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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5月 29, 2017

【维权网24883】 蔺其磊律师:全国首例起诉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一案开庭小记

2017年5月24日上午,施平(笔名石玉)诉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违法出具犯罪证明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二七法院李学文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原告施平及代理人常伯阳、蔺其磊律师,被告副局长等出庭应诉。公民20余人旁听。

该案此前已进行证据交换,本次开庭围绕二里岗分局出具证明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展开。

被告针对原告答辩如下:
1.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2.原告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终结或撤销,原告有罪无罪尚不确定,我局出具的证明记载的事项是如实的。

原告方提问:
1.原告是否有罪?
2.他人在你局申请出具了犯罪证明,为何对原告没有依惯例处理?
3.你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内容有无法律依据?
4.你局是否有原告起诉或判决的法律文书?

被告答:
1.犯罪由法院判;
2.原告所说他人证明不属实,没有专用的格式;
3.格式和内容没有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我局的证明综合全面的体现了申请人相关信息;
4.刑事诉讼不只是法院审判,原告涉案目前仍在刑事侦查中。

法庭辩论。

原告:
1.按照国家赔偿法和两高司法解释,我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且被告已受理我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如被告确实还在侦查,是违法行为,我将向国家检察机关提出提出控告。
2.有罪无罪法院判,法院并未判,即使被诉也应无罪推定,何况我未被诉,连审查起诉都没有,被告证据均与本案无关,只能证明我无罪。
3.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应诚信。居然不承认自己出具的常向民的证明。
4.公民申请出具犯罪证明,需要的是结论而非无关东西。刚才询问,被告承认判断有罪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被告既然没有有罪文书,即应出具无罪证明。
5.原告本已无辜被拘且已申请赔偿,该证明关系到原告执业资格和饭碗,被告故意出具有歧义的证明不具有正当性,堪称伤天害理。
6.本案行为属于行政服务,被告应合法合理履行职责。本案服务行为明显违法,被告明知原告无罪,浪费司法资源,我方拟对相关人的执法资格和经历采取法律行动查明。

被告:
1.原告诉侵犯权益无依据,行政诉讼法12条12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才是,原告人身财产权利并未受侵害,不属于受案范围;
2.原告说2014年是错案,我方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并未收到撤销或终结案件通知书,即原告涉嫌的刑事案件并未终结,仍在刑事程序中。

第二轮辩论。

原告:
1.被告侵犯了我的就业权,包括财产权、生存权。被告说我还在刑事侦查中,是对我人身的威胁。被告滥用职权侵害我的权益。
2.浙江重庆广东湖北等地对犯罪证明有规定,被告其实也给他人开具过正确的证明。
       
该案经过三轮辩论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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