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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5月 02, 2017

【维权网24718】 胡搅蛮缠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平顶山中院判省市政府败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许昌市魏都区宋庄宋红卫送达(2017)豫04行初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复决【2016】20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撤销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第161102号);责令许昌市人民政府对宋红卫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2016年3月18日,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宋红卫养鸡场拆毁。养鸡场只得歇业,致使宋红卫损失惨重。为此,宋红卫不断上访。

2016年10月9日,许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称:1、信访人反映的宗地,已于2010年8月10日,经省政府批准转用并征收;2、2016年6月16日,按照国家、河南省人民的有关规定,当地政府为信访人建立账户,并将涉及信访人的征地补偿款133628.88元存入该账户内。

对此,宋红卫感到莫名其妙。有关征地手续、当地政府为信访人建立账户等一无所知,因此,宋红卫要求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经省政府批准转用并征收的文件;2、征收公告;3、许昌市人民政府所谓"按照国家、河南省人民的有关规定,当地政府为信访人建立账户,并将涉及信访人的征地补偿款133628.88元存入该账户"请进一步公开:(1)记载上述有关"按照国家、河南省人民的有关规定"的文件名称及其条款;(2)"当地政府"的具体名称;(3)"征地补偿款133628.88元存入该账户"的计算方法及其依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为宋红卫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够明确,要求补充相关信息。宋红卫认为,许昌市人民政府以"信息内容不够明确"为由,要求补充相关信息,是不能自圆其说的。正因为该《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中的"按照国家、河南省人民的有关规定"的文件名称、"当地政府"的具体名称不明确,才申请许昌市政府予以明确。但许昌市政府胡搅蛮缠,倒打一耙,反而责怪宋红卫的申请不明确,且未告知明确到什么程度才算明确,无异于"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还有,许昌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既然告知"将涉及信访人的征地补偿款133628.88元存入该账户"就有义务公开该补偿款的计算方法及其依据。

宋红卫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省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宋红卫不服,请倪文华起草行政诉讼状,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开庭前,倪文华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并告知开庭的注意事项。宋红卫旗开得胜。河南省政府和许昌市政府全部败诉。

平顶山中院作出了(2017)豫04行初23号行政判决: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复决【2016】20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撤销被告许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第161102号);三责令许昌市人民政府对宋红卫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该判决书指出,原告宋红卫认为许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部分内容表述不明确,许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第161102号)称,宋红卫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要求宋红卫补充相关信息。事实上,《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中的不明确表述是许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让宋红卫补充相关信息不妥。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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