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法庭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将被按撤诉处理,被告则将面临缺席审判,也就是说这种藐视法庭的行为,其后果必然是板上钉钉败诉。诉讼法还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一审程序。然而,在辽宁维权人士郝志全诉锦州市劳教委滥用职权一案,公开开庭二审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居然在一审被告锦州市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情况下,判决驳回郝志全的上诉请求。
2016年9月26日9时,辽宁维权人士郝志全诉锦州市劳教委滥用职权一案的二审,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郝志全和女友嵇书龙特意从北京赶到辽宁省高院所在地的沈阳。到开庭时间时,被上诉人锦州市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王德佳市长没有出现,也没有法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出庭,被告席上只坐着锦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长张明慧与法制科的金刚两个人。
庭审开始,审判长于长苓核对与审查原被告双方出庭人员身份,及出庭人员的资格,当问及上诉人郝志全有无证人出庭时,郝志全答嵇书龙就是目睹锦州市劳教委滥用职权的证人,在一审判决时嵇书龙因为拒不环境污染问题被构陷在监狱中,现在已经获得释放,故二审申请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于长苓告知证人不能在法庭旁听,需在庭外等候出庭作证。嵇书龙起身到法庭外的证人区域等候。审判长于长苓继而审查被上诉人席上的张明慧与金刚的代理资格,发现该两人居然没有委托手续。
见此尴尬状况,审判长于长苓居然仍旧让张明慧与金刚坐在被上诉人席位上,要继续开庭审理,说庭后补办委托手续。对审判长的这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决定,郝志全表示坚决不同意,并当场打电话给一直以来提供法律咨询的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问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张建平答复,这种情况一般来讲应该是缺席审判,如果责任方愿意补偿车旅费的话,也可以妥协,由法庭临时决定延期审理。就这一意外,张建平先生还专门在电话中跟审判长于长苓进行了沟通。由于责任方不愿意支付郝志全和嵇书龙两个人的车旅费,最后法庭决定该案的二审进行缺席审判。
郝志全被劳教一案其实非常简单,因为郝志全一家的承包地被村委会非法收回,失去基本生活的郝志全被迫上访。在一个司法都不具有起码公正的国度,上访的结果显然是一潭越陷越深的泥潭,被忽悠来忽悠去的郝志全,只能手持"表扬信光荣榜"的牌子,到国家信访局、监察部等门口,来讽刺官僚社会的体制性不作为。
既然是官僚体制,作为统治者的官僚就有维稳这个体制手段,其中不经过司法审判就可以使被举报人、信访人失去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制度,就是统治者认为最为"行之有效"的维持政权的手段。正是在这样一个腐朽专制制度下,郝志全被锦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抓入劳教所折磨。
出狱后,郝志全就锦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自己实施的非法劳教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劳动教养这个恶法已经被废止,锦州市劳教委也已经被取缔,故将劳教委的开办单位锦州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提起诉讼最为关键的是两点:一、被告锦州市人民政府在没有所谓的"扰乱国家工作机关秩序行为"所在地公安作出认定,并将案件移交户籍地锦州市了处理的手续,就对原告实施劳动教养程序违法;二、被告锦州市人民政府在没有原告在所谓的"扰乱国家工作机关秩序"行为的证据,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郝志全的行政起诉状后,根本没有对被告锦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程序与事实进行审理,就作出了(2015)锦行初字第00077号枉法裁判。不服一审判决的郝志全提起上诉,结果出现了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不出庭还能够胜诉的社会主义司法奇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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