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璋案控告函
控告人:余文生,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2号CRD银座712室,电话13910033651.
被控告人: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3、天津市公安局 4、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相对人:王全璋,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控告事项: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的违 法犯罪责任
事实和理由:
王全璋系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8月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后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个月。2016年1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了王全璋,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2016年8月7日移送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经两次退补,2017年2月14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将王全璋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
控告人余文生是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11月经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的委托成为王全璋的辩护人。2015年11月到2016年8月,余文生先后十余次来到天津市河西看守所及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王全璋,均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天津市公安局以《刑事诉讼法》37条第3款的规定,以王全璋案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而拒绝余文生会见王全璋的要求。
2016年8月7日王全璋案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控告人余文生之后来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要求阅王全璋的案卷。被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王全璋声明"不要任何律师为他辩护"为由而拒绝控告人余文生及王全璋的另一辩护人程海律师阅卷,拒绝余文生、程海查看王全璋的声明,拒绝接收余文生、程海为王全璋辩护的辩护手续。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则以必须经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同意才可以会见王全璋为由,而拒绝余文生、程海的会见要求。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的行为严重违法《刑事诉讼法》37条第1和第2款、38条的规定。
王全璋案退补侦查期间,天津市公安局拒绝承认余文生、程海的辩护人身份,拒绝接收余文生、程海的会见申请。天津市第二看守所也拒绝余文生、程海会见王全璋。天津市公安局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32、33、36、37条的规定。
2017年2月14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将王全璋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余文生、程海来到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要求递交辩护手续及要求阅王全璋的案卷,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却拒绝余文生、程海递交辩护手续及阅卷要求。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又以王全璋在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有一个"不要律师"的声明为由拒绝余文生、程海会见王全璋。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32条、38条的规定,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2、37条的规定。
王全璋被羁押已经近19个月,始终未见到律师,王全璋各项权利难以保证。控告人有理由质疑王全璋遭到不公正待遇甚至遭受了酷刑。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维护王全璋的合法权利,为了维护辩护人的辩护权利,控告人余文生特请求此致之各机关依法追究以上各被控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的之责任。
此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天津市政府、公安部、监察部、天津市监察局、最高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最高法院、天津市高级法院
抄送
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天津市律师协会、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
控告人:余文生
2017年3月7日
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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