个特点:第一、涉及面宽、受害儿童众多;第二、政府部门在监管上存在有重大失误;第三、事件发生后,政府担心危及政府信誉而采取封闭消息等不公开措施;第四、受害儿童家长或独立维权公民替儿童维护权利时,往往受到政府打压。
针对上述侵害儿童生命与健康权利事件的特点,我们将对以下重大案例予以分析。这些案例的选取是依照其造成儿童死亡、伤害的数量及程度而定的,由于每个案例危害儿童权利的严重性,因此具有典型的意义。
1、豆腐渣工程对儿童生命权的侵害
例证:5・12汶川地震死难儿童事件
在5・12汶川大地震中,数以万计的中国儿童因为豆腐渣建筑而死于非命。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夺走了近10万同胞的生命,而在这些死难的同胞中,儿童所占的比例之高超乎寻常。四川省的民间维权人士谭作人先生在他与谢贻卉女士共同完成的《公民独立调查行动:5•12四川大地震死难学生调查报告》中就有详尽的描述。谭作人先生为了完成这份公民独立调查报告,于2008年12月1日—2009年3月18日,历时3个半月,足迹遍布四川省5•12特大地震主灾区,对地震死难学生的数字和原因做了周密而翔实的统计和总结。
报告指出:“5•12 地震灾难,出现了一些引人注意的现象,比如,在地震烈度为6度至9度的广大区域,在零倒塌或极少建筑倒塌的地区,发生学校建筑倒塌;在9度至11度主震区域,校舍倒塌比例远远高于其它建筑倒塌比例;在校师生死亡比例,远远高于正常人口死亡比例。”根据报告引述的官方报道,“地震中学校房屋倒塌共计6898间(北川、汶川未计入),而同时期的民间统计是12300间,高出前者178%。”官方公布的师生伤亡人数更是前后矛盾,互相冲突,在校师生死亡数量先后有三个不同结论出现。加之信息发布上内外有别,隐瞒、遮蔽,由此受到质疑,并引起海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
通过翔实的调查,该报告的初步结论是师生的伤亡主要是由校舍倒塌所致,而倒塌学校与地震烈度分布、建筑年代或建筑朝向均无必然联系,并提供了证据反驳官方及其学者提出的各种其它原因,矛头直指倒塌校舍的建筑质量为伤亡的主因。
不幸的是,由于谭作人先生对地震死难学生状况和原因执着追问和调查,激怒了四川当局,最后,四川当局竟然于2009年3月28日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将其拘留,并借故以网上发表有关文章为依据将谭作人判刑5年。此事在海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谴责。中国政府对死难儿童的缺乏尊重与对谭作人的报复,不仅使自己所标榜要坚决捍卫儿童权利的庄严承诺成了一纸空文,而且也让世人看到了事件的真相。同时,汶川地震后,大批死难儿童家长为孩子讨回公道的维权行动遭到了四川当局的打击和镇压。(相关链接:
http://www.rfa.org/cantonese/multimedia/earthquake_students-12312008094306.html?encoding=simpli
)
而另一位在四川震后协助死难儿童家长寻求公正的六四天网负责人黄琦也于2009年11月23日被判刑3年,“维权网”就四川维权人士黄琦被判刑发表了声明。(相关链接:
http://taolun.info/index.php?topic=768.0)
5・12大地震刚发生后,著名艺术家、维权人士艾未未就为5・12大地震死难儿童的调查成立了专门调查小组,他们深入到震区的各个地方,搜集一手资料。然而,调查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有的调查小组成员甚至受到了当地政府部门的刁难和阻扰。艾未未持续不断地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死难儿童的统计数字,最终导致他在国内各大网站上的博客均遭关闭。
虽然本报告不能对全国学校的建筑安全进行评估,但由于造成汶川豆腐渣建筑的因素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如贪污和教育经费不足等,因此,我们认为中国的学校建筑质量仍然令人担忧,可能随时威胁着全国学童的生命,中国政府有必要对此进行全面的清查。
2、多起屠童事件对儿童生命权的侵害
例证:南平、合浦、雷州、泰兴等七起系列屠童事件
2010年中国大陆3—8月期间,不到半年,竟然连续不断地发生了七起屠童事件,震惊海内外。福建南平、广西合浦、广东雷州和江苏泰兴几个多月内接连爆发残害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的惨案,数十名无辜的孩子被暴徒残杀致死、致伤,这是几十年来前所未有的,也是世所罕见的!这些暴徒都是把孩子确定为目标,这究竟是为什么呢?让我们先看看这七起屠童惨案的过程,然后再探讨和找寻其背后的深层原因。
2010年3月23日,南平市实验小学门口,被辞退的社区医生郑民生连续砍杀13名小学生,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
2010年4月12日下午4:30分左右,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在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约400米处追砍学生和村民7人,广西合浦县凶杀事件致2死5伤。
2010年4月28日15时,一名男子混入广东省湛江雷州雷城第一小学,持刀砍伤16名学生和一名为保护学生而与歹徒搏斗的老师,一名学生逃避时摔伤。
2010年4月29日上午9时40分左右,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内发生一起持刀砍人事件,造成31人受伤,其中学生28人、老师2人、保安1人,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
2010年4月30日上午,山东潍坊一男子闯入校园打伤5名学生后自焚。
2010年5月12日,陕西省一所幼儿园发生凶杀案,一名男子持刀乱砍,造成9人死亡,11名儿童受伤住院。
2010年8月3日,山东淄博博山,歹徒闯入博山区机关小区一幼儿园,砍杀小班的多名幼儿及一名教师。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
在以上屠童事件中,政府的失职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政府对儿童机构的安全防范措施存在着严重的缺失。政府对幼儿园、学校的安全措施与对党政机关的安全防范措施相比,可以说是无所作为,毫不在意,甚至是麻木不仁。在今日的中国大陆,对社会不满的犯罪分子虽然难以攻击拥有高度防范的党政机关等权力机构,但是却可以轻易袭击社会最为脆弱的人群,对毫无抵抗能力的孩子实施犯罪。
之所以会连续发生令人发指的屠童惨案,除了与政府在儿童机构的防范失职有关,同时也是中国大陆社会矛盾空前激烈的恶果。正因如此,政府对每一桩屠童事件都采取了封锁消息等手段。
政府从来没有在任何一起屠童事件发生后召开过正式的新闻发布会,也从来不反省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在每一次屠童事件发生后,面对受害儿童家长和社会各界强烈要求公布案情的压力,各地政府总是顽固地采取严密封锁消息、拒不公布事件调查结果等做法,致使社会公众只能知道事件的大致结果,而无法了解事件的详细过程和背后的动机。这些事件的暴徒、歹徒是否都受到社会矛盾加剧和社会不公的影响?政府是否提供了妥善疏通、解决社会矛盾的渠道?对这些暴徒个人状况的披露,其实对于说明屠童事件的内在深层次原因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却把这些信息视为国家机密,拒不公开。政府只在短期内采取了一些表面措施,例如增加保安、分发防身器具等,以应付舆论的压力。之后,政府就会使用惯用的手段,对凶手迅速处决,对受难者家属一赔了事,以期尽快结束人们对事件的关注。问题是,政府使用的这种封锁信息、掩盖深层矛盾的处理方式,并不能有效防止类似的悲剧事件在未来发生,学童们在学校或幼儿园的安全依然得不到有效保障。
3、食品安全对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例证:三鹿毒奶粉事件
食品安全关乎任何人的生命健康。对于儿童来说食品安全尤其重要,而牛奶是中国人对儿童补充营养的首选。但是奶制品行业在2008年却成为万民唾骂的对象。根据当时的中国官方数据显示,奶粉中因为含有过量三聚氰胺成分,已经致使成千上万的婴幼儿患病,甚至导致至少4人死亡。可以预见,数万个“结石宝宝”家庭也将因此陷于长期的不幸。目前官方公布的患肾结石孩子已逾五万多,实际受害者可能高达千万人以上。该事件酝酿和暴露过程所牵涉的问题,从一个侧面凸现出当今中国政治、社会以及发展模式的一些关键问题,值得全体国人关注和深思。(相关链接:
http://www.crd-net.org/Article/Class4/200809/20080924095417_10709.html)。
为此,2008年9月24日维权网就危及数千万中国儿童生命健康权的“毒奶粉事件”发布了“制约公权力、敬重生命,以避免人权灾难一再重演的严正声明”。此份声明全面概括了毒奶粉事件的来龙去脉,分析了事件的根源,并且提出了自己的建设性意见。(相关链接:
http://www.crd-net.org/Article/Class4/200809/20080924095417_10709.html)
随后,政府对此问题进行了处理:将两位掺毒者张玉军、耿金平判处死刑并很快执行了;判处了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等一批涉案人员,田文华被判无期徒刑;对极少数的患儿进行了象征性的赔偿;其余绝大多数受害儿童并未得到任何赔偿。尽管在事发之时,受害儿童可以得到政府免费的治疗,且免费治疗维持到儿童病症暂时消退为止,但是孩子若留有后遗症,家长就要自己付费治疗。(相关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9-11-25/043719120204.shtml)
现实情况是,一些受害儿童“结石宝宝”的家长们为了维护自己孩子的合法权利奋起抗争,却遭到政府残酷的打压。例如,赵连海是一位未成年结石患者的父亲,三聚氰胺毒奶受害者集体维权联盟——结石宝宝之家的发起人。2008年9月20日其子被发现左肾有2毫米结石。赵连海以民间网站结石宝宝之家的形式调查、公布2008年中国乳制品污染事件相关信息,号召中国大陆因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而患结石的孩子家长联合起来进行合法维权诉讼。2009年11月13日,赵连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北京公安局大兴分局在起诉意见书上说,赵连海利用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并“煽动纠集”群众到河北石家庄法院及北京大兴区、丰台区等地,以喊口号和进行非法聚会方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而建议检察院将他起诉。最终,赵连海于2010年11月12日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此事引起了海内外舆论的强烈谴责。
中国政府不但对结石儿童事件的报道予以封锁,而且对其伤害赔偿的工作也不了了之,事后,政府甚至没有作出任何制度性的改革以防止同类事件的再发生。因此,我们很快又看到有毒奶粉可能复出的报道,如2010年8月被曝光的“圣元奶粉”,据称可能导致儿童性早熟。
4、疫苗安全对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例证:山西毒疫苗事件
经济和科技的进步对于儿童状况的改变显然是巨大的,其中儿童免疫即接种疫苗在预防各种传染病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使得儿童的死亡率、患病率大幅下降。但是,不可否认,儿童疾病防治在成为一个产业的同时,由于权力集中而又缺乏监督,因此,这个领域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权力寻租,致使这一关系到千百万儿童生命健康的行业时刻处于危险的状态。
2010年3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王克勤发出一篇报道《近百孩子不明病因致死致残——山西疫苗乱象调查之一》。报道称,山西有近百名儿童不明病因致死、致残或引发各种后遗病症,家长伤心欲绝、四处求治、负担沉重。导致惨剧的病源、患儿家长的质疑、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是否由接种疫苗所致等,矛头直指用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疫苗。为此,记者王克勤经过细致的走访与调查,发现除了有4户家庭的孩子因注射疫苗病死亡外,还有75户家庭的孩子因病致残或因病受到重大影响,而他们发病前不久,都接种过疫苗。(相关链接:http://jiaren.org/2010/03/21/shanxi-yimiao/)
针对山西疫苗事件的发生,山西省卫生厅刚开始时拒不承认疫苗有什么问题。他们多次坚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前曾对山西接种点库存疫苗抽取样品进行过委托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国家规定,截至2010年3月18日山西省均未接到因注射疫苗出现聚集性异常反应的报告。还说,山西省的疫苗监管是严格的,疫苗质量是有保障的,大家可以放心地为孩子接种疫苗。直至4月6日,在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下,卫生部才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在媒体报道中提及的15名患儿身上均查出有疫苗接种史,其中3例患儿所患疾病与本次疫苗接种有关。并表明与疫苗相关的患儿将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相关链接:
http://news.sina.com.cn/z/shanxiyimiao/)
事情就此应该画上句号了,但是这一事件背后隐藏的问题却不容忽视。一是,“疫苗事件”被曝后,山西省卫生厅一直坚称“报道不实”。二是,在此期间,山西多位家长以及实名举报人陈涛安均收到关于疫苗问题的恐吓短信(相关链接:
http://sina.web109.zgasp.com/sina-news/shanxiyimiao.html)。三是,“疫苗”事件出现后,居然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向事件披露者王克勤和实名举报者陈涛安进行事件调查核实。相反王克勤则在他的博客里称,自己不怕来调查核实,他和他的报社愿意对所发报道负法律责任。
而当我们认真阅读王克勤博客中涉及疫苗问题的文章和资料后,我们感到无比的震惊。一个国家事关千百万儿童生命健康的疫苗管理体制是如此的黑暗,揭露这些恶性事件又是如此的艰难,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极其不道德的角色——他们整治的对象不是毒疫苗事件的责任者而是毒疫苗事件的揭露者和受害者。专制体制的黑暗与无耻和既得利益集团的贪婪与残暴,在山西毒疫苗事件的处理上得到肆无忌惮、毫不掩饰的体现。政府的这种做法与行为,无疑是想要掩盖中国防疫体系明显的制度性缺陷与弊端。因此,当前中国大陆儿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依然受到毒疫苗的严重威胁。
更令人不能忍受的是接种疫苗致死致残儿童家长几年来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起诉上访没有获得任何的答复,相反,这些家长还经常在诸如全国“两会”和地方省市“两会”召开时,以及在诸如奥运会、建国六十周年庆典等敏感时期被监视、被警方控制、被从北京送回家等。山西毒疫苗事件演化到现在可以清楚的说明这一切。而在全国各地许多省市均有问题疫苗导致儿童死亡和终生残疾的恶性事件,我们就不一一介绍了,请查看王克勤先生的博客中关于疫苗问题的各项报道。(相关链接:http://wangkeqin.blog.sohu.com/)
鉴此,中国公民社会发出了自己强烈的呼声。2010年3月26日,受毒疫苗受害者家长和全国关注者的委托,德先生研究所负责人张辉将《呼吁建立“疫苗伤害保障救济机制”倡议书》邮寄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此建议书全面阐述了公民社会对于毒疫苗事件的理性思考,并提出了建设性的中肯意见。(相关链接:http://nihao20080707.blog.163.com)
但遗憾的是,我们至今没有看到政府对此建议书做任何积极正面的回应,更没有就事件本身做详尽的查处,追究有关部门、责任者的责任和采取制度性改革措施,以防止同类事情再次发生。
5、工业污染对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例证:湖南郴州血铅事件
自从1978年中国大陆展开经济改革以来,中国就进入了漫长的“瘸腿”改革时代。这种改革只强调经济GDP的发展,并未在政治体制上做任何改变。尽管三十多年来也创造了所谓的“经济腾飞”奇迹,却是以牺牲环境生态、毁坏文化遗存、掠夺农民的土地资源和剥夺广大百姓及其子女的生命健康权等为代价的。那么这种单边经济改革对儿童的权利都造成了哪些侵害?
2010年3月媒体披露出来的湖南郴州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对上述疑问做出了回应。这一事件清晰地反映了中国长期畸形经济发展所造成的环境危害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权造成的严重侵害。
3月22日,湖南省郴州市近300名儿童血铅中毒事件引起多家媒体的关注。据中顾网报道,2月24日,湖南郴州血铅中毒中第一批儿童检测出铅含量超标,但引发郴州血铅中毒的企业仍继续生产,事件曝光后,当地相关部门并未立即处理涉案企业的负责人,一直拖延说还在继续调查中。直至3月17日,嘉禾县政府发布的《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广发乡金鸡岭等村部分儿童血铅超标事件的情况说明》中,承认了腾达公司屡禁不停以致引起大面积儿童血铅超标的事实。至此,在牺牲了几百名儿童身体健康之后,致污企业才被关闭停产。报道还说,目前,郴州市约有300名血铅中毒儿童,但入院的仅有18名。血铅中毒儿童的父母去广州体检自己是否也血铅超标,却遭县政府半途拦截,3人竟被拘捕。(相关链接:
http://news.9ask.cn/yljf/rmzt/201003/376951.html)
继郴州市嘉禾县出现多名儿童血铅中毒之后,自2010年3月16日以来,该市桂阳县也出现多名儿童铅中毒症状,主要分布在浩塘乡元山村和何家村,其中重度中毒2人,年龄最小者仅有11个月。(相关链接:
http://news.9ask.cn/yljf/rmzt/201003/377011.html)
以上事实不禁让人惊疑:“为何污染企业会屡禁不止”?湖南郴州儿童血铅事件清楚说明了,畸形的经济单边发展政策具有灾难性的后果,而这种灾难往往会让我们的孩子们用其生命和健康来承担。这是多么可怕的现实呀!虽然这篇报道发生在湖南,但是这个问题却是全国性的,这种报道随处可见。
近几年,类似的血铅中毒事件时有发生。2006年9月,甘肃省就发生了2000人铅中毒事件,其中包括300名儿童。此次中毒事件是由于当地金属冶炼厂排放超标造成。据悉,当地环保局违反规定审批通过了该金属冶炼厂。事情发生后,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有20名有关政府官员受处罚。(相关链接:
http://news.9ask.cn/yljf/rmzt/201003/377011.html)
早在1994-2007年之间,福建莆田仙游县郊尾电池冶炼厂造成周围203人血铅超标,其中200人是儿童,此外该厂周边的农作物生产也受到影响,公私财产损失达106万多元。(相关链接:http://news.9ask.cn/yljf/rmzt/201003/377011.html)
2008年,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新三河村发生大规模铅中毒事件,全村100多个14岁以下儿童中,铅中毒人数达到41人,其中最小的不到1岁,还有65人被查出为高铅血症。而距离新三河村不到100米的地方,就是号称亚洲最大铅再生企业江苏春兴胜科合金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相关链接:
http://news.9ask.cn/yljf/rmzt/201003/377011.html)
2009年8月,湖南省武冈市官方对1958名群众进行体内铅含量检测,超标人数为1354人。据悉,造成污染的武冈精炼锰加工厂老板竟是武冈、邵阳两级人大代表。(相关链接:
http://news.9ask.cn/yljf/rmzt/201003/377011.html)
2009年8月,陕西凤翔县铅锌冶炼企业——陕西东岭冶炼公司的铅排放过量,致使周围两个村庄731名儿童中的615人血铅超标,其中166人属于中度、重度铅中毒。(相关链接:
http://news.9ask.cn/yljf/rmzt/201003/377011.html)
2009年9月,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和龙岩市第二医院公布了对龙岩市上杭县少儿血铅含量抽样检测的结果,有100多名少儿血铅含量超标。(相关链接:
http://news.9ask.cn/yljf/rmzt/201003/377011.html)
继上述危害儿童健康权的事件之后,郴州的血铅事件再一次东窗事发。而几乎与此同时,2010年3月11日中新网也报道:记者从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相关部门获悉,该县渔箭镇等地受铅污染。2010年2月25日下午,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12369环保热线接到在北京打工的渔箭镇周家寺村村民张家友投诉,反映其家人2月23日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体检时查出血液中铅含量异常,怀疑是相邻的四川隆昌忠义合金有限公司污染造成。村民们经血液化验,发现血铅含量异常49人,其中儿童47人,成人2人。(相关链接:
http://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100312/15850663.html)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政府在这些事件发生和被曝光之后也做了一些应急性的努力,如组织调查小组、查处关闭当地事发企业、给予部分中毒儿童就诊医治等,但从遏制铅中毒等工业污染的法律法规和防范措施等方面,并未做出实质性举措。而且,事发之后,各级政府所采取的行动几乎都是视当地老百姓的维权力度、维权意识而定。事实证明,“血铅事件”频发的背后,更多的是地方政府的利欲熏心,错误的政绩观和发展观是“幕后黑手”。孩子的生死、群众的尊严、职工的权利都可以不足惜,而污染企业愿不愿意留在本地,才是当地官员最关心的事情。我们认为,地方政府的这种“中毒”才是最可怕的。不少政府片面追求发展速度,不惜牺牲环境,其原因在于扭曲的发展观与政绩观,根源更在于专制僵死的政治体制,缺乏民主的选举制度和新闻自由的监督权。
因此,我们认为,地方经济需要发展,但发展并不是意味着只是一味追求经济发展,不顾民众尤其是儿童的根本利益,不惜以牺牲地方环境为代价,不顾地方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千万不能再用污染环境的错误政绩观和牺牲民众及其孩子女健康的恶性发展观来带动经济发展了。
6、医疗管理不善对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例证:西安交大医学院一附院连续8名婴儿感染死亡事件
20年前中国大陆进行了医疗体制改革,这项改革非但没有增进医疗体制的公益性和管理服务水平,反而使金钱至上的意识弥漫整个医疗行业。而其医疗执业者的道德水准大幅下滑,一些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混乱不堪。这种状况对患者的利益产生了巨大的损害,而对儿童的危害更为突出。
2008年9月发生在西安交大医学院一附院连续8名婴儿感染死亡的恶性事件,让我们看到混乱的医疗管理体制带给儿童的毁灭性伤害。
2008年10月13日新华网称,2008年9月,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导致8名新生儿发生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相继死亡。卫生部13日就这一事件的主要问题和处理结果进行了通报。卫生部专家组调查认为,这一事件为医院感染所致,是一起严重医院感染事件。通报说,据对部分医务人员的手、病房物体表面、新生儿使用的奶瓶和奶嘴、新生儿暖箱注水口等进行检测,发现细菌超标严重,有金黄色葡萄球菌、肺炎克雷伯杆菌的明显污染。(相关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09-02-21/083715197544s.shtml)
事件发生后,西安交通大学根据调查结果对医院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撤销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院长和主管副院长的职务,免去医院新生儿科主任、护士长的职务,免去医院医务部、护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务。陕西省卫生厅已将该事件通报全省。
问题是,此事件被揭发后,除了把有关人员临时撤职外,有关当局并没有切实采取其他有效的改革措施以防止同类事情的再度发生。一起连续8名婴儿被感染死亡的恶性事件很快被政府淡化处理。而这一事才过去5个月,2009年2月20日的《三秦都市报》就又出现了如下报道:2008年9月,在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近期发生8名新生儿患者连续死亡事件,曾经震惊全国,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分,卫生部通报了处理结果。“但近日,西安交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对党政职能部门机构和干部调整结果的公示》,其中拟任的干部就有上次新生儿事件中被免去护理部主任职务的车文芳!”后经记者核实,拟任用干部的名单中确有车文芳。(相关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09-02-21/083715197544s.shtml)
对于儿童生命权的漠视是当前中国大陆儿童人权保护的最大问题,可以看到,无论是在校舍的建筑质素、学校安全、儿童食品质量、疫苗安全、环境质量、儿童健康等跟儿童生活息息双关的六个方面,我国存在对儿童生命与健康权的践踏与侵害。之所以会连续发生这些侵害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事件,归根结底,是因为现行的政治体制使得政府对儿童人权保护的承诺和措施得不到真正有效的贯彻。在缺乏言论、结社、示威自由的情况下,政府保护人权的各种承诺和措施被严重弱化,仅仅用于宣传中的摆设。当发生严重侵害儿童权利的事件发生后,政府只是草草处罚几个直接或低层的相关人士了事,严禁媒体、公众、受害者深究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和追究责任,继续放纵、容许这些对儿童权利的侵害行为再次发生。
二、儿童的“受保护权”遭受侵害
儿童的受保护权是儿童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不同于成年人,儿童没有抗拒侵害的能力,因此儿童的受保护权对于儿童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很多条款都详细规定了儿童的受保护权。但是我们看到中国大陆的一些儿童由于不同的原因遭受到非法的侵害和奴役,这些对儿童受保护权的侵害往往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 1、非法童工;2、儿童遭受拐卖;3、儿童遭受性侵犯等;4、上访民众的未成年子女遭受连带迫害;5、人权捍卫者的未成年子女遭受迫害、骚扰和歧视。
1、非法童工问题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二条规定: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2、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确保本条得到执行。为此目的,并鉴于其他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A)规定受雇的最低年龄;(B)规定有关工作时间和条件的适当规则;(C)规定适当的惩罚或其他制裁措施以确保本条得到有效执行。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六条规定: 缔约国应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的任行方面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剥削之害。
关于童工问题,《儿童权利公约》在第32条和第36条中有清晰而明确的阐述。童工是发展中国家儿童受保护权遭到侵犯的常见现象,目前在中国法治仍不健全和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实情况下,童工问题仍是对儿童权利侵犯的主要表现之一。
虽然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按照中国这两个法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同时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不足16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尽管暂无官方在此方面的具体统计数据,但仅就近年来多起媒体曝光的童工事件,以及大量中西部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公办技工学校、职教中心、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等)以实习生名义前往企业工作的数量来看,大量使用童工的情况依然存在。
中国童工普遍大量存在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家庭贫困是促使儿童成为童工的根本原因。(2)劳动监察部门在消除和减少童工方面力度不够,收效甚微。(3)目前中国的中学教育(含初中和高中)课程设置无法让大多数学生获取基本的职业技能,而中国的应试教育又使许多面临初中毕业的学生无法通过中考途径走进高中学习,进而考取大学,因此,就有不少孩子选择了放弃学业,走早工作早挣钱的及时务工之路。(4)中国的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形势虽好,但严格地说,学生在校获取职业技能的水平和力度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据笔者调查,许多中西部省份(如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四川、安徽、贵州、广西、云南等)政府部门因监管不严,竟然也在实习操作上默许、放任各地职业学校以实习的名义将学生送往长三角、珠三角企业参与工作,或参与酒店、酒吧、餐饮等服务行业的工作,而且实习期间的工作内容、作息时间、劳动强度等要求与正式员工没什么两样。此期间,绝大部分学生的年龄并未达到法定工作年龄,更别说尚有一部分人的年龄连16岁都不够。
总的看来,童工是一个特别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童工由于年纪幼小,凡是出来当童工的儿童家庭都特别贫困,加之他们处在不被允许工作的非法状态,所以这些童工没有足够的议价能力以保护他们基本的权利。下面我们列举2007年山西黑砖窑童工事件、2008年东莞凉山童工事件等几个典型案例来说明中国大陆童工问题的严重性。
例证一:2007年山西黑砖窑童工事件
山西黑砖窑童工事件起源于2007年3月~6月间的一些失踪孩子家长到山西黑煤窑的自发寻子行动和相关报道。3月初就有家长称自己的孩子突然失踪,怀疑被人诱骗拐卖至山西的黑砖窑做苦工,但未引起官方的注意。为查明真相,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付振中于5月9日和丢失孩子的家长一同赶往山西,偷偷用摄像机记录下了丢失孩子在黑砖窑做苦工的悲惨现状。此事率先在河南电视台曝光。随后,就有上百位家长自发前往山西寻找孩子,遍访山西运城、晋城、临汾等地的数百家窑厂。6月5日,河南大河网出现了一则题为《罪恶的“黑人”之路!孩子被卖山西黑砖窑四百位父亲泣血呼救》的帖子。帖子中详细叙述了400位河南籍父亲所经历的骇人听闻的事实,他们的孩子均被人贩子或诱骗或绑架,卖到山西的黑砖窑做苦工。(相关链接:http://news.qq.com/zt/2007/sxhzc/)
记者付振中在赴山西采访中,曾三次见证了丢失孩子的父亲们成功解救了40余名落难孩子的经过。在山西万荣县采访黑窑厂的童工的过程中,他们发现那里的童工竟然最小的只有8岁,最大的13岁,干着成年人都不愿干的体力活。对于整个解救过程,付振中认为,最大的阻力来自于当地执法部门的不配合,甚至是执法犯法。(相关链接:http://www.china.com.cn/city/txt/2007-06/13/content_8380301.htm)
遗憾的是,河南电视台如此惊曝的新闻和数百名父母网上呼救和大规模自发寻子行动,在事发前三个月期间,由于消息一直处于低调的近乎被封闭状态,并没有引起大陆媒体的广泛报道,也没有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直至2007年6月11日,一名丢失孩子的母亲给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出了紧急求救信:“救出我们被魔鬼哄骗、绑架,而生活在地狱中的孩子吧!”6月15日,经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高层领导作出批示,山西省才开展“打击黑窑主,解救拐骗民工”专项行动,媒体也才开始大规模聚焦“黑窑童奴”事件。
经过官方的专项打击行动,在山西、河南两地共解救黑窑民工568人,其中未成年人仅51名。然而51名与1000多名失踪的未成年人相比,找到的仅仅是全部失踪孩子的1/20。其他失踪的孩子仍在某个的地方倍受着煎熬和伤害。(相关链接:
http://news.sina.com.cn/z/shanximaltreat/)
例证二:2008年广东东莞和四川凉山童工事件
2008年的广东东莞凉山童工事件也是震惊海内外的侵害儿童权利的恶性事件。大量童工的存在以及被贩卖的的事实震撼了整个中国社会。
2008年4月28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了整个事件的经过,我们可以从中清晰地看到童工大量存在的事实及其深层次的原因。报道称,四川凉山的中小学生经常被拐骗到沿海地区做“黑童工”, 他们的年龄大多都未满16岁,工作时间超过13小时,并且经常遭到打骂,食不果腹,漂亮的女童工还可能被强奸。由于每天都从事繁重的工作,一些孩子试图逃跑,但工头们用死亡进行威胁,告诫他们逃跑就要付出代价。与此同时,他们的父母却对此毫不知情。(相关链接:http://www.xici.net/#d69692375.htm)
东莞、凉山黑童工事件见报后,各大媒体网站纷纷转载,引起轩然大波,把它堪比是2008年的山西“黑窑工”,并要求政府介入调查。在广大网友的呼吁和指责声中,此事件才逐渐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分别就此事件作了重要批示,要求严肃查处,防止炒作,各级领导才按照中央领导的批示要求,对使用童工的问题进行彻查,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东莞市公安局、劳动局和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开始介入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相关链接:http://news.qq.com/a/20080502/000080.htm)
奇怪的是,经过对媒体报道中提到的企业、中介机构和劳务交易集散地的调查,政府部门最后却得出以下结论:《南方都市报》中提及的涉嫌使用童工的4家重点企业均未发现童工;关于“拐骗强奸”的报道是实习记者陈某(武汉大学新闻系四年级学生)以员工身份进入工厂暗访所得,警方正在核实此人身份;截至4月30日,共排查出85名凉山籍人员,无人反映被拐卖或被强行带到广东,无人反映曾受到性侵犯,只有1人承认自己15岁,其余年龄还有待证实;东莞警方已初步掌握了相关“黑职介”团伙,拟派专案组赶赴四川省凉山核实情况。(相关链接: http://bbs.my0511.com/viewthread.php?tid=1743304)凉山黑童工事件在政府对媒体报道信息的近乎否定声中匆匆结束!
例证三:微软东莞代工厂昆盈大量雇用童工
这个案例说明了虽然经过中央和广东省的查处,东莞的童工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由于此前主管中共宣传的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就四川凉山童工案做了防止炒作的指示,使得这份微软东莞代工厂昆盈大量雇用童工的问题的披露不是来自国内媒体披露,竟然是来自于美国劳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这不仅是对中国政府所谓的儿童权利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讽刺,也是对中国新闻管制体制的嘲弄。
2010年4月13日,美国劳工委员会 (National Labor Committee下称:NLC) 发布了一份题为《中国童工直面微软》的调查报告,此份报告是NLC基于对位于东莞的昆盈公司进行长达3年的调查后才提出的。因为根据微软本身的规则,要求供应商不得雇佣15岁以下、接受完义务教育所需法定年龄以下和法定最低工作年龄以下的员工,18岁以下员工不得从事危险工作。
昆盈公司是一所隶属于台湾昆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资公司,微软是其主要的客户,其他客户还有惠普、百思买、三星、宏�和华硕等多家企业。(相关链接:http://games.qq.com/a/20100415/000037.htm)
根据调查,昆盈公司存在着大量以利用童工、超长工作、工资低廉等手段,为微软等多家外国企业进行代工的事实。调查说,昆盈公司雇佣了大约1000名16-17岁之间的童工,工作时间超长,每一班次累计15小时,且每周工作6-7天。部分员工看起来是只有14-15岁的学生工或利用寒暑假来打工的短期工。
调查说,工人的薪资不高。在金融危机前,工人每周工作90小时,包括50小时的加班,月薪才在1300-1700元之间。至2009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工人每月收益只有1200-1500元。在2007年-2008年之间,如果工人没有完成配额,则必须加班完成且没有加班工资。公司还长期存在着管理部门非法侵占工人两周工资的现象,若工人离职请求不被批准而自行离职,则两周工资就落入管理部门的口袋。
昆盈公司还拟定了许多罚款措施和霸王条目。比如,一旦工人遗失了价值5元的考勤卡,就被罚款100元;如果缺勤1天,就被罚款200元或是5.5天的工资;如果不服从领班命令,将被罚款40元,等等。
针对NLC的调查,昆盈公司拒绝承认调查中揭露的内容,并对外宣称该公司条件很好,完全遵守中国劳动法。消息在媒体上公布后,未见任何政府部门出面予以监管或核查。最终,在政府意识的刻意淡化下和昆盈公司的否认声中,事件不甚了了。
以上三个典型案例,从不同侧面反映出中国童工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其中,在报告调查过程中我们所搜集的还有很多小型个案,限于篇幅,报告没有一一列举。仅仅通过对上述三个童工事件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就可以清晰地得到以下结论:目前,我国童工问题仍是一个相当严重的的问题,上述案例来自于不同地区,涉及不同省份,说明童工问题并非只是在某个地区发生的孤立事件,童工问题又往往和儿童贩卖、地方保护、地方利益等紧密相连,不是一个单纯的问题。
虽然政府在打击雇佣童工方面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其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但是,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的敷衍塞责令人遗憾,甚至有的政府部门竟然相互包庇犯罪,从中牟利。政府打击雇佣童工的政策的执行往往是在曝光童工的恶性事件后集中实施的,风头一过,很多情况依旧。上面的例子就是最好地的说明。对于缺乏法治的国度,而新闻自由又受到严重制约,童工存在而社会视而不见的现象是不难想象的事情。政府有责任就童工问题展开深入调查,了解这问题的普遍性、严重性及成因,以杜绝童工。
2、儿童遭受拐卖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五条虽然只是原则性上的规定,但是关于拐卖儿童的详细联合国规定,在《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都有详细的阐述。(相关容链接:
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RES/54/263
) 任择议定书是儿童权利公约的一个附件,它是把公约某些条文详细说明,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可以选择要不要也签署加入议定书。中国已经签署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因此,中国政府有义务以此份任责约定书的条款去实行包括立法、司法、行政以及教育上的措施,以保障儿童不受侵害。
鉴于中国大陆严重的拐卖儿童的状况,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相关链接:
http://www.gov.cn/zwgk/2007-12/20/content_839479.htm)
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儿童人权的行为。被拐卖的儿童不能受到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照顾和关爱是这些儿童终生不能弥补的缺憾,那些丢失了孩子的家庭也承受了长期巨大的痛苦,许多家庭为了找回自己的孩子耗费了漫长的时间与精力,甚至倾家荡产。中国大陆拐卖儿童的严重程度,从上节童工问题的两个案例里(例证一:2007年山西黑砖窑童工事件、例证二:2008年东莞凉山童工事件)已经可见一斑。下面的几篇来自中国官方新闻机构的正式报道及其中所披露的统计数据,可以为拐卖儿童问题的严重性提供更进一步的佐证。
2009年11月26日新浪网刊发了一则题为《今年前十月审结1100多起拐卖儿童案件 》的报道。报道称,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9年1月~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儿童犯罪案件1107件,同比增长11.25%。发布会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两起拐卖儿童犯罪死刑案件,拐卖儿童罪犯胡明华、苏宾得于当日上午执行死刑。并表明从2008年及2009年1~10月份的统计数据看,人民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以上。但同时也提到,因受多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诸如,当前拐卖儿童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和专业性,犯罪手段也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盗抢儿童犯罪突出,犯罪恶性程度加剧,因此拐卖儿童犯罪活动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已成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相关链接:http://news.sina.com.cn/o/2009-11-26/160416673517s.shtml)
报道还说,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等应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而对于在共同犯罪中罪行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是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相关链接:http://news.sina.com.cn/o/2009-11-26/160416673517s.shtml)
而据新华网2010年2月24日的报道称,记者从24日召开的公安部社会治安“冬季行动”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截至2009年底,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共解救被拐卖儿童3455人、妇女7365人,合计超过万人。(相关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2/24/content_13041740.htm)
2009年05月04日新华网报道:《公安部公布“打拐”十大典型案例》(相关链接:http://news.qq.com/a/20090504/000736.htm),限于篇幅不一一罗列。
但是香港无线电视台就大陆拐卖儿童问题访问了几个被拐儿童的家长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真实的民间视角。这些被拐儿童家长,多数是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在采访中都不约而同说,警察一开始就根本就没有着力去追查他们孩子的下落,官方甚至禁止媒体对他们的遭遇做出报道,还要打压他们家长。(相关链接:
http://mytv.tvb.com/news/tuesdayreport/102745#page-1)
通过上节两个案例和本节的相关报道与案例,我们可以对当前中国大陆拐卖儿童的状况做出一个比较简洁的评估与总结:
中国大陆儿童拐卖现象仍然广泛存在,政府虽然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予以严打,但是拐卖儿童的现象始终无法根绝,主要存在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牟取暴利是拐卖儿童的基本出发点。拐卖儿童的利益集团已形成了一个越来越专业的产业链,其人员的分布、分工、涉拐区域的跨度、孩童的流向等已趋于专业化、组织化。
2、体制不健全滋养传统观念,使拐卖儿童得以盛行。在中国很多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省份的山区、农村,由于养老体制很不健全,传宗接代、养儿防老意识继续盛行,形成了巨大的买方市场。
3、法律和社会忽视了对出卖孩子和购买孩子的父母追究责任。社会观念一般都把焦点集中在拐卖儿童的人贩子身上,认为他们是罪恶的制造者,却很少意识到出卖孩子和购买孩子的父母也构成犯罪。拐卖犯罪已突破了传统的拐卖儿童形态,而现行刑法规定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因此,立法不足,法律执行力度不够,显然也是拐卖儿童不能禁绝的重要原因。
4、计划生育政策对超生的惩罚,形成了抛弃和拐卖这些孩子的动力。超生、未婚生育助长了拐卖儿童的频发。由于超生和未婚生育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所以使得由此出生的孩子更易于成为被抛弃和拐卖的对象。
5、政府没有从完善健全相关制度层面上对拐卖儿童犯罪予以钳制和杜绝。现实中,政府只是从单一打击犯罪的角度对拐卖儿童的状况进行遏制,而单一执法的不足就是只能解决表面或眼前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消解拐卖儿童滋生的土壤与内因。
6、法律上设定年龄偏低,也不利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梁淑英就提出:“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保护对象中,儿童不包括15周岁以上的男子,这是一个缺憾。把15岁的孩子拐卖走了,就定不了此罪,就这样的罪行来讲,保护的对象是不平等的”。 这也是前面提到的山西黑砖窑童工事件、东莞凉山黑童事件、微软东莞代工厂昆盈公司雇佣童工事件出现的法律诱因。(相关链接:
http://fzzx.gansudaily.com.cn/system/2009/11/15/011348215.shtml)
由此可见,政府只有在城乡养老保险体系、计划生育政策、劳工制度管理体系、健全法规等诸多领域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才有可能彻底解决拐卖儿童大规模存在的现象。
3、儿童遭受性侵犯
《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 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四条: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各国的法律将儿童不受色情剥削及性侵犯作为儿童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因为针对儿童的性权力的侵犯不断发生且对儿童危害极大。儿童由于身体及心理都不成熟,因此,儿童遭受到性侵犯是严重的人权侵犯行为,在任何国家都会受到严惩。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传统意识仍然很浓厚的国家来说,性侵犯伤害的不仅仅是儿童的身体,对心理的伤害更是不可估量。中国政府作为保护人权的主体,应该在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等方面,作出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儿童不受性侵犯。但是,我们从以下的案例里可以看到,对儿童的性侵犯在中国大陆仍然十分严重,政府在保护儿童不受性侵犯的方面没有尽到它应尽的责任,甚至一些政府官员、公职人员(包括教师)竟然堕落成侵害儿童性权力的无耻罪犯。以下案例充分说明了对儿童性侵犯的严重性。
例证一:2008年中共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纪检组组长林嘉祥猥亵11岁少女事件
2008年10月29日晚,在深圳的一家餐厅里,11岁女孩为林嘉祥(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正局级)、纪检组组长,此前,任海南海事局党委书记、委员职务)指路,却被其卡住脖子强行往男厕里拖。在酒店录像中,面对女孩父母斥责,林嘉祥叫嚣:“我是交通部派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 、“我就是干了,怎么样?要多少钱你们开个价吧。我给钱嘛!”、“我掐了小孩的脖子又怎么样,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 ! “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们!” (相关链接:http://news.ifeng.com/society/special/weixiemen/)
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愤慨和谴责。但是面对事实确凿的案情,深圳市公安局却做出了令全国舆论哗然、令人公众瞠目的处理:“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立案理由不成立,该事件属林嘉祥酒后行为失当”。2008年11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就称,大量调查取证结果表明,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行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林嘉祥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而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林嘉祥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而“有关部门”则对林嘉祥的予以了不痛不痒地处分:交通运输部党组撤消林嘉祥党内外职务。
即使深圳警方最终认定林嘉祥行为不构成猥亵,但是女童父母却随后发表声明,“不接受警方调查结论,要求林嘉祥公开致歉”。声明中女童父母表示,深圳警方认定林是醉酒后对女孩做出双手搭肩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女孩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的行为,他们认为这与事实不符。他们称,“感谢警方不辞辛苦地调查”,但是“恶人一定要得到相应的惩罚,而这种惩罚不仅仅是行政上的惩罚,也要有刑事上的惩罚”。他们认为双方各执一词的原因在于关键录像的缺失,对此他们将保留追究林的权利。(相关链接:
http://news.ifeng.com/society/special/weixiemen/news/200811/1107_4967_866873.shtml)遗憾的是,任凭媒体和公众多么关注,由于当局对林嘉祥的刻意袒护,此事最后竟然还是不了了之。
例证二、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中小学女生
2009年4月3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了“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中小学女生”事件,消息震惊海内外。从这篇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政府公务人员道德败坏、下流无耻地对中国儿童进行性侵犯,此案参与人数之多、影响之坏,深刻揭露了中国儿童在道德沦丧的社会里所承受的巨大危害。
这起未成年人受害案共有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最后,在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下,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30日对其做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7月24日进行了正式宣判:以嫖宿幼女罪分别判处冯支洋(习水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教师)14年,陈村(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12年,母明忠(习水县人大代表、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10年,冯勇(个体驾驶员)、李守明(习水县移民开发办公室主任)、黄永亮(习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陈孟然(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土管所副所长)各7年。另有一人袁荣会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相关链接:http://news.ifeng.com/society/special/guizhoupiaosushijian/)
这一涉及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被曝光后,习水县委、县政府先后对千余名副股级以上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但是,2009年12月9日从振华军事网上又传来惊人的消息:“习水公务员嫖宿幼女案” 检察院方面已撤诉。记者多方电话核实,结果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负责人手机均无人接听,追问是否改罪名,法院也不回应。经过记者多方查证,最终确认了这一事实。(相关链接:
http://www.zhjunshi.com/mil/2009-12-09/content8_138617.shtml)
例证三、浙江丽水市碧湖中学多名女生遭强奸,涉及多名村委会主任
2009年4月28日,浙江丽水市碧湖中学发生了一起“多名女生遭强奸,涉及多名村委会主任”的事件。据浙江在线称,至少有10位13岁~16岁的女初中生曾被陈伟军、大兵等人强奸。碧湖中学被“糟蹋”的女生数量有几十人之多,其间,多个女生堕胎、被传染性病乃至被诊断为终身不孕。涉案人员中有多个村干部,在坊间传闻中还涉及多位公务员。(相关链接:
http://news.163.com/09/0428/08/57VMENRD00011229.html)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至2009年3月底,丽水市“飘雪”歌舞厅老板陈伟军、丽水市莲都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何国兵被逮捕。2009年7月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对这三人提起公诉,并于9月25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伟军被判处死刑;何国兵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但遗憾的是,针对判决,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依然拒不承认有公务人员涉案。虽然据多个受害者私下里表明,除了何国兵之外,当地还有其他村主任涉及其中,但是,当记者通过手机联系那些曾经受访的受害者家属时,对方却予以回避。经过调查,原来已有某些村支书给村民们打过招呼,希望他们不要向外界透露信息。当记者向碧湖镇及莲都区的相关领导追问此事时,他们说他们并没有授意此事。就这样,一起“多名女生遭强奸,涉及多名村委会主任”的案件以令媒体和公众遗憾的形式草草收场。
例证四:四川宜宾税务分局长“买处”被拘,判定未构成犯罪
47岁的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白花税务分局局长卢玉敏,因“买处”被公安机关调查。最初是以强奸案立案侦查,但后来因为卢声称他不知道该女子年仅13岁,所以宜宾县公安局对卢玉敏便以嫖娼罪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处理。(相关链接: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2733/9273547.html)
跟儿童发生性关系,是十分严重的罪行,公安机关竟然没有把案件移交检察院法院,草草了事,令人实在生疑:是否因为当事人是政府官员就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
例证五:9・4凤凰少女遭猥亵跳楼死亡事件
2010年9月4日,湖南省凤凰县天下凤凰大酒店发生一起少女跳楼死亡事件。事发后,凤凰县公安局迅速组织民警勘查,并展开调查走访。在调查中发现,该事件应该受理为刑事案件办理。9月5日,县公安局成立“9・4”专案组展开侦查,9月8日案件已成功侦破,少女之前遭到多次猥亵,林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其中包括一名交警和一名协警。最新尸检结果表明,少女体内有迷奸粉成分。(相关链接:http://baike.baidu.com/view/4439682.htm)
10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就凤凰“少女跳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均因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及有期徒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44元。其中龚丞(民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徐磊(协警)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虽然涉案的5名罪犯已被判刑,但是少女遭猥亵跳楼死亡事件能否不再重演令人担忧。因为,就在凤凰县距离公安局百米开外的涉案地点,不仅没有停业整顿,而且还继续招募着大量的所谓“包厢公主”。同时,令人遗憾的还有,凤凰9・4案一审在法院开庭时,庭审却并未公开审理,受害少女的家属无一到庭。两家人都称,根本就没有任何人通知他们开庭日期。
从上面的这些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大陆对儿童性侵犯的存在。从最近不断披露出来的儿童性侵犯事件来看,对儿童性侵犯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政府的失责则是显而易见。
4、上访民众的未成年子女遭受连带迫害
中国大陆的上访群体是中国大陆现行一党独大政治体制下的特有产物。由于既得利益集团对于中国民众的压迫和掠夺,以及司法不公,越来越激烈和普遍的社会矛盾使得中国大陆的上访群体日益扩大。在上访民众自身人权遭受巨大侵害的同时,他们的未成年子女的各项权利也遭到来自政府部门的肆意践踏。
民生观察工作室是中国大陆的一个较有声望的民间人权组织,他们长期对儿童访民进行了长期跟踪调查,取得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其中披露出的儿童权利遭受侵害的内容令人震惊。民生观察工作室致力于关注儿童访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开设了妇女儿童访民专题,发现侵犯儿童访民人权的现象普遍而又严重。(相关链接:http://www.msguancha.com/Article/ShowClass.asp?ClassID=63&page=1)
在2010年6月1日,民生观察工作室发表了《关于要求切实维护儿童访民基本人权的呼吁书》,对儿童访民的悲惨现状做了客观的描述,向政府提出诸多建议。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上访民众的子女除了受保护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同时,他们的健康权、受教育权也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相关链接:
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10/06/201006010854.shtml)
5、人权捍卫者和良心犯的未成年子女遭受迫害、骚扰和歧视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而我们却经常看到被监禁的人权捍卫者和良心犯的未成年子女由于其父母的政治观点和维权行动而遭到来自政府部门有意的迫害、骚扰和歧视。这些例子中最典型的包括:高智晟的子女、郭飞雄的女儿、刘贤斌的女儿以及秦永敏的女儿,由于其父亲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遭受到不同程度的迫害、骚扰和歧视。高智晟、郭飞雄、刘贤斌、秦永敏都是中国大陆著名的人权捍卫者和持不同政见者,现在身陷囹圄,而他们的子女却因为他们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迫害。政府的这种迫害行为是对《儿童权利公约》公然的肆意的践踏。
例证一:维权律师高智晟的子女遭受迫害
维权律师高智晟的妻子耿和因不堪中国政府对她和孩子的残酷迫害,带着16岁的女儿和5岁多的儿子,在朋友的帮助下终于在2009年3月11日辗转到了美国。在美国,耿和向记者描述了孩子们在国内的遭遇。
据耿和披露,因为丈夫的原因,她的女儿格格每天上学都会有4、5个警察“全程陪同”,她所处的班级也因此不能正常上电脑课,原因是担心她替父亲在网上与外界联系。为此,老师和同学都刻意孤立她、疏远她。在学校受到的这种伤害以及随行警察经常刻意向格格污辱其父的行径,对格格的心灵影响甚大,致使她每次回来情绪激动,无心学习,甚至把自己封闭起来,不吃不喝。耿和还说,一次学校补习放学晚了,女儿想跟同学吃点饭再回家,警察执意不让,格格不从,把饭给打翻了,结果格格是晕在车上被拉回来的。耿和称,“这对格格的伤害很大,我们俩情绪都特别糟糕”。总之,格格和警察之间的关系搞得很紧张,之间发生过多次冲突与摩擦。
耿和还表示,自2008年9月1日以后,女儿在北京被禁止上学,呆在家中。由于无法和外界联络,又不能上学,她的精神几乎崩溃,多次自残和自杀,此事让他们夫妇甚为焦虑和担心,尤其让高智晟觉得心疼孩子。女儿曾经自残过三次,有一次自杀被发现时已割破了自己的动脉血管,在割的时候她竟然看着血笑。这件事使高智晟夫妇十分难受。
耿和说:为了孩子“我们必须要走出去,要不然我们真得太对不起孩子了,对高智晟打击特别大,感觉特别对不起孩子,我们的情绪都不是特别好。”耿和还提到,有一次警察半夜来抄家,用好几种灯光照着高律师,同时也多次拍照儿子,这使儿子十分紧张,吓得使乱跑乱躲。(相关链接:
http://www.epochtimes.com/gb/9/3/14/n2462700.htm)
耿和最终被迫携子女离家出国的事实,是当今中国政府践踏《儿童权利公约》,迫害高智晟孩子的最有利证据。
例证二:维权人士郭飞雄的子女遭受迫害
郭飞雄(本名杨茂东)是大陆著名的人权捍卫者,遭到迫害被判刑五年,现仍在狱中。郭飞雄被判刑后,其妻张青也失去了工作,而她们幼小的子女上学也因此成了问题。
据博讯网2008年6月26日的大陆新闻报道:“在狱中服刑的维权人士郭飞雄的妻子张青近日在广州为儿女申请入读小学和初中,被学校拒绝。她说,以前警方曾经发出过不让孩子入学的威胁。张青急请各界关注,帮助孩子入学”。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就此作了相关采访。张青表示,自己近日在广州为儿子入小学、女儿升初中向学校申请时,竟然没有获得准许,因此,孩子上学的事情“很危急”。张青说,儿子本应去年入读小学,但却被学校拒绝,因此只得自己在家中教他一些课程。张青对孩子上学被政府拒绝感到震惊和遗撼。张青说,当时儿子尚小,在家自己基本上还能应付,但是要上初中的女儿就不能总待在家里。郭飞雄去年11月23日会见律师时就对律师说,有关部门已给他五、六条威胁,其中有几个已兑现,还有一个威胁就是“不会让你的儿子上小学、不会让你的女儿升初中”。正好去年是儿子上小学时间,很快就被学校“非常坚决地拒绝”。失学一年后,今年再给他申请,截止6月11日“小学给家长发放通知,我们没有得到通知。学校里说让我等一个星期,到现在(两个星期了)儿子上学的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
说到女儿上初中的问题,张青说,女儿对口升中学及附近的普通中学都以她不是广州市户口,不招借读生为由,拒绝她上学,并说学校已经满员没有空位。为使女儿尽快找到学校读书,张青表示只能去另外一个城市的民办学校上学,学费要86000元,加上交通费等,3年读下来起码10万元,她们根本无法承受,而女儿已经逐渐长大,在她心中已感受到巨大的压力。最后张青于2008年6月29日致中国国家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反映广州市学校当局刁难郭飞雄和张青两个子女的入学问题,恳请温家宝予以关注。但是当局做出没有任何反应。
最终,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2001年2月初张青带着13岁女儿和8岁儿子离开中国,辗转前往美国,后获美国政治庇护。(相关链接:
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08/06/200806302348.shtml)
例证三、异议人士刘贤斌的女儿遭受迫害
2010年6月29日中午,四川著名异议人士刘贤斌在被遂宁市公安局国保带走20多小时后,国保忽然前去找刘贤斌正在上初一的年仅13岁女儿,在其监护人均不在场情况下,对刘贤斌的女儿进行威胁、恫吓、讯问,使孩子陷入巨大的恐惧,在惊恐中大哭着给自己的母亲打电话,泣不成声。
据知情人士分析,遂宁国保找贤斌年幼的孩子威胁,可能是面临刘贤斌的顽强抗争,警方意图通过他女儿来给刘贤斌施加精神压力。而如此公然给孩子施压,使孩子心灵造成极大恐惧。此事的发生激起了海内外正义人士的无比愤慨,纷纷致电遂宁市公安局表示谴责和抗议。(相关链接:
http://www.newcenturynews.com/Article/china/201006/20100629153250.html)
上述三件事实,均反映了中国政府恶意迫害维权人士、政治异见人士和良心犯及其家属子女的严重程度。政府虽然用政治高压手段将这些维权人士或长期拘禁、恶意关押,或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处“阴谋颠覆政府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使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依然惧怕无法改变、控制他们的思想和意志,于是就采取最为卑劣的手段来对待他们的家属,尤其是其子女。因为政府当局认为,对付这些人最直接的办法是把他们关起来,但最有效的办法则是在他们的最痛点——孩子身上下手。孩子成了拥有脆弱政治神经的政府攻击、对付中国大陆维权人士、政治异议人士的工具和牺牲品。
三、儿童的“受教育权”遭受侵害
《儿童权利公约》对于儿童的受教育权有着详细的规定,中国大陆也是实行着9年义务教育。但是由于现行的应试教育体制、教育资源的不均衡以及大量农民工入城定居,加之政府不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使得中国大陆儿童的受教育权遭受到普遍而重大的侵害。
1、应试教育体制对儿童成长的伤害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九条规定:“1、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若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2、对本条或第28条任何部分的解释均不得干涉个人和团体建立和指导教育机构的自由,但须始终遵守本条第一款载列的原则,并遵守在这类机构中实行的教育应符合国家可能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的要求。”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l、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2、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话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
中国的应试教育体制对儿童成长造成伤害是全方位的。这种体制性导向使得中国儿童在出生后一直笼罩在应试教育的阴霾之下,儿童因为这些压力而被剥夺休息与闲暇的权利。最为典型的是“全民奥数”。这是中国应试教育体制下的独特景象。整个应试制度只注重儿童的考试成绩,毫不在意孩子的个性发展、道德水平、才智和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虽然“奥数”只是整个中国教育制度的一种乱象,但是全民奥数对儿童身体健康和心灵的侵害是巨大的,它是应试教育制度的一个最典型的缩影。
2009年8月8日《信息时报》刊发了一份题为《全民奥数被异化 专家狠批奥数危害超越黄赌毒》的文章。该报记者就广州市253名奥数班的学生进行了调查,发现仅有77名是自己要求参加自己报名的,而其余171名学生都是在父母要求下才走进奥数班。(相关链接:
http://news.dayoo.com/guangzhou/200908/08/73437_10353610.htm)。
显然,这个问题并不是广州一座城市的问题,而是中国大陆各城市普遍存在的问题。可以这样说,但凡是居住在中国大陆地市级以上城市的人,只要家里有孩子,几乎都听说过奥数,大多数都让孩子“不情愿的”上过奥数班。
为此,北京、上海、西安、成都、兰州等城市都多次出现过媒体揭秘、教育局出来喊话叫停、查处的报道。2009年3月26日《西安晚报》就报道过一篇《根除‘奥数’现象还需走多远” 》文章,呼吁教育部门关注奥数现象,对此进行改革。
为使广大儿童的休息权、闲暇娱乐权等免受被扭曲了的奥数教育之苦,免受“全民奥数”给小学生带来的体力透支和心灵伤害,我们认为,政府不仅要加大力度缩小校际之间的差距,让义务教育和筛选脱钩,让奥数和升学脱钩,更要从应试教育体制的彻底变革入手。唯此,奥数现象才能回归本意,广大儿童们的休息权、闲暇娱乐权才能真正免受伤害。
2、城市教育资源不平衡对儿童权利的侵害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八条: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A)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B)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C)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E)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3、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有关教育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着眼于在全世界消灭愚昧与文盲,并便利获得科技知识和现代教学方法。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中国大陆教育资源的不平衡造成了很多严重的问题,在中小学教育中普遍出现了一些十分不合常理的现象,使很多儿童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非常值得我们去思考。比如,常理认为,只有富裕家庭的子女才能读私立学校,贫困家庭的孩子只能进公立学校,然而北京的民工子女却进不了公立学校,只能去读民办学校(即私立学校)。择校费(又称赞助费、门槛费)是城市教育机会不均衡导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这个严重而普遍的问题迟迟得不到政府有效的解决,政府的失职是显而易见,而其造成的危害儿童权利的后果则是严重的。
择校费严重侵害了大批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心灵
择校费是中国大陆城市教育中最常见的一种现象。择校费的数额通常很高,一般为3~5万元,在小学、初中、高中入学前一次性交清。对于9年义务教育体制而言,小学、初中的择校费显然是很荒唐的事情,但是在中国大陆的各个公立中小学校这种荒唐的事情却显得司空见惯。政府的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几乎在此方面没有任何有效的治理。虽然是明令禁止的事情,但是如今却成了人所共知的最普遍的潜规则。
择校费所引发的恶劣社会影响有目共睹,它对中国儿童的心灵污染是潜移默化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中的条件好的学校几乎全部在收取择校费,而更为可怕的是他们全部宣称自己没有收取,而那些缴纳了巨额择校费的家长由于孩子在校读书的原故,是绝然不敢作证的。按照国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禁止招收跨区择校生,而各地也早就出台规定,严禁巧立名目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但是,每当开学之际,那些名义上已经消亡的择校费和择校现象又“死灰复燃”,在相当大范围内仍然存在。
虽然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对高中以下的择校费予以取缔,对高中的择校费予以严格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判归判,罚归罚,择校费依然在照常收取。这里的问题到底出在了哪儿?
全国人大代表曾庆洪在2008年期间为2005-2008年广州高中的择校费算了一条账,大约估算三年来广州收到的高中择校费应该超过1亿元。曾庆洪表示“择校费”已经成为广州一些学校主要的收入来源。(相关链接:
http://www.jiaodong.net/edu/system/2009/05/31/010542342_02.shtml)
择校费的收取使中小学生备受课业负担之苦。“择校费”和过重的课业负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这样的:为了收取高额的择校费,学校就必须提高升学率;要提高升学率,就只能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为了回报父母给予高额择校费所付出的关爱,孩子也不得不背负着无形的压力,在成绩榜上向上爬。
因为有《义务教育法》管着,小学、初中的择校费还不敢太明目张胆,有时候还要以“赞助费”噱头对外宣称是家长“自愿”的。但高中就不同,重点、非重点等级分明,择校费收得也理直气壮一些,很多地方明确规定了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似乎以为这样就合理合法了。物价部门出面明码标价,无法给择校费正名,只能让人看到择校“潜规则”由暗转明,更加赤裸裸地损害社会公平。
中国新闻网2010年2月23日就有一篇题文章《择校费需坚决斩断,不能或明或暗》。文章鲜明的指出了择校费已是教育界公认的潜规则,权力择校、金钱择校,早已不是新鲜事。一个小学校长就可以调配上亿元的“小金库”,其中主要原因就是有了择校费。(相关链接:
http://www.chinanews.com.cn/edu/edu-jysp/news/2010/02-23/2132815.shtml)
择校费已成为中国大陆社会的公害,它正在毁灭着教育机会均等原则。择校费滋长了教育收费中的暗箱操作,败坏了社会风气,而更重要的是广大的中小学生也在为数额巨大的择校费背负着沉重的课业之累和心理压力。
3、农村教育资源投入不足对农村儿童受教育的侵害
相比于城市,中国大陆农村儿童由于政府对农村教育资源投入更少的原因,其受教育权受到更大程度的侵害。
民生观察工作室在2006年发表了《湖北随州农村儿童基本教育权调查报告》。这份报告通过对湖北随州农村教育现状的调查,列举了大量翔实的一手调查数据,对农村儿童失学原因加以分析。
这份报告指出:农村儿童失学基本原因主要有六:(1)贫困是是造成这里儿童失学的主要原因。(2)农民工子女失学多。如在王冲村和桑园村两个村调查时,发现村里有近1/3的人外出打工,而其子女失学现象较为严重。(3)学校管理对农村儿童失学也有较大影响 。由于当前中国的教育体制存在诸多问题,造成学校管理存在许多扭曲、不正常的地方,学校工作重心很大程度上是如何“赚钱”,这就出现了向学生家长乱收费、极端追求升学率等现象,这些因素造成学生失学的主因之一。(4)“厌学”情绪对农村儿童失学也有影响。调查中称,在对教育管理人士和部分老师访谈时发现,他们都表示一些儿童失学主要是由于他们的成绩差、读不进书,厌学造成的。(5)农民教育观念对农村儿童失学也构成影响 。这在对19名失学儿童的调查中也得到证实。(六)一些农村具体问题对儿童失学也形成影响因素。如由于地广人稀,近年来又由于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学生人数骤减,农村学校大量被撤。而由于学校大量减少,更加剧了农村学生上学难的问题。同时由于上学太远,农村学生不得不选择在校寄宿生活,加大了他们上学的费用,造成因花销太大而失学的情况。
该报告建议: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村儿童基本教育权,希望政府能关注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尽快制定《义务教育投入法》,提升教育投入机制,加大农村教育投入。二是要加快对农村中小学生实行全免费教育步伐。三是应当建立“以补为主”的农村贫困儿童教育救助制度。四是应当加强农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学生完整优质教育权。五是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制止侵犯学生权益的各类事件发生。六是因地制宜的解决不同农村学生上学难等具体问题。(相关链接:http://bbs.macd.cn/thread-877603-1-1.html)
4、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被普遍侵害
由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城市化趋势在最近20年来愈加迅速,大批的农民工涌进城市逐步成为城市的一个组成部分。农民工为中国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他们的农民身份,他们的相关人权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而其子女的受教育权毋容置疑也受到了极不公正的对待。
据《继续教育研究》 2009第9期的一篇文章《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揭示,我国流动人口超过1.2亿,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则有近2000万。根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中国儿童中心共同立项、财政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资助的对北京、深圳、武汉等9个大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情况的调查显示,流动儿童中一直未上学者占6.85%,失学者占2.45%,而城市儿童的失学率比这个低得多。可见,我国有近100万进城农民工子女不能及时入学。(相关链接:
http://www.npc.gov.cn/delegateCenter/proscenium/2010/2010-01/21/content_1542056.htm)
一般情况下,选择公办学校就读是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理想渠道,因为这些学校教育设施比较完备、管理相对规范、教学质量较高。但是由于城市公办教育资源长期忽视了进城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的需求——这是因为作为城市中最弱势的农民工群体的权利本身就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他们的维权意识也比较薄弱,社会资源的动员能力比较差,所以城市的公办学校基本没有把资源投放到农民工子女身上。多数进城农民工子女尽管在法律上有权就读公办学校,但是这些学校因为资源占用问题把他们距于门外,他们只有选择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民工子弟学校,然而这样的学校通常教学条件都很落后。
《中国农业教育》2008第4期发表了一篇题为《切实关注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文章。(相关链接:
http://www.cnier.ac.cn/snxx/wenxian/snxx_20081024162510_6225.html)文章指出,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教育处于边缘状态。比如无法获得由国家免费提供的义务教育服务在城市公立学校上学,就学地点只能在“窝棚式”的、随时有可能被取缔的农民工子女学校。二是农民工子女学校教学条件差,学校教育管理极不规范,不少校长和教师甚至连任职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都没有,同时在房屋、消防、饮食、交通、防疫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这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出现,首先是与中国大陆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密切相关。户籍制度最突出的弊端在于它以“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把中国公民分成标志鲜明的两大类别,也将农村儿童和城市儿童分裂开来,让城乡儿童在不同的制度架构中获取不均等的教育资源。接受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会将这些孩子与当地学生分班学习。这种对农民工子女的“隔离”和歧视做法,严重阻碍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解决,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其次是与中国大陆现行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呈现出分权体制有关。它把普及义务教育所需的资金交由地方负责筹措与分配,实际上等于默许了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义务教育的不利影响和制约,其结果只能使义务教育的发展取决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取决于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状况。
其三是与农民工子女学校得不到政府的有效支持有关。从目前来看,尽管民工子女学校承担了一定数量的教育任务,负担了政府的责任,但是从办学实践来看,公办学校和民工子女学校之间显然存在着不平等。尤其是财政投入主要是投给了公办学校,几乎顾及不到民工子女学校。
为此,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和维权律师李方平2010年1月在北京市第13届人大第3次会议召开时,向北京市人大递交了公民提案,呼吁人大立法,平等对待非户籍儿童。提案建议北京市政府加大对非北京户籍的新市民儿童的学前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并要求政府推动落实现有的公办幼儿园向这些儿童逐步开放,改变现在对非户籍儿童要学前教育拒收的歧视情况,保障儿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5、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遭受侵害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许多的青壮年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其中一部分孩子随父母涌入城市,而更多的孩子没有条件随父母流动到城市,只好继续留在农村。据全国妇联估计,留守儿童大约有5800万。他们由自己的祖父母或其他亲戚照料,这类未成年的特殊群体称为留守儿童。他们失去了直接监护人,使孩子面临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留守儿童队伍。生活上缺少照料,学习上缺少辅导,心理上缺少疏导,行为上缺少教育。可见,监管教育严重缺失已成为制约“留守儿童”有效管理,影响其健康成长的严重社会问题。
一篇来自“大豫镇社区教育中心”的文章《关注“留守儿童”的教育监管“真空”谈》就说,由于缺乏家长的教育和管理,相当一部分学生没有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饮食习惯,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同时,由于父母常年在外,父母关爱缺乏,心理健康极易出现失衡。而更为严重的是,这些流守儿童一旦失去或脱离家长适当的约束与科学引导,极易受到不良诱惑与影响,很多少年儿童由于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当而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混在一起,养成了不良的行为习惯,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相关链接:
http://www.rdtvu.net/shequpeixun/show.asp?id=156)
综上所述,诸多的案件和事实都反映出中国大陆儿童的生命与健康权、受保护权、教育权等正在遭受着重大的威胁和侵害。为什么这些恶性事情会不断发生?绝大多数是因为政府没有采取积极而有效的行动所导致的。尽管政府在事件发生后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是这些事件和现象在日后还是继续发生。落后而僵化的专制体制直接制约着整个社会的良性运作,它所引发的社会不公正是导致许多恶性事件的直接原因。这些事件和现象不断发生,揭示了落后专制体制在人权保护领域的低效和失败。
中国目前还缺乏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完善社会体系和框架,政府或主管部门包揽了对儿童权利保护的主要责任和事务,没有充分发挥民间力量特别是民间组织、社会群体、社区自治组织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资源和优势。导致在保护儿童权利事务中,政府一家独揽,很多儿童权利遭受侵犯的事件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响应与处理。
目前,从政府官员到普通百姓家庭都十分缺乏对《儿童权利公约》所倡导的儿童权利保护的意识,没有将儿童视为权利的所有者。许多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和儿童利益冲突时没有考虑到保护儿童的权利。而当儿童的权利和政府的形象和责任冲突时,儿童的权利并未有效地得到保护的强有力措施。可以说,在很大的程度上,儿童权利保护也和中国其它人权一样,在强调GDP发展的低人权话语环境中只是点缀门面的花瓶而已。
中国儿童权利状况得到根本的改善,需要政府、国际社会、民间NGO团体和各种人士共同努力,需要政府在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有效作为,也需要经济的均衡发展、舆论监督、思想观念更新、教育体制的变革。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使儿童的生存、发展拥有更好的前景。
第四章:对于中国政府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建议
鉴于中国政府对中国儿童权利的保护负有首要的责任和义务;鉴于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严重问题和不足;鉴于中国政府签署并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及其相关的任择议定书,中国政府应该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做出充分的努力,以使中国儿童的人权状况得到根本的改善。
根据我们对当前中国政府落实《儿童权利公约》不足之处的认识,为了更好地改善我国儿童的人权水准,我们向政府提出以下建议,这些建议是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儿童人权保护水准的必由之路:
1、建议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审理现行的与儿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继续完善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督察性立法。对那些没有起到保护儿童权利的条款予以必要的修正,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的空白区加强调研,填补立法空缺。
2、全面改革现行司法体制,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使所有权利受到侵害的儿童和家长可以因循法律的轨道寻求到公正的解决,使涉及儿童的维权事件拥有可靠的法律保障,彻底解决因司法不公而导致的“上访儿童”的现象。
3、结束新闻管制的历史,全面开放新闻自由,让自由的舆论全面监督涉及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各种问题,将所有侵害儿童的罪恶行为暴露在阳光之下,使之受到全社会的谴责和应有的惩罚。
4、全面开放结社自由,允许并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儿童权利的NGO合法存在与发展,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保障儿童权利的事业中来。
5、加大教育的投入力度,实行12年义务教育体制。重点加大农村及偏远地区的教育投入,确保所有中国儿童都能享受到12年真正免费的义务教育,禁止公立学校向学生收取择校费,尤其要确保进城农民工的子女和留守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得以实现。
6、彻底变革中小学现行的应试教育体制,废除危害儿童健康的以升学为目的教育方式,全面确立“以发展健全人格和提高人的全面素质为中心”的教育体制。
7、完善社会管理与劳工管理体制,在这些领域进行有针对性地改革,严格执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坚决依法惩治人犯子和黑心雇主,彻底瓦解贩卖儿童、雇佣童工的社会基础。
附录:参考文献
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2、《世界人权宣言》;
3、《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
4、《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
5、《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 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6、《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发展状况报告》;
8、《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9、《中国儿童发展状况国家报告(2003-2004年)》;
10、《中国儿童发展主要数据统计》;
11、《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3、《刑法》;
14、《民法通则》;
15、《婚姻法》;
16、《教育法》;
17、《义务教育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残疾人保障法》;
20、《未成年人保护法》;
2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3、《妇女权益保障法》;
24、《母婴保健法》;
25、《传染病防治法》;
26、《收养法》;
2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8、《巴厘共识》;
29、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3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3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32、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33、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34、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35、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3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
37、世界卫生组织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实施行动计划(2003-2005年)》;
38、《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
39、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儿童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
40、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
41、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
42、谭作人:《公民独立调查行动5・12四川大地震死难学生调查报告》;
43、维权网:《制约公权力、敬重生命,以避免人权灾难一再重演》;
44、王克勤:《山西疫苗乱象调查》;
45、张辉等:《呼吁建立“疫苗伤害保障救济机制”倡议书》;
46、民生观察工作室:《关于要求切实维护儿童访民基本人权的呼吁信》;
47、陈耀:《关注“留守儿童”的教育监管“真空”谈》;
48、民生观察工作室:《湖北随州农村儿童基本教育权调查报告》;
49、胡星斗、李方平:《呼吁北京市人大立法平等对待非户籍儿童》;
50、吴义太、邓有莲:《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继续教育研究》2009年第9期;
51、樊香兰、马丽:《切实关注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中国农业教育》2008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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