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2016年12月23日上午,安徽省合肥市高新经济开发区法院和安徽省枞阳县法院分别开庭审理对上访维权人士韦朝芝、钱祥梅的寻衅滋事罪案件,据悉韦朝芝没有律师辩护,是自我辩护,钱祥梅则是其女儿朱小萍担任辩护人,两案件皆未当庭宣判。
据韦朝芝妻子张绪珍反映,韦朝芝是戴着手铐脚镣被押上法庭接受这所谓审判的,韦朝芝因戴着手铐拿着自己写的辩护文稿不方便请求审判长后才被解除手铐。上午9时30分开庭,中午接近12时结束,没有当庭宣判。开庭时除韦朝芝家人外,合肥市上访维权人士赵文祥、王平(寻衅滋事罪一年期满释放)、朱来英和朱玲等人到庭旁听。韦朝芝是2015年12月18日正在田地做农活时被合肥市警方抓捕,此次开庭已经失去自由一年零五天之久。
安徽省枞阳县上访钱祥梅因其丈夫于2003年被杀害后要求追究歹徒刑责及民事赔偿而上访维权,其不仅要独自承担抚养四名子女的负担,还要上访维权督促原本因积极追究杀人歹徒刑责的司法机关履行职责,为其丈夫申冤。在上访维权中被北京法院判刑,更有无数次的被户籍地警方以在北京非访为由行政拘留,此次更是以寻衅滋事罪刑拘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让人寒心。
据悉,此次开庭时间从上午10时30分许开始,12点休庭一个小时,下午一点继续开庭,六点半庭审结束。钱祥梅是戴着手铐被法警押进法庭,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就下令给钱祥梅解除手铐,钱祥梅女儿朱小萍做为辩护人。
参与钱祥梅寻衅滋事案庭审旁听的人员有:钱祥梅的母亲:倪春兰,84岁;四子女依次是:朱志平,陆雨婷,陆北海;钱祥梅的兄弟姐妹:钱益全、钱月梅、钱腊梅及其他十余名亲友邻居。庭审播放了五六名男性接访人员从女卫生间内将没有洗衣服(当男性接访人的员冲进女卫生间,情急之下钱祥将卫生间内黑色垃圾袋裹住身体部分)钱祥梅强制带离安徽省分流中心。从后备箱塞进面包车,被接访名警(安庆市凌北分局民警洪伟)暴力殴打。有官埠桥镇接访干部方情义、丁良后出庭作证。同车访民胡龙英出庭作证。民警洪伟虽当庭证,但暴力接访有视频、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其证言虚假。
据悉此前因上访被该法院判罪的江荣花亦到庭旁听,而江荣花妹妹江光宝亦因上访被判刑三年半尚在监狱服刑。
休庭时,钱祥梅的家人与法官沟通要求法院尽快判决,还钱祥梅清白,钱祥梅八十四岁的老母亲倪春兰敬告法官,钱祥梅为夫申冤,要求追究犯罪分子刑责没有犯罪,她愿意以命为钱祥梅申冤。
据朱小萍反映,其母亲在看守所遭受械具损害,患严重颈椎病,颈部肌肉僵硬红肿,她们子女和亲友感觉难过,为夫申冤,上访要求追究杀人歹徒刑责何错之有,竟然有牢狱之灾,遭受如此的折磨!
附朱小萍提供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被告人钱祥梅的女儿,依法接受被告人钱祥梅的委托,担任被告人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审慎地分析案卷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钱祥梅无罪。特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枞阳县公安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和侦查权,属违法立案,涉嫌打击报复被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第一项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居受理并结案;第二项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受理未结案;第三项、第四项由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受理并结案。
二、对于信访三级终结,钱祥梅并不能理解和认可。
起诉书称:安庆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14日对枞阳县的复查意见予以维持,信访事项三级终结。但钱祥梅的诉求是否得到解决了呢?钱祥梅的主要诉求是:1.追逃三名凶手;2.案件定性错误,入室抢劫杀人并非劳资纠纷;3.合理赔偿。
派出所所长刘勇称:未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已实施网上追逃,是欺骗上级,唬弄钱祥梅。嫌犯唐时进,潜逃8年有余,行为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而广西司法机关于2011年10月13日对其予以取保候审处理,显属重大错误!(欺骗之一)
嫌犯"廖仔""十二"姓名都未侦破,何来网上追逃?(欺骗之二)后得知:唐时进网上追逃期间一直在北海某菜市场卖猪肉。广西司法黑暗可见一斑!
案件定性错误:主犯李登民为逃避重刑,捏造我父亲欠其工资,司法机关不予查证,就将抢劫杀人定性为劳资纠纷。事实是李登民并未在我父亲工地做工,何来欠薪一说?
安庆市信访局已明确否定了钱祥梅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安庆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_庆联办函(2013)68号文件:其中第三、有关建议明确指出钱祥梅信访事项属跨省涉法涉诉类案件,协调困难,请求省驻京信访工作组协调解决。
2003年1月16日晚,被告人的丈夫被六名丧心病狂之徒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剥夺了生命,同时也剥夺了被告人及其之女平凡安定的生活。使家庭陷入极度痛苦之中。青年丧夫之痛,独自抚养子女之艰难可想而知。可是案发地司法部门和户籍地政府没有给予任何救助和安抚。一条壮汉,一个家庭的顶梁柱,赔偿区区八万元还拒不执行,任由凶手逍遥法外。当地政府不予帮助还带人挖她墙脚,钱祥梅向县政府求助,被拒之千里,才于2006年过年前到北京自焚,那时候她还不知道上访,那是一个绝望的妇人死前将可怜的幼儿托孤于祖国。
三、被告人钱祥梅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被告人钱祥梅并没有挑衅社会、滋事以寻求精神刺激,的犯罪故意,也没有以破坏社会秩序、挑战公平正义的动机,相反、被告人钱祥梅的行为目的,恰恰为了给予丈夫陆春信被害一案寻求公平正义的结果,因此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
四、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钱祥梅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1、起诉书称:"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钱祥梅在北京市非访时被遣送至安徽省信访局来访接待一室(安徽省驻京劝返接回分流中心),枞阳县官埠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方勤义、丁良后遂赶赴北京市安徽省信访局来访接待一室,欲将钱祥梅劝离,钱祥梅滞留在安徽省信访局来访接待一室,拒绝随工作人员离开。在工作人员长达十几小时的劝解后,钱祥梅采取洗澡躲避、不穿衣服等手段,在安徽省信访局来访接待一室缠访闹访,占用接待场所。工作人员将钱祥梅强制带离安徽省信访局来访接待一室后,钱祥梅在车中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并用车上的防冻液泼洒工作人员。"
而实际情况是: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钱祥梅在北京市上访时,被接至安徽省信访局来访接待一室(安徽省驻京劝返接回分流中心),当晚钱祥梅和另一名上访人胡龙英同住在该处一个房间,夜半时分,被告人钱祥梅因便秘正在上厕所,腹部疼痛、大便不出,在厕所里呻吟,胡龙英听声跟进厕所见其痛苦,拍她的后背,大便解完后,钱祥梅全身是汗,遂准备在卫生间洗澡,刚打开花酒冲洗,突然房门被猛烈撞开,而同安路派出所民警洪伟等七八人不问缘由,未经告知,破门而入,在钱祥梅没有穿衣服的情况下强行拖到车上并进行殴打,当时钱祥梅并不认识他们,遭受如此严重的侮辱,羞愤难当,随手抓起车内一塑料瓶泼洒,被同安路派出所民警殴打。并不是起诉书所称:"在工作人员长达十几小时的劝解后,钱祥梅采取洗澡躲避、不穿衣服等手段,在安徽省信访局来访接待一室缠访闹访,占用接待场所。"有证人胡龙英和接访人员的证言和相关病历为证,安庆市接访人员20:30到达安徽省信访局来访接待一室(安徽省驻京劝返接回分流中心),23:30分将钱祥梅等人强制带离,工作人员如何进行"长达十几小时的劝解"?
11月24日,钱祥梅返回北京天安门分局报案。村里干部告知我母亲被打后,我24日到安庆市公安局报案,安庆市让我去案发地报案。11月26日,我和我母亲一起去案发地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路派出所报案,民警到现场查看了女卫生间被损坏的蹲位门,并调走了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到现在大兴区公安分局还没有结案,省分流中心还没有给出处理结果。枞阳县公安、检察院却以此案对钱祥梅构陷入罪,真是徇私舞弊,颠倒是非。当日,要不是胡龙英拼死相救,钱祥梅不就是如今四川的杨天直吗?在此之前,2013年9月2日,钱祥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跟随其他上访人员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反映问题(并非是喊口号),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居行政拘留5日,也是仅有的一次。
钱祥梅遭安庆市接访人员侮辱人格,侵害人权,暴力殴打,如此严重的暴力接访事件,安庆市信访局及相关责任部门敷衍塞责,迟迟不予明确处理。钱祥梅于2014年3月8日、8月1日将相关材料交给了天安门警察,均被行政拘留十日。
起诉书另查明:1、2012年3月1日至3月5日期间,被告人钱祥梅在北京期间,先后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非国家信访机关上访,扰乱单位秩序,同你3月9日被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以上表述时间不明确,地点不明确,事实不清楚。枞阳县公安局公然践踏法律的严谨性、权威性,且违反执法程序,属执法犯法!
2、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钱祥梅在北京天安门地区散发传单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民警训诫后送往北京信访接待中心马家楼,2013年1月6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事实情况是:钱祥梅途经天安门地区安检时民警发现其上访材料,故被送至北京市信访接待中心马家楼(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扰乱公共秩序纯属枞阳县公安局臆断,强加罪名,并再次违反执法程序,执法犯法,将钱祥梅行政拘留10日。
3、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钱祥梅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信访区域上访,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天安门分局训诫,同年3月31日被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如上表述,钱祥梅扰乱了公共秩序,北京市天安门分局仅对其予以训诫,岂不是涉嫌渎职?枞阳县公安局再一次滥用职权,强加罪名,违法执法!
4、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钱祥梅再次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散发随身携带的上访材料,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序秩序,10月22日被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根据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枞阳县公安局再次越权执法!
5、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钱祥梅携带材料至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时,被北京当场发现并控制,其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2015年2月3日被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据钱祥梅讲,那天她确实去了中南海,因为她在新闻上看到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两会中外记者招待会上两次强调:假如你在基层感觉不到阳光,请你到北京来,中南海的大门永远向您打开。那天在中南海遇到的那个警察还向她行了一个军礼,看了她的材料,并把她安排上车,去了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材料也被交上去了。整个过程非常和谐,并没有起诉书上所说的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枞阳县公安局再一次栽赃陷害,打击报复上访人!
五、枞阳县公安局有法不依,恶意启动立案追诉程序。
钱祥梅为了替丈夫追逃凶手,万般无奈,进京上访,遭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两次。第一次2015年9月19日。2015年9月初,钱祥梅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觉定书_北检控申刑申复决(2015)6号》,便携带该材料去北京政法大学寻求志愿者写材料,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准备材料期间,大概在9月17号接到官埠桥镇司法所所长吴礼品电话,告知钱祥梅,广西北海市寄来了叶文斌开庭传票。随后钱祥梅准备回家,9月18日,途经天安门地区,遇警察安检,警察发现其包里有申诉材料,问:"是不是上访的?"其如实回答:"是的!"后被送往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被当地政府接回来后就刑事拘留了。我们现在都不明白,在天安门接受安检犯法了?还是被送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犯法了?枞阳县公安局在明知钱祥梅上访多年,只为凶手归案,明知9月24日广西开庭,不惜非法将钱祥梅刑拘,且不通知广西法院延期开庭,在没有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委托下强制给钱祥梅取保候审。后因时间紧迫,准备不足,错过开庭时间。
2016年9月10日再次对钱祥梅刑事拘留。2016年8月下旬,钱祥梅在枞阳县信访局鲍局长协助下,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才同意将叶文斌的刑事判决书寄过来。收到判决书后,钱祥梅就被官埠桥政府人员限制在枞阳"梦缘宾馆"内,被限制期间,钱祥梅曾打电话给铜陵政法委江科长,希望江科长能帮其找个律师,她想上诉。限制结束后,钱祥梅带着材料前往北京咨询律师,9月10号被接回来后,就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如今,上诉的期限也超过了。
枞阳县公安局在钱祥梅没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其刑事拘留,"及时"地阻挠了钱祥梅赴广西追查案件真相。其背后的隐情和目的请检察机关务必调查清楚!
六、纵观起称书所陈述的事实,被告人钱祥梅所实施的行为能称得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是2013年9月2日、2014年3月8日、2014年8月1日三次,但并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而本案大量的在案证据(包括控、辩双方的证据)恰恰能够反证被告人并没有实施任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依法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依照刑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规定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被告人钱祥梅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钱祥梅不具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被告人钱祥梅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之所以认为被告人有罪,其实质是认为被告人上访行为本就扰乱了社会秩序,或者说被告人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虽不"严重",但多次"不严重"经过累加,就变成了"严重",这种隐含的推论与法律精神是相违的,就如同多次"打人"相加,无论如何也不能等同于"杀人!
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公民反映个人诉求,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也是政府了解民情,疏通民意的渠道。进京上访,只是其问题在基层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寄希望于通过更高权力者,合法寻回自身权利的无奈之举。作为基层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和保护上访者的权利,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认真对待并切实解决上访者的合法诉求,而不是激化矛盾,一味阻止、打压甚至刑事入罪,这样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还可能将上访人完全推到政府的对立面,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依法治国方针全面深入的今天,行政官员应当更多运用法律思维,用"疏"的方式把群众诉求引入法治轨道,而不是用"堵"的方式来阻断群众的呼声,民意可"疏",不能"堵"!。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
辩护人: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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