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居住在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开元路27号的陈天茂,于3月3日向绵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上级公安机关,依法撤销绵游公�涪�行罚决定〔2013〕40号对陈天茂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恢复陈天茂的名誉,消除影响,承担全部赔偿。3月4日,绵阳市公安局以绵公复通字〔2013〕3号,受理了陈天茂的复议申请。
2月27日,绵阳游仙区公安分局将再次到北京上访的陈天茂截访回绵阳后,以1月22日上午9时许,陈天茂到北京使馆区�东三环告洋状�,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查获,劝导,23日9时,陈天茂到三里屯使馆告洋状,被北京市公安局三里屯派出所查获为由,以绵游公�涪�行罚决定〔2013〕40号,对陈天茂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将陈天茂押往拘留所,因陈天茂血压太高,拘留所不敢收留而作罢。
陈天茂是复退军人。1993年2月,经考试被游仙区公安局招录为合同警察,被分配到涪江所从事刑事侦查工作。1997年11月18日,在办理一起入室盗窃案件,途中抓人追赃时发生车祸,致头部受伤,肋骨5根骨折,腰椎、锁骨骨折,右膝关节受伤。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被游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司法鉴定为伤残六级。2001年8月,公安局按照游仙区有关文件精神,解除了与陈天茂的合同关系。陈天茂失去了生活来源。2003年1月,公安局一次性补偿陈天茂15万元。但随后,陈天茂因伤残疾病,后续治疗开支巨大,遂到省委、省政府、公安部、残联等地上访,表达诉求:自己是因工受伤,不得解聘。应按《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与公安局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书》,是出于生活所迫的无奈之举,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重新解决工伤待遇;交通事故赔偿费也应归自己所有。但经过几年的上访,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于是,陈天茂于1月22日、2月24日两次到北京上访。
陈天茂电话 1389014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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