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检察官:您好!
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冯晓磊(系冯改娣之子)担任冯改娣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检察官审查起诉时参考。
2014年7月21日,内黄县政法委召集内黄县公检法的主管领导在内黄县公安局召开了关于冯改娣"敲诈勒索罪"的协调会诞生了,7月22日冯改娣被刑事拘留,26日被内黄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1月15日内黄县检察院以"敲诈勒索(61万元)罪"向内黄县法院提起了公诉,2014年12月26日内黄县法院将冯改娣重判了11年,上诉安阳中院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指定安阳北关区法院管辖,北关区检察院是第二家检察院,2016年3月18日北关区检察院以"敲诈政府1万元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去掉了之前指控的60万元,又罗织出了一个寻衅滋事罪),北关区法院开庭审理10个月后,没敢作出判决,报请到河南省高院,省高院指定管辖到济源市法院审理,2017年1月22日济源市检察院成了第三家检察院,现在是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人提出以下建议:
法律的最高价值是幸福与和平,为母亲冯改娣作无罪辩护
上访是法定权利,冯改娣不构成犯罪。如果冯改娣获得不公正的判决,我将持续为母申冤,包括一审、二审,申诉,坚持到底。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
感谢李刚花检察官为我提供诸多便利,我们进行了真诚的沟通。本案非常简单,上访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冯改娣上访情有可原,有诉求的合法上访,上访过程中没有任何过激行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对他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没有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没有强拿硬要,没有扰乱秩序,不符合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冯改娣无罪。原二审辩护人北京刘晓原律师和山东舒向新律师以及后一审辩护人北京李方平律师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无罪辩护,我从程序、法理与人情的角度进行补充,四份辩护词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内黄县公安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侦查机关丧失中立性
辩护人从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卷)2卷,看到一份内黄县公安局在2014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冯改娣涉嫌敲诈勒索案件协调会的情况说明》(在证据材料卷第84页)。
情况说明称,2014年7月21日,内黄县委政法委在我局七楼会议室召开案件协调会,专题研究我局长庆路派出所办理的冯改娣涉嫌敲诈勒索案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邵建新、县法院副院长张建波、县法院党组成员赵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希民、县检察院侦查监督局局长项东、县公安局副局长郭红兵、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张萌、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李慧敏、长庆路派出所所长高广法、长庆路派出所民警赵同亚等人,会议由邵建新副书记主持。首先张萌通报了冯改娣敲诈勒索一案的工作情况,随后高广法汇报了案件的调查取证进展情况。汇报后,与会人员对案件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发言。最后,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改娣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按敲诈勒索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黄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充分暴露了冯改娣案件是一起由政法委干涉"未审先定罪"的典型案件
二、内黄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
(1)《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本案中,内黄县公安局作为侦查机关指控冯改娣"敲诈勒索政府和内黄县公安局,不符合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关系重大,更应当严格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利益。推究法理,管辖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没有管辖权,导致一切诉讼行为归于无效。
(2)内黄县公安局对证人的询问笔录造假,详见补充侦查卷(11卷),同一时间、同一办案人员、不同的地点(相差500多公里)、不同的证人,内黄县公安局难道有分身术吗?
(3)政府和公安局不是自然人,不具有恐惧感,不能成为被敲诈的对象,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4)指控的一万元钱是内黄县信访局副局长归还之前扣押冯改娣自己的钱,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受害人尚未查清,谎言不攻而破,如何定案。
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冯改娣到北京上访,北京公安作出过三次训诫,《训诫书》内容仅为告知相关法律规定等事项,且未送达冯改娣本人。而内黄县公安仅依据北京公安的训诫,又做出若干行政拘留的处罚。这说明三点:第一,冯改娣上访的行为至多只是轻微违法;第二,即使违法,冯改娣也已经受到过处罚,且受到过两次处罚。第三,再一再二不能再三,冯改娣只是上访,没有任何过激行为,不能因为她的上访行为,北京公安训诫,内黄县公安拘留,检察院就起诉她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能让一个人两次踏入同一条危险的河流",济源市检察院如果就针对已经进行过处罚的同一行为再指控犯罪,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四、上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上访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上访权的宪法依据。如《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然尊重和保障人权,冯改娣上访的权利就应得到保障,我还可以念念《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既然公民有如此多的权利和自由,就算冯改娣在联合国计划开发署、美国驻华大使馆前喊一句"维护公民权利"的口号,有什么大不了的?违法了?犯罪了?判决犯罪必须极其慎重,岂能轻易强加在公民头上?而不过是可怜可叹的弱者那无声无助的呐喊。我倒要引用《信访条例》第46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冯改娣行为不构成犯罪,内黄县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对冯改娣的打击报复反而属于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五、制度不合理是冯改娣悲剧的重要原因
(1)、信访制度+维稳政策,导致无数上访人的艰难与被犯罪,信访制度诱使民众千方百计上京城,但作用极小,却令上访者成为截访对象、维稳对象,甚至被打击报复。因此,我支持废除信访制度,确立司法独立,保障司法的最终权威。十多年来,维稳政策日益强化,信访制度与维稳政策的结合,导致对上访人的打压日益严重。由于不合理的信访工作业绩考核制度,公民进京上访,当地会被通报,甚至一票否决,地方政府不得不截访,强力维稳,耗费大量纳税人的钱,同时也造成对上访人的打压,甚至抓人。信访制度陷入了怪圈。如果没有信访制度,没有维稳政策,没有截访行动,冯改娣去北京上访,过几天就自己回来了,根本不会发生截访、训诫、行政拘留、非法拘禁、刑事拘留、起诉等种种后来的问题。也因此,政府提供的维稳费用之数额,根本与冯改娣无关,更不能用以指控犯罪。冯改娣到中南海前,只说一句"我是来上访的",就被拉去训诫,截回,拘留,非法拘禁,最终内黄县公安局还作为指控冯改娣犯罪的事实。但只是因为说一句"我是来上访的",就被指控犯罪。这有多么荒谬!倘若判决有罪,简直会成为国际笑话!
(2)、寻衅滋事罪应当废除
指控冯改娣的寻衅滋事罪,是典型的口袋罪,从以前的流氓罪演化而来,几乎可以随意将任何人用各种方式装进去,我在网络为母申冤,被你们寻衅滋事也并非不可能。此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废除早已是法学界的通论。尽管没有废除之前,可以适用这一罪名,但未来我将以冯改娣案为例,进一步呼吁立即废除寻衅滋事罪。
(3)、法律当有怜悯的气质
法律当有怜悯的气质,法官、检察官亦应心怀慈悲,正如麦克莱所言,"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此案适合沟通解决,沟通解决既能挽救一个家庭,也能从根本上化解地方的维稳难题。冯改娣一家,极不容易,女儿生活不能自理,两位老人需要尽孝,倘若指控冯改娣"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我定会为母亲在狱外奔走呼吁,频繁上访,网络求助,把起诉内黄县公安局和内黄县政府的行政诉讼坚持到底,坚决控告政府和公检法人员。冯改娣终有出狱的一天,依其性格,必定会以枉法裁判为由,继续上访。这不是进一步制造对立吗?今日之维稳,或将换来更激烈的对抗。
如今,冯改娣被羁押已近两年七个月了,我和家人愿意承诺今后只依法反映诉求,行政胜诉案件不在追责。
(4)、为和平而沟通
沟通的解决方案,不只是挽救一个家庭,也是从根源上解决内黄县政府、政法委的维稳难题,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平和。冯改娣性格偏执,很可能反复。但不要因此不给她机会,而要反复做工作。我们多次申请取保,就是希望其家人一起来反复劝导。内黄县政府做了这么多年的工作,劝慰,帮扶,利诱,没有实际效果。通过这起案件,我作为儿子来进行劝导,效果不错,冯改娣不听你们的,但听我的。事实上,我是最好的劝导者。可一旦判她有罪,她要继续上访,我还怎么有脸劝她?儿子职责履行完毕,我没有义务也没有资格劝她。
中国的司法政策向来追求"案结事了"。柏拉图说,"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法律的最高价值是幸福与和平,幸福与和平是实现正义的最高境界。如果有机会实现幸福与和平,达致正义的最高境界,为什么要拒绝这样的幸福与和平?为什么一定要制造对立? 有罪会是明智的判决吗?
(5)、法律不外乎人情
法律的目标,不外乎让人们的生活更加安定,让家庭更加幸福,让社会更加安宁,让政府更加轻松。恳请济源市检察院,为了地方的长治久安,依据法理,考量人情,寻求和谐的解决之道,实在是认为沟通乃最佳解决之道,既能实现一个家庭的幸福,亦能达致地方的和平,还能落实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而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完美统一,接近正义的最高境界。冯改娣案,恳请济源市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多关一天,正义就被多践踏24小时。当然,这可能很难,因而我一直恳请济源市检察官心怀慈悲,考究法理,通达人情,让冯改娣早日回家。
综上所述,山西省介休市刘瑞蓉、河北省南皮县刘吉林、河北省武安市郝兰芳、河北遵化市陈文艳等等,均曾被指控敲诈政府,这些案件,要么检察院不起诉,要么法院判决无罪。相关案例证明,冯改娣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请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尽早释放冯改娣。
此致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冯改娣辩护人:冯晓磊(冯改娣儿子)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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