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年2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叶燕青送达了(2017)浙行再1号行政裁决书,显示: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叶燕青相关申请理由成立,便作出如下裁定:一、撤销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行初62号裁定;二、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行终153号裁定;三、本案指令义乌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经历了一年多的折腾,对于土地违法的举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案终于获立案了。再审获胜的概率只有千分之几,但因叶燕青顽强坚持,终于获胜。
叶燕青持有土地使用权字第N08006464号,土地坐落于佛堂镇小吴溪5号,现该地被权势者擅自占用,而叶燕青未得到任何安置。叶燕青于2015年8月3日向义乌市国土资源局邮寄举报信,要求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查处有人擅自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但是,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答复,即对叶燕青的举报未作出任何处置。为此,叶燕青依法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义乌法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属于举报信访,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叶燕青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金华中院对举报是否属于信访问题避而不谈,另外找了一个理由,认为叶燕青重复起诉,维持原裁定。叶燕青仍然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叶燕青的申请书指出:原一审认为"起诉人的起诉内容属于举报信访,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无异于信口开河,不明事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举报并没有列入信访范围。从司法解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 2014年3月14日)》规定,举报不在信访范围内。从案例来看,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行终字第0057号行政判决证明举报是可诉的。本案中,叶燕青的举报内容涉及叶燕青的土地使用权,对于举报的处置结果与叶燕青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关系,叶燕青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中院的裁定更离奇,其裁定认为"本案所诉事项上诉人叶燕青已在2016年1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过,本院对上述起诉已作出(2016)浙07行终94号行政裁定。现上诉人叶燕青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叶燕青认为:
金华中院所谓"属于重复起诉",系原一审没有提到过的"事实",其实质是剥夺叶燕青的诉讼权。因为,假如一审认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则叶燕青不服就可以上诉。但二审突然认定一审没有认定的事实,又未经质证,叶燕青又不能上诉,对叶燕青是不公正的。金华中院所谓"本案所诉事项上诉人叶燕青已在2016年1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过,本院对上述起诉已作出(2016)浙07行终94号行政裁定。现上诉人叶燕青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但二审忽视了叶燕青在2016年1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后,裁定不予立案。理由是叶燕青没有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但本案中,叶燕青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证(字第N08006464号)。故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叶燕青的再审申请得到了省高院的支持,省高院作出上述裁定,撤销了原一、二审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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