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信曾是台灣規模最大的信用合作社,但因違法超貸導致十信金融風暴,欠下逾百億債權無法償還。
當時財政部下令停業,由合庫接管整頓,在清理時,發現其對關係企業利益輸送與違法超貸情況嚴重。
這種關係企業違規交易日頻繁,故經濟部委由時任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賴英照操刀修法,費時長達五年半,於1997年增訂公司法369條之1至12條「關係企業」專章條文;同時兼顧企業競爭力,並讓關係企業管理上軌道、透明、保護從屬公司債權人。
其中,關係企業交易,為方便集團發揮綜效,允許控制與從屬關係公司之間可以有非常規交易;簡言之,就是允許關係企業之間「高買低賣」行為,只是同年度要補足。
這次公司法翻修,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認為,關係企業專章形同虛設,主張廢掉,所有交易皆不允許「高買低賣」,回歸董事忠實義務。現有「關係企業」專章所訂的管理辦法,改由「關係人交易」管理取代。
對此,公司法學界泰斗疾呼「萬萬不可」,關係企業專章是「宜修不宜廢」。他說,賴英照當年訂定「關係企業」章節,就是為了要保護少數公司、債權人,並調和各方利益,台灣好不容易花了一、二十年立法,一句話就廢掉,「新政府能忍受別人批評你圖利財團,為所欲為嗎?」
此外,修法委員主張廢除「關係企業」專章,改由「關係人交易」取代,當公司要進行關係人交易時,要經股東會內沒有利害關係人投票同意,或董事會獨董同意。
但問題來了,修法委員會打算將公司制度改成一席董事即可以,縱使不是一個董事,也要設獨立董事,而獨董制度在上市櫃公司發展才十幾年,但能擔任獨董資格人數不多,難道要非公開發行公司也要設獨董嗎?萬一造成沒有獨董批准,關係人交易怎麼進行?
更重要的是,廢除「關係企業」專章,會讓關係企業變成沒規範,如何保護債權人和從屬股東,這不就讓新政府被批評對財團採「放任主義」嗎?
修法委員也主張將《公司法》第第179條第2項從屬公司表決權限制,當公司控制從屬公司(子公司),從屬公司購買母公司股票,現行超過二分之一沒有表決權;修法委員則想要降低至四分之一。然而,此舉比國際都更嚴格,難凝聚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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