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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7月 27, 2013

[G4G] 加拿大三人网 加拿大华人声援日德华侨诉求在中国的退休权益

加拿大华人声援日德华侨诉求在中国的退休权益
2013-06-06 10:36:09 来源: 作者: 【 】 评论:0

编者按:日前接到蒙特利尔的华裔读者郑先生的邮件,随信还附上德国华人华侨协会争取华人在中国退休权益的两个文件,称希望能够登载,好使更多同胞加入其中。这两封文件是德国的华裔及日本的华裔诉求在中国退休权益的提案。

郑先生本人是在华夏文摘上看到他们的文章,然后与德国的华裔取得了联系。他希望我们加拿大、美国大几百万华侨,也能配合德国同胞的工作,毕竟这也关乎我们自己的利益。

现转载如下:

 

德国华人华侨协会呼吁中国政府保护华人华侨的退休权益

2013 年两会提案

我们是德国的华人华侨,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人到中年时才出国。我们在中国最艰辛的年代工作了十几甚至三十几年,为中国的建设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年华。出 国后依旧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报答祖国,但是到了我们退休的年龄,却得不到在中国工作时理应得到的退休金。同时因为在德国的工龄短,退休金有限,面临和陷入老 无所养的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另外中国已批准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此“公约”第12条:“本公约 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也包括社会保险”。《劳动法》也作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规定。因此退休权益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这也是国际上通 行的“劳动者的退休养老权利”。因中国从1985年后,近三十年间从没制定一部保障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法律,为此任何部门都不管,导致华人华侨的退休权益 失于保障。这一问题的法律纠结在哪里呢?


一、退休待遇与养老保险

有些国家部门认为这些华人华侨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因此不得享受退休待遇,这是不对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90年代末才实行,那时我们已经出国。当时不仅 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我们参加保险,国内的公民之前同样没有缴纳养老保险。2010年公布的《社会保险法》第13条指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那么依据此条法规我们就应和国内公民一样,我们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政府应按照华人华侨在中国工作的年限,使其得到相 应的退休金。

二、国籍、户口与身份证、获准与不获准出境

1. “加入外国籍就不能办理退休”

加入外籍并不等于可以取消华人过去曾在中国工作了几十年的工作事实。这个工作事实的存在就产生了当事人有获得退休的权利,政府有社会保障的职责。

2011年10月4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与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时说:“国际社会从保护人权的公理考 虑,规定人们有自由迁徙并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法》和《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更加有力 地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

这也就是说,中国政府承认外国人在中国参保有权利得到退休金。并承认退休金与国籍无关,只与工作国有关。而对原在中国工作过的公民因迁居外国或加入外国 籍,却不承认其“迁徙自由”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给予这些公民原在中国工作的退休金,这是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公平待遇。

中国于1980年制定了“国籍法”。依据此法中国公民有定居国外,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在国际社会中迁徙自由的权利。根据国际社会的公理,取得别国国 籍定居国外,并不等于可以取消原在国的私人财产(房产、存款、退休金等),而原在国仍然有义务,对其原应有的利益权利给予履行和保护。

国际社会是如何对待不是本国国籍的退休者呢?

国际社会的养老制度, 只要满足法定工龄并缴纳保险,均可得到应有的退休保障。不受国籍户口的限制,更没有工龄必须连续的限制,无论是中途退职,还是犯罪被判刑都不会失去养老保障的权利。

  英国:1945年日军撤离上海,丁贵堂先生出任上海江海关税务司�当时海关由英国人主管),1949年国民党败走台湾,英国人也撤离回国。1978年 中国政局初见平稳,英方主动和中国海关取得联系,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给予当年的职员发放退休金和抚恤金。这些中国职员还有少数人今犹健在,至今仍在上海 享受着英国的福利。

德国�一位上海籍厨师,在德国中餐�工作十七年,不幸罹患肝癌,返回上海后仅一个月即辞世。德国退休事务局根据他的劳工税务�历,依法给他在上海的遗孀发放退休待遇,按季度定期汇款,分毫不差。

法国�邓小平先生二十年代曾在法国勤工俭学二至三年,法国政府曾按照法律规定,要给予他退休金。

台湾�解放前曾在国民党兵工厂工作的一位老人,临解放时,为国民党军队运送炮弹,因国民党军败战被俘,从此留在了大陆。两岸关系缓和后,台湾承认他的资历。到达退休年龄时,老人家领到了87万新台币的一次性养老金。

日本�有位曾在日本工作多年,后定居德国的日本人,在她满60岁时,收到了日本政府发来的函件,通知他办理领取日本国民年金的手续。

中国法律政策的制定是否也应该与国际社会接轨呢?


2. “获准与不被获准出境”

中国【84】侨政字第071号,【85】侨政字第119号文件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加入外国籍也可以得到退休金。这个八十年代的文件是中国唯 一有关出国退休人员的文件。此文件即意味着:(1)没有被“获准”的未退休出国人员不能获得退休金。(2)退休以后出国加入外国籍可以继续得到退休金,而 未退休出国者加入外国籍后却不能获得退休金,尽管其在中国工作几十年。

这一文件已不符合对外开放的法律政策。根据“国际人权公约”国家只有在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人民健康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通过法律来限制迁徙自由(获准与不获准出国)。那么上述陈旧文件是否应该清理,并重新制定以宪法为基准的保障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新法律呢?


3. “没有户口、身份证不能办理退休”

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出国的人员因当时中国政府规定:必须注销户口,交出身份证才能换取“出境卡”出境。所以这些人不论现在是中国国籍还是外国籍都没有 户口和身份证,也因此而不能办理退休。而之后的出国人员因取消了“出境卡”规定,故在中国有户口,有身份证,就能办理退休。这种前后不一的立法,损害了中 国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的公正。


三、“自动离职”与工龄

  我们出国时是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还不到退休年龄。因当时国家没有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及相关法律的滞后和空白,而导致不能规范我们出国后的退休 程序。于是各单位用最简单的方法将我们以“自动离职”、“除名”处理,取消了我们在中国工作的历史和工龄。致使很多华人华侨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却得不到 在中国工作几十年的退休金。况且所有当事人都未收到“除名通知书”或是“除名警告”,完全没有按照规定的行政程序办理。那么,因国家法律空白及法律滞后所 造成的华人华侨退休遗留问题,国家应该负有责任。

按照人办函[1998]101号文件: “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国家明文规定取消了我们自动离职前的工龄。这是违宪的规定,因为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老 年、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退休金就是实现公民物质帮助权的一个重要方法,因此以国家文件规定随意取消当事人 的工龄及退休权利已逾越了宪法规范的界限。“自动离职”、“除名”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是单方面地解除了当事人在原单位的职务和工作合同,并不意味着可以取 消当事人的工龄和宪法赋予的退休权利。这也违背了习近平主席最近所提出的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原则。

四、法律空白与“档案丢失”以及由此滋生的腐败

我们这些华人华侨的档案有的在原单位,有的在街道办事处,有的在人才中心,有的被丢失。由于对华人华侨的退休没有法律可依,因此某些贪官利用法律空白,收 取好处费代办假档案,代找跳板单位虚报工龄,暗箱操作办理退休。促使了华人华侨不得不找关系,交好处费来办理退休,这种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中国政府的形 像。


五、结论

由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们不能得到退休权利的原因是:国内对保护华人华侨的退休权及财产权的法律仍属空白,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可以纠正过去的法律欠缺和填补这种空白,因此没有任何部门对此问题负责。

在全球一体化的时代,中国政府不仅制定了中国的《社会保险法》也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却忘记了还有这些与中国有过几十 年劳动关系的华人华侨。而且这些华人华侨始终和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在文化领域还是经济技术领域中均起着重要的国际桥梁作用。人民日报海外版于 2012年9月21日刊登:“改革开放以来海外侨胞在中国捐赠公益事业的总额达850多亿元” ,并说 “血浓于水,海外侨胞虽身处异乡却心系故土。”这些捐款也包括我们的奉献。可是国家对维护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问题却迟迟没有解决,至使很多人远远超过退休 年龄,还处于老无所养的境地,这不免使华人华侨感到一些“血淡于水”的凉意。

  2009年3月1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曾刊登国务院侨办秘书行政司吴文海先生的文章“如何保障华侨的国内权益”中提到:“目前尚缺乏针对华侨的专门规范 性文件、法律依据来保护这一特殊群体。侵害华侨在国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从而更有力的保护华侨的公民 权利,进一步促进侨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从政府工作部门的法治管理角度也提出了制定华人华侨退休政策法规的必要性。

此外,2012年全国 “两会” 期间,代表们已提出“一些法律缺失导致了华侨在国内的权益受到不平等对待”, “关键的问题在于中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保护华人华侨的法律”,所以制定全国统一的华人华侨退休政策和法规已势在必行。


我们恳请中国政府:

(1)本着国际社会保护人权、迁徙自由、不受国籍户口限制、平等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公理,正视我们在中国工作过的事实,承认我们在中国的工龄。

(2)排除对我们的“自动离职”、“户口“、“国籍”等障碍,纠正不现实的“连续工龄”要求和不统一的档案管理,放宽因“法律不健全” 所导致的参保,补缴参保的超龄超期期限,铲除因“法律空白”造成的腐败。

(3)设立统一的归口管理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华人华侨退休养老政策和法规,保障华人华侨在中国合法的退休权益。 这不是特权法,是华人华侨应享有的权利平等法。 希望中国政府在“两会”期间讨论并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最后,我们真诚地祝愿“两会”成功,中国繁荣昌盛,人民幸福,也期盼保障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法律法规早日制定。

 

20121230

 

注:以上文件已于20131月向参与两会的代表们发出。

 

欢迎有共同愿望的华人华侨与我们联系。邮箱:linghu@gmx.net

 

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

关于人办函(1998)101号行政法规与宪法及劳动法相抵触的建议

2013年4月7日

建议人:诉求在中国退休权益德国华人华侨协会118名会员
日�华人华侨退休养老金问题联络会40名会员

第一建议人(协会负责人): 何安莉(德国)俞良纯(德国)孙华燕(日本)

内容提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我们向人大常务委员会提请关于:人办函(1998)101号法规抵触宪法和劳动法、取消公民基本退休权利的审查 (注:华侨---中国公民、华人---当年在中国工作时的公民),并要求撤销此法规的执行,从依法行政和依宪执政的角度重新制定保障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法 规。

一、引言

我们是德国和日本的华人华侨,在80年代、90年代来到德国和日本。之前我们中的很多人上山下乡,在中国最艰苦的农村磨练,以后又在不同的岗位为祖国建设 工作十几甚至三十年,但到了我们退休的年龄却得不到在中国工作的那段时期所应得到的退休金。因为出国之前,现行的中国退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存在,对我 们没有规范和履行公正的离职退休程序,而是各单位以人事部文件为依据,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全部以"自动离职"或是"除名"取消了我们在中国工作几十 年的工龄,取消了宪法赋予我们所应有的退休权、财产权、和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而在我们之后出国的华人华侨因退休程序规范,全部得到了退休金。
为此二协会全体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社会团体...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就人事部办公厅人办函(1998)101号法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 计算问题的复函(原件附后)"抵触宪法基本权利和劳动法问题提出审查建议。

二、抵触宪法和劳动法的理由

⒈ 抵触宪法第四十四条 【退休制度】:"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也抵触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一)退休"。
人办函(1998)101法规却规定:"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我们人到中年才出国,�在早已超过退休年龄,如何在中国被重新录用?!即使被录用,以前的工龄也被全部取消。这种无视我们工作历史事实的行为, 是侵犯人权的违宪表现。
经查证这种"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的其他法规还有: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42条"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算起,其他罪行应合并计算。"
---劳人险局(1982)2号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工龄从恢复政治权利重新计算"
--- 劳人险函(1984)15号:“因职工劳动教养开除公职时,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因此,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被"自动离职"的华人华侨的以前的工龄不被承认是依照对犯有反革命罪、劳动教养罪的犯人群体的处理条例来对待,而其他违反劳动纪 律和刑事犯罪者国家都承认其以前的工龄。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上述现象是法制国家不应该出现的问题。
退休和养老是基于法定事实而自动发生,华人华侨在中国工作了几十年,这个工作事实的存在就产生了当事人有获得退休的权利,而政府有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的职 责。"自动离职"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是单位以此解除了当事人在原单位的职务和工作合同,并不意味着国家部门可以�意取消当事人在此之前的工龄和宪法赋予的 退休权利。

⒉ 抵触宪法第四十五条 【获得救济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抵触劳动法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而退休金就是实现公民物质帮助权的一个重要方法,因此人事部以法规�意取消华人华侨的工龄及退休权利已逾越了宪法规范的界线。

⒊ 抵触宪法第十三条 【保护私有财产】:"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按照刑法第91条"公民的合法收入属于私人财产权",因工龄而决定的退休金就是华人华侨的合法收入,受宪法保护不受侵犯。

⒋ 抵触宪法第三十三条 【公民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抵触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同时中国政府已批准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此公约第12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也包括社会保险"。而人办函(1998)101法规却取消了华人华侨最基本的权利一社会保障 和福利权利及"生存权"(以工龄来计算的退休金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养命钱)。

⒌ 抵触宪法第五十条 【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人办函(1998)101法规取消华侨和当年作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工作的华人工龄巳严重侵害了华人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三、结论

通过以上五条理由, 人办函(1998)101 法规逾越和抵触宪法及劳动法赋于公民的权利, 因此有必要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上述法规的合法性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华侨华人的正当权益。

四、建议

从宪法基本权利的视角来保护华人华侨退休权益,我们建议:

⒈ 撤销人办函(1998)101号法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
工作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⒉ 制定全国统一的保护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新法规。
(1)由国家人才中心统一保管华人华侨的工作档案,不受原工作单位干涉。
(2)以华人华侨实际在中国工作的年限来计算工龄。
(3)同等执行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国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
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4)同等执行「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
费�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养老金。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十五年,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
(5)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享有退休权益的华人华侨补发退休金。

附件� 人办函(1998)101号法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
工作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联系邮箱: linghu@gmx.net

 

 

 

 

⒈撤销人办函(1998)101号法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

工作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⒉制定全国统一的保护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新法规。

(1)由国家人才中心统一保管华人华侨的工作档案,不受原工作单位干涉。

(2)以华人华侨实际在中国工作的年限来计算工龄。

(3)同等执行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国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

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4)同等执行「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

费�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养老金。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十五年,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

(5)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享有退休权益的华人华侨补发退休金。

 

联系邮箱:linghu@gmx.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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