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6月18日,江苏常州春江镇薛小波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驳回薛小波的行政复议申请。薛小波不服,将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常新行复【2016】第19号行政复议;责令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原告申请作出处置(要求恢复原状)或者答复。
2012年5月15日,常州市人民新北区政府与另一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常州龙城生态有限公司。其中,该区政府投资2亿9千8百万人民币,占股份百分之九十九点三,俨然是超级大股东,亦官亦商,左右逢源。
该公司设立后,依仗政府为股东之优势,违法占地,非法施工。无人敢管,或者假装对该公司轻描淡写地进行处罚,却不实现。
2015年11月14日,薛小波向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依法履行申请》,但该局置之不理,明显偏袒其上级机关。
薛小波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过程中,该局辩称,常州龙城生态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开工建设,2013年9月建设一栋建筑物面积达2635平方米1141.2034万元。三年后,即2015年7月16日该局才发现常州龙城生态有限公司无合法手续。同年10月13日,该局向常州市规划部门发送违法事实认定书。常州市规划局确认龙城生态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10月20日,该局向龙城生态有限公司送达听证通知书;12月8日对新龙生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补办手续,处罚人民币57万1000元。
该局依法应当没收新北区政府设立的新龙生态有限公司的违法建筑物,并对土地恢复原状。但该局未履行上述法定职责,或许不敢依法对区政府设立的公司进行严厉的处罚,即使是处罚人民币、责令补办手续也没有落实。但这种追责也是虚假的,如同演戏。新北区政府心领神会,认为该局履行了法定职责。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也如同演戏。新北区政府还像煞有介事,认为本案复杂,复议延迟一个月。但新北区政府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终于作出了破绽百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新北区政府复议查明,薛小波于2015年11月14日举报新龙生态林(一期)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请求依法查处,并请求恢复土地原状。该局在复议期间告知,已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龙城生态有限公司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罚款。
这本是很轻的处罚,只是掩人耳目而已。但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罚也没有落实。该局更不敢对上级政府设立的公司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物和恢复土地原状。
新北区在复议决定中认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收到申请人(薛小波)举报前,已经依职权主动巡查,并经过了立案、调查、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环节,且已将立案、最终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据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薛小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薛小波认为:
新北区政府对本案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属于程序违法。本案复议申请涉及请求该局查处常州龙城生态有限公司违法建设行为,而新北区政府系该公司股东。故新北区政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区政府所谓"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前,已经依职权主动巡查,并经过了立案、调查、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环节,且已将立案、最终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与事实不符:
首先,新龙生态有限公司系2012年5月违法开工,该局三年后才发现该公司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11月14日,薛小波举报后,该局于2015年12月8日才匆匆忙忙地作出处罚。何来主动巡查?
其次,复议期间,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才向薛小波送达了《关于我要求我局依法履职申请的告知》。恰恰说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法定职责。
再次,区政府的认定自相矛盾。其一方面认定该局履行了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又认定该局没有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薛小波(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新龙生态有限公司自2012年5月起就违法施工,该局置若罔闻。2015年11月14日,薛小波向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依法履行申请》,但该局置之不理,明显偏袒其上级机关。虽然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处罚,但为时已晚,又不履行事后监督,致使该处罚决定落空,毫无意义。本案为什么对新龙生态有限公司违法施工的处罚执行不了,无非因为该公司的股东是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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