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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3月 27, 2013

【维权网13221】 张林就被非法拘禁向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自诉人:张林,男,50岁,汉族,暂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85407,身份证号码340304196306021013,联系电话:18955211335

代理人:陈启棠,男,住址:佛山市禅城区常宁里15号。
身份证号码:440601195912100316   联系电话:13702828964

代理人:李苏滨,男,住北京市昌平区京科苑6——302
身份证号码:410305195512054510   联系电话:13366121891

被告人:缪守宝     
职务:合肥市公安局警察
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290
电话:0551-2928194     邮编:

诉讼请求:

请求追究被告人缪守宝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3227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缪守宝率领一众警察,以办暂住证为名,敲开自诉人家门(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85407),将原告骗至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琥珀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当原告带齐证件到琥珀派出所后,被告人缪守宝指使合肥琥珀派出所警察在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原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十二小时,期间搜走原告的手机、锁匙,非法搜查原告处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其中第6种情形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缪守宝的行为显然完全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自诉人曾就被告人的职务犯罪行为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但至今没有受理和侦查。

为此,自诉人只得提起刑事自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严肃惩处职务犯罪。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林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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