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诉讼材料时,发现南通市港闸区联席会议办公室2008年8月27日制作的《关于切实将张华从南京劝回的情况报告》,最后一段称"目前,张华正在南通接受法制教育,我们准备在对张华进行法制教育的基础上,与张华商谈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彻底化解此起纠纷"。为此,张华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接受法制教育的条件;2、举办此次法制教育的地点、期限和内容;3、举办此次法制教育的经费明细表(包括费用来源);4、举办此次法制教育的参与人员。
不出所料,南通市港闸区政府不敢公开有关法制教育学习班(俗称黑监狱)的政府信息。一旦公开,港闸区政府将承担非法关押访民的法律责任,并应当承担国家赔偿。故港闸区政府拒不公开有关黑监狱的信息,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港闸区政府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港闸依复第3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张华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而拒绝公开。张华认为,港闸区政府的上述答复明显属于曲解法律。根据该条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只要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就属于政府信息。港闸区政府睁着眼睛硬说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其公信力何在?
诚然,该政府信息将会暴露港闸区政府的违法行为,但这不能作为其不公开的理由。《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五条规定了只有六种情形可以不予公开,即:(一)属于国家秘密;(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但张华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上述不予公开的情形。故港闸区政府即使公开该政府信息很痛苦,但也必须依法公开。否则,依法治国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张华将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希望市政府能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撤销港闸区政府作出的答复书,责令其重新作出符合张华要求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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