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正报道)2015年11月9日,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访民朱平仙向滨湖区法院索要到2014年9月23日该院对其2008年10月对滨湖公安分局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作出《行政裁定书》。
据朱平仙介绍,2008年7月4日滨湖公安分局以其"在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6月23日期间,五次分别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天安门广场地区等重点敏感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为由,对其枉法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同年10月,她因不服滨湖公安处罚,向滨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直没有得到滨湖法院的依法立案审判,历年来,她多次前往催促无果。
2015年11月9日,朱平仙不抱任何希望地前往滨湖法院,咨询她的诉讼材料是如何处理的,滨湖法院窗口工作人员经查询后,当场给了她一份没有印章的(2014)锡滨行初字第00071号《行政裁定书》,她认为无印章的《行政裁定书》没有法律效力,就坚决要其出具有法院印章的文书,经其强烈要求和理论,工作人员就在《行政裁定书》上盖了"档案证明专用章",尽管朱平仙不满意,只好收下了。
朱平仙说:"昨天我拿到家一看,裁定书在2014年9月份就已经作出了,为什么法院当时不给我?如果我今天不去要,他们永远也不会给我。而且,裁定书中是说因为我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就撤诉了,这是法院自说自划的,从没有人告诉我要交诉讼费,这是法院在编造谎言。我要控告他们,糊弄我们老百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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