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薛利平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案,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郑行初字第712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实施2012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辛店镇辛店村16.4327公顷(246亩多)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这意味着洛阳市政府违法征收仅一个村的土地就达246亩多,多么严重的违法行为啊!洛阳市政府输不起。
洛阳市政府不甘败诉的难堪结局,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状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市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所作相关告知书、通告的内容及告知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薛利平的提起诉讼的时间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时间。请求省高院驳回薛利平的诉讼请求。这份上诉状的特点是,指责法院没有保障政府的合法权益,还将诉讼期限和时效混为一谈。上诉状的最后还遗漏了二行字,即"此致"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此,草率地书写法律文书,实属罕见!
2017年3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方便洛阳民众旁听,把审判庭设在洛阳中院公开开庭。奇怪的是,洛阳市人民政府经省高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洛阳市政府拒绝到庭的行为按撤诉处理。洛阳市政府自讨没趣。
对于洛阳市政府上诉又不出庭的行为,人们议论纷纷。有的认为,洛阳市政府拒绝出庭的行为,是对法庭的藐视,对法律的藐视,怎么可能依法行政?有的说,洛阳市政府没有信心打赢官司,故不敢出庭。还有的评论称,洛阳市政府虽然提起了上诉,但上诉后,临阵逃脱,其公信力何在?这使旁听者很失望。洛阳市政府口口声声依法治市,但连按时出庭的法律规定都不能遵守,遑论依法治市!
洛阳市政府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没有保障其合法权益,似乎很冤,但洛阳市政府败诉究竟冤不冤呢?
首先,法律没有规定政府享有什么权益,市政府也没有指出法院应保障其什么权益。从法律上看,政府只有依法行使权力,没有为自己争取权利的法律规定。洛阳市政府指责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市政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说法,未免贻笑大方。市政府强调法院应当保障其权益,其实质是明目张胆地与民争利。
其次,洛阳市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过程中,所作相关告知书、通告、其公告程序以及告知、通告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洛阳维权人士认为,法院判洛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是正确的。洛阳市政府的狡辩,只能自取其辱。洛阳市政府上诉后,又不出庭的行为,恰恰说明洛阳市政府缺乏自信,不敢面对法庭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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