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截止2016年12月2日,洛阳槐树湾村已有曾春生等20名村民分别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关林街道办事处槐树湾村村民委员会、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与村民签订圈地协议。
村民们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荒唐的圈地协议,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关林街道办事处槐树湾村村民委员会、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制定了格式合同,采取欺诈的手段,于2015年12月初,相继与曾春生等村民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号)……和《槐树湾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拆迁工作实际……达成协议。
曾春生等村民认为,街道办事处与村委会共同采取欺诈手段,引诱村民签订圈地协议,导致农民失去了土地,又无社会保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圈地协议。
村民们在诉讼状中指出,被告关林街道办事处槐树湾村村民委员会、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制定的格式合同存在欺诈行为。首先,该格式合同规定的拆迁并不存在。拆迁须有拆迁许可证,但二被告不能出示拆迁许可证。其次,二被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系征收,但本合同并不存在征收的事实。二被告也不能出示有关征收的公告。再次,不论是拆迁,还是征收。二被告都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应当指出的是,二被告制定的格式合同,既依据征收文件,又依据拆迁文件。殊不知征收与拆迁不能同时成立。因为,拆迁是针对城市的房屋,征收是针对农村的集体土地。故二被告制定的格式合同,有明显的欺诈性。况且,二被告安置的房屋系还在建造之中的无证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为国家所禁止,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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