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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8月 03, 2015

【维权网20848】 合肥市安拖东村“被棚户区改造户”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强拆在即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合肥市原安徽拖拉机厂宿舍安拖东村被政府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拆迁,两户于2015年5月14日下午到合肥市政府法制办提交行政复议书,但被合肥市政府法制办驳回,于7月28日上午接到邮政快递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而7月29日上午,拆迁公司就对其中一户与他人就权属有争议的平房进行强拆。

提起行政复议的是杨玉贤、卫修海。卫修海父亲卫道元(已亡故)是军工企业淮海厂员工,淮海厂与原安徽拖拉机厂有渊源,其住房上世纪七十年代之时原安徽拖拉机厂给淮海厂一批员工安排的宿舍(平房),有房票,上世纪九十年代卫修海母亲将房子借给在原安徽拖拉机厂工作的亲戚住,其后亲戚瞒着卫道元在原安徽拖拉机厂行政处办理了房票,之后被卫道元发现撵出,房子一直由卫道元及其家人占有,在合复决《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申请人不是安拖东村21栋4号房的所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瑶)房征决(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予以驳回。

杨玉贤提起的行政复议中请求则提出了不服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的合(瑶)房征告(2015)第(01)号《房屋征收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事实和理由:程序违法、调换房的面积、质量、价格不合理(事实上在大多数住户搬迁时没有具体的房型、面积、小区图纸)、补偿标准太低、未按先补偿、后搬迁,再建设"的原则进行拆迁安置、采用了"中断供水、供电"和"中断道路通行"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合(瑶)房征告(2015)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1、瑶海区安拖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加快老城区综合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建设项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有权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2、被申请人作出合(瑶)房征告(2015)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前,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范围内申请人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4年12月17日在安拖东村入口、车棚等地对《安拖东村棚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2015年3月21日作出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示公告;2015年5月13日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2015年5月18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进行了告知,其程序完全合法。二、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瑶海区安拖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依据合肥市有关政策制定的,其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合法有效房屋的认定、安置方式、搬迁过渡费、拆迁费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奖励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统一规定,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调换房的面积、质量、价格不合理、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等问题、至于申请人所说的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采用中断供水、供电和中断道路通行的非法手段迫使其搬迁更是无中生有,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在以上被申请人瑶海区政府的答复中并未提出房屋设计图纸、房屋质量及未中断供水、供电的相关证据。

对此合复决【2015】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以"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就安拖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申请人开始征求群众意见,并发放群众意见签字表。201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将《安拖东村棚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征求意见。2014年12月20日,合肥市国土局瑶海分局作出《情况说明》,说明合肥市瑶海区安拖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占用的国有土地符合经批准的合肥市瑶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年12月25日,合肥市瑶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对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编号为瑶发改统【2014】132号《关于安拖东村旧城改造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同意对安拖东村旧城实施改造。2015年1月13日,瑶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局长钱恒在瑶海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关于瑶海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5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提到"继续加快旧城改造"。2015年1月16日,瑶海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报告》。2015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对《瑶海区安拖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进行了公示。2015年1月20日,合肥市规划局对被申请人作出合规函【2015】20号《关于确认安拖东村棚户区项目改造范围的函》,答复被申请人"安拖东村棚户区项目"地块进行旧城改造符合相关规划要求。2015年3月17日,瑶海区征收办及和平路街道相关人员组织安拖东村群众代表35人参与投票,根据投票结果,选择了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安拖东村棚户区改造房屋评估单位。2015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瑶海区安拖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综合评估认为安拖东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较低,担忧发生个体矛盾冲突的可能。2015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合(瑶)房征告(2015)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所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合肥市人民政府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中,瑶海区安拖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故被申请人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经审查,瑶海区安拖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纳入了瑶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申请人在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前,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集体研究讨论,在征收现场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超出了30日,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进行了公布,该补偿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全面、合理、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故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合(瑶)房征告(2015)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合(瑶)房征告(2015)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两份行政复议的结果是一份不予受理、另一份维持行政决定,同时用邮政特快专递于7月28日寄达申请人。

而7月29日上午拆迁公司就对不予受理的一户所占有的平房进行强拆。此前拆迁人员已经告知政府通知他们要进行强拆,他们在瑶海区政府缴纳了保证金,如果不能按时拆迁会影响此保证金。

就安拖东村拆迁一事,早在2013年本网信息员被合肥警方抓捕之前就已经有人告知方案已经决定,最终政府不会出一分钱的,所有的成本将从安置住户后多余的房子以商品房出售挣的钱来承担。

而安拖东村的状况是有许多老职工是三代住一套房,甚至是一间约二十多平米建造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原安徽拖拉机厂建厂初期的平房里,八十多岁父亲分配的现在已经是危房的住房,因不符合房改政策而没有购买,而子女也在原安徽拖拉机厂工作了十几年没有分配住房。

在这样的情形下,原安徽拖拉机厂职工是渴望着政府解决住房困境的。

2013年传出的是区政府要先改造纺织四村,然后是安拖东村的改造。可能是纺织四村的住户们不同意政府的改造补偿方案,即安拖东村的拆一还一(0.3应是公摊)——因为此前的原安纺宿舍的房屋改造补偿条件较好,这是二十世纪初原安纺职工多次堵路请愿及集体赴京上访的结果——这才搁置纺织四村的改造,开始安拖东村改造。

据了解一些原安拖职工希望改造补偿方案能够优厚一些,要考虑到许多老职工没有享受到房改政策的因素,可一些住户则害怕政府不改造安拖东村,他们住在危房里早已受不了了,更有些住户因为当年或利用手中权力,或凭关系违反当年的住房政策多搞了房子——其中有的房子仅有房票因为房子差没有房改故期望此次改造补偿后,既改善了住房条件又解决了以后可能发生政府以违反住房政策为由收回住房的可能性——而积极的要求改造。

至于拆迁改造补偿方案,据有的代表反映,开会时不让他们说话,就是按照合肥市政府的拆一还一方案,即实际面积乘以1.3(0.3是公摊)。本网信息员曾经询问一些安拖东村的老职工住户对方案的看法,皆告以不公正,但没有办法,因为搞不过政府;甚至有巡逻的老退休职工声称谁有李××资格老吗?他都接受这样的方案,其他人还有什么资格不接受的?经询问得知李××是1949年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人,自建厂就住在安拖东村的平房(面积20至30平米)里住了50多年了。

住在危房里的急于想要改善住房的原安徽拖拉机厂老职工,一面面对着强势的政府,同时又面对着小区里到处贴着的"先搬迁先受益,后搬迁不便宜"这样既含有诱惑又有威胁的横幅,而想提意见的老职工还要面对急于搬迁的老职工的压力,于是乎只得作罢。
国企老职工的住房问题是政策不公遗留下来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的国企住房制度改革,一面将国企分配给职工的符合条件的住房(质量尚可有厨房卫生间的房子)要求职工付钱购买(扣除夫妻工龄补贴),一方面开始实施公积金制度,可是没有就无房职工(应包含住着不符合房改房子的职工)的补偿作出规定。而在国企破产时更没有对无房职工作出补偿。

对国企老职工住房权利的不尊重是一种伤害,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伤害,而这种伤害是会传递下去的……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玉贤,女,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无业,住合肥市瑶海区南陵路18号安拖东村17-207,身份证号码:340102196708084048,联系电话:13155154854。

被申请人:瑶海区人民政府,地址: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单虎   职务:区长。

复议请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的合(瑶)房征告(2015)第(01)号《房屋征收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特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要求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事实与理由:

一、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考虑被征收人的意见。

从2014年10月被申请人发布《安拖东村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点》起,至2015年5月9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宅大门上张贴《告知书》的半年多时间里,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做过宣传解释,也没有召集申请人进行过座谈沟通。《安拖东村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点》并未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反映被征收房屋被人占用及关于安置、补偿相关意见时,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不作答复,也不采纳被征收人的意见,就匆匆发布了《公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015年3月21日系法定假日周六,被申请人发布《公告》。即开始征收。因此,被申请人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和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的规定,在征求意见后半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公布所征求意见的答复情况,也没有给申请人反馈相关情况,这显然是违背法律法规程序的。

二、调换房的面积、质量、价格不合理。

1、在《补偿方案》中调换房的建筑面积、价格很不合理。套内面积"增购每户不超过15平米",不能满足被征收人的居住需要。

2、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没有明确给被征收人置换什么质量的房屋,对房屋质量没有解释说明。因此,申请人要求新建的调换房起码应是内墙刷白,地面平整抹光,门窗安装完善,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安装到位,入住即能正常使用,房屋保修三年以上。

3、建筑安装成本价2680元/平米的价格过高,被征收人多是安拖下岗职工,自身经济负担较重,2680元/平米的价格并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高于目前市场的建筑成本价。申请人大多是退休工人和因政策原因被迫下岗的工人,《补偿方案》中面积补差价定位2680元/m2,申请人认为过高不能接受,然而在全国抑制房价,各地房价普遍下跌的形势下,这种不考虑申请人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趋势的做法实在让人不能接受。置换房面积补差价格应在《补偿方案》中2680元/m2的基础上作适当下调。

三、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与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被征收人的经济损失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体现在:

1、房屋面积置换比例太低。《补偿方案》第三项中"产权调换住宅安置实行"征一补一"。据我们了解,目前合肥市乃至全国各地的拆迁安置都没有这么低的置换比例。置换房的置换比例应按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街道双窑洞的标准,实行"征一补一点五"。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损失和不便。

2、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应赔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价值是房屋价值中的一部分,然而《补偿方案》中对此只字未提,这是完全违背《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的,是严重损害申请人权益的霸王条件,是谁也不能接受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装饰装修过的房屋给予合理的补偿;对申请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门等附属设施,应在置换房安装同类设施或给予足额补偿。

四、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再建设"的原则进行拆迁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至今未告知申请人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也未向申请人公示补偿资金银行专户储存凭证。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而安拖东村棚户区大多住户都是老弱病残和下岗工人,是禁不起折腾的,30日的征收搬迁期限太短,为此,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示补偿资金情况,延长搬迁期限。

五、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采用了"中断供水、供电"和"中断道路通行"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然而,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多次采用了"中断供水、供电"和"中断道路通行"的非法方式,极大地影响了申请人正常的生活。为此,2015年3-5月间,申请人多次以拨打市长热线和"110"报警的方式,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

在此,请求复议机关立即制止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公告》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内容多处不合理,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方式非法等违法事项。为此,申请人特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派人调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制定合法合情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停止停水、停电等非法手段,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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