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我在回中国期间为祖屋被违法强拆的事项去上海市青浦区委、区政府进行信访。2017年4月1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盈浦街道办事处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决定,该决定称:"您信访反映的事项,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请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对此不予受理决定,本人作为信访人,坚决不服:凭什么政府和开发商强拆我们几处产权明确的合法祖传私房,可以不经过司法程序,而我信访要求解决问题,就必须通过诉讼途径呢?因此,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人于2017年4月30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提起信访复查申请(《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内容附后)。
我返回加拿大后,2017年5月5日,青浦区人民政府作出《信访复查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信访复查申请人在10日内提交按照政府规定的表格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申请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信访处理意见书原件和证据材料等材料,并称逾期将不予受理(内容附后)。
该通知书寄至上海市青浦区我母亲现在的住处。事实上,上述要求我补充的材料,《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并没有如此规定,况且,这些材料我在4月30日的信访复查申请和信访过程中已经提交给了青浦区委、区政府信访办。现在要我再次提供,对于远在加拿大的我来说,这样的"逾期将不予受理",等于是利用"技术手段"的新花样,剥夺了我提出的信访复查申请的权利。
事实证明,中央关于决策部署信访工作,要求地方政府贯彻落实"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的精神,对广大要求合理合法解决利益诉求的民众来说,只不过是镜中花,水中月而已。
张智斌
2017年5月21日 加拿大 卑诗省 列治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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