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机构对《精神卫生法》的评论: 正面价值及制度性缺陷
概述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精神卫生法》出台后,现行的部门规定、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将被取代,法规规章里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制度性歧视有望得到抑制,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水平将得到提升。
仍然存在两大制度性缺陷
精神障碍患者长期以来遭遇制度性歧视(俗称“被精神病”现象)的根源,即近亲属滥用监护权,而患者得不到司法救济。这个问题不仅没有通过《精神卫生法》得到解决,反而被进一步固化甚至倒退。在《精神卫生法》的安排之下,监护人对患者享有下列不受约束的“特权”:
4、患者本人查阅、复制病历的权利容易受侵犯,存在巨大的滥用风险。《精神卫生法》规定,如果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患者的治疗产生不利影响,只能由监护人查阅和复制。由于“对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含义极为宽泛,患者本人的此项权利很容易被剥夺。患者如果不能查阅和复制自己的病历,就无法质疑医疗机构的收治决定,也无法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患者的诉讼权利缺乏可操作性
为了避免上述缺陷对精神障碍患者乃至整个社会造成伤害,我们呼吁精神卫生领域的从业者和关注者,在以下方向进行探索和努力,以期达到更好的精神卫生立法和社会实践。
1、学术界:修改民法中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探索建立监护权监督机构,对《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瑕疵作出修补。
2、法律实务界: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司法审判指南》,为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引;律师应拓展为精神病人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例如预先指示、预先委托、介入被监护人的法律服务。
3、慈善与公益组织:协助成立患者及家属的互助社团,并支持对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就业、法律等服务以及进行权利倡导的专门组织。
4、政府:立即停止兴建封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支持社会探索社区康复模式,发展精神科专业社工,在精神卫生领域增加司法资源投入(包括提供法律援助、配置与培训司法人员),并且将患者及其代表组织纳入到立法、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程序中。
5、精神障碍患者:形成自助组织,增强自身公共发声能力,参与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6、精神科医生:引入世界通行的精神科医师职业伦理规范,即世界精神病学大会的《马德里宣言》;推广联合国2012年发布的《世卫组织有质量的权利工具包:评估并且改进精神卫生和社会保健的质量和人权》。
衡平机构
201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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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jia Liu
Researcher, Mental Health Law Project
Equity and Justice Initiative (EJI), China
Tel: (86-755)86097470
Weibo: @珈佳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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