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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月 21, 2017

【维权网24292】 上海维权人士尹慧敏上街举牌喊冤抗议最高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职责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年2月20日,本网获悉:今天,上海维权人士尹慧敏上街举牌喊冤抗议最高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职责。气愤地责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你们是不是与上海高级法院的法官们一样集体嫖娼去了?

2017年1月5日,尹慧敏把自己的《刑事再审复查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用双挂号寄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东交民巷27号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了尹慧敏的《刑事再审复查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已过了好几个7日,没有任何音讯。

在2014年亚信峰会期间,尹慧敏因和其他几个人一起拉写着"请求习近平关注人权"的横幅而被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分局构陷"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逮捕,被长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时被判刑8个月的还有郑培培、徐佩玲、吴玉芬、虞春香、谢金华、金妹珍、石萍等,王永凤被判7个月。她们分别属于长宁区、黄浦区、徐汇区、静安区、浦东新区。

尹慧敏因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法官执行不力徇私舞弊和孩子的住房权被剥夺而上访,后又加上为父母医疗事故造成家破人亡而上访。尹慧敏在上访过程中,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滥用职权11次送进牢房。

尹慧敏被迫害拘留判刑的次数如下:
1、2007年4月20日-4月30日被行政拘留;
2、2008年8月1日-8月11日被行政拘留;
3、2009年3月7日-3月17日被行政拘留期间遭酷刑虐待;
4、2011年7月3日-7月10日被行政拘留期间遭酷刑虐待;
5、2011年7月12日-7月18日被行政拘留;
6、2012年6月3日-6月13日被行政拘留;
7、2013年3月8日-3月18日被行政拘留;
8、2013年11月14日-11月23日被行政拘留期间遭酷刑虐待,被打得遍体鳞伤。
9、2014年5月16日-2015年1月15日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遭酷刑虐待,冬天被恶意开放冷气折磨。
10、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1月8日被行政拘留。
11、2016年3月10日-2016年3月16日被关黑监狱。

尹慧敏遭到的威胁如下:
1、有人白死了;
2、你父母两条命不够,还要加上你一条命;
3、你活不活得到50岁;
4、为了"维稳",打死你不偿命;
5、去一次关一次,弄死你就好比弄死一只蚂蚁;
6、有人坚决要叫你失踪;
7、当心麻袋套头,被扔进护城河里去;
8、被汽车撞死,交通事故白死了;
9、被楼上突然掉下的不明物体砸死了;
10、被医疗事故死;
11、被失踪后躲猫猫死;
12、被精神病死;
13、被下毒死;
14、再下去就打断你的腿,让你没办法跑。

本网将持续关注尹慧敏的境况。

尹慧敏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90号101室,邮编:200050;
身份证号:31010419640416242X
手机:15000791985

附:尹慧敏:《刑事再审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尹慧敏;性别: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90号101室;邮编:200050;
身份证号:31010419640416242X;手机号:15000791985。

申请人尹慧敏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沪刑申32号】裁定不服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复查并请求依法立案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第五章第243条第2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如果发现确有问题,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最高法院依法撤销【(2016)沪刑申3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请求最高法院上海巡回法庭依法立案再审;并依法撤销【(2014)长刑初字第1042号】刑事判决,改判申请人无罪;

二.请求依法判令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申请人前夫(陈荣)的重婚案予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都违反了审判监督程序第5章第241条的规定,该立案再审的没有立案再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指南》中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的《再审申请指南》是根据审判监督条例所定的,为了方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而发布的。请问上海市高院和上海市一中院凭什么不受理申请人的刑事再审申请。

2. 【(2016)沪刑申32号】案,上海市高级法院没有法官找申请人谈话,没有审理过的案子如何出的《通知书》,且《通知书》上没有法官落款签名。申请人由此对该《通知书》产生重大质疑:没有审理、没有谈话和没有法官落款签名的《通知书》有效吗?上海高院【(2016)沪刑申3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很明显不符合2015年4月1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根据《登记立案的程序》第3款:禁止不出具法律文书的规定。《通知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出具裁定书,以便让申请人依法上诉再审。上海市高院用出具《通知书》的方法处理【(2016)沪刑申32号】案,不符合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

3. 【(2015)沪一中刑监字第6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了一份没有法官签名的《驳回申诉通知书》,2016年2月16日,与申请人再审听证谈话的上海一中院审监庭z周翔法官在听证会现场拒绝复制谈话记录,他跟申请人及在场的同案被告人吴玉芬和严燕文说:你们的案子是上面领导交办的案子,我们一中院赶紧将这个案子交到上海高院去,让上海高院早些为你们纠错。周翔没有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上落款签名。上海市一中院作出没有法官落款签名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解决【(2015)沪一中刑监字第69号】案,不符合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立案或者不予立案裁定书。请求最高法院调查核实。

4. 《再审申请指南》第三款规定:需要向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请人特别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帮助调取以下事实证据:
1)请求最高法院调取2014年6月23日8时30分至2014年6月27日凌晨前,申请人在上海长宁区看守所里(第一天在2楼特讯室和以后数天在3楼特讯室),连续4天4夜每天被手铐脚镣遭到长宁公安分局干警长时间疲劳审讯和刑讯逼供时的现场24小时全程监控录像。上海长宁分局公安干警采取了刑讯逼供的方法,逼迫申请人指证所谓的上海5.15案同案犯和认罪,每天仅让身患高血压病的申请人睡两个小时,长宁区公安分局连续4天4夜长时间疲劳审讯高血压病患者,这算不算刑讯逼供。
2) 请求最高法院依法调取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8日长达20天,申请人在长宁区看守所106监房里,每天被冷冻24小时的全程监控录像。
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8日,狱警张玲(警号:024221)和陈菲斐(警号:025599)强行没收了 看守所救济给申请人的旧棉衣、旧棉裤和两条旧的垫被和盖被,狱警逼迫申请人身穿单薄的衣裤全身 完全暴露在严酷的寒冬里,每天24小时人为冷冻申请人长达20天,甚至禁止申请人用热水洗漱(包括 例假期)。残酷地体罚虐待申请人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申请人无法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区分局调取监控录像,

曾经多次向地方法院提出调取监控录像,地方 法院不搭理也不采纳。因上海地方法院保护地方公安,地方法院对于申请人控告上海长宁分局对申请 人采取长时间刑讯逼供与体罚虐待等事实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出面调取24小时全程监 控录像,以还原事实真相。
3) 请求最高法院依法调取最重要的事实证据——"大字横幅"。
本案最重要的用以证明申请人寻衅滋事罪的证据——大字"横幅"公诉人没有提供出来,单凭网上 截图照片定申请人寻衅滋事罪罪名没有法律依据!照片是谁上网的就应该由谁负责与申请人无关。 不应该让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寻衅滋事罪名是上海长宁区法院联手长宁区公安分局硬套在申请人 头上的口袋罪。

5. 申请人被非法拘留和羁押在上海长宁区拘留和看守所期间遭受到种种不公正待遇和人身伤害。如:被手铐脚镣吊起正身关禁闭等;2014年6月23日8时30分至6月27日凌晨前,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8日(20天),上海长宁区分局干警4天4夜刑讯逼供疲劳审讯;酷寒中遭到长达20天的人为冷冻加无数次体罚虐待带病值夜等;干警滥用职权【张玲(警号024221)和陈菲斐(警号:025599)】和徐维涛、陈君、胡军、詹姆斯、王某某和长宁分局维稳科施政华等共十余人。2013年11月23日,申请人遍体鳞伤出拘留所当场110报警,上海长宁区分局拒绝出具接报回执和验伤单;此外,申请人的左耳被接访民警李华峰(警号:024211)重拳击聋;2016年8月16日,申请人与访民孙红筝同到杭州旅游遭旅馆清场被遣返,8月20日,申请人回到上海遭刑拘1个月,黄浦区访民孙红筝被旅游20天;此外,本案的同案人共十余人,1主犯被释放,1人未审判,有多人在各区看守所里享受政府救济款,还有多人刑满释放离开看守所后享受6个月司法救助款,而申请人什么都没有享受到(数年没有得到地方和法院地方政府的分文救助)。在上海同一片蓝天下,同案人和同一事件当事人遭受两种不同待遇真可谓天囊之别。上海长宁区法院指使长宁区公安分局和长宁区政府部门很明显的是对申请人采取打击报复行为。说得难听一点是杀鸡儆猴给众人看。

6. 申请人到达还没有领导人入住的西郊宾馆等地拍照,是在上海"亚信峰会"召开前十日。2014年5月12日,上海5.15群体冤案十余人到上海市政府信访办走访时相遇,并不是事先商量好的,是听说亚信峰会召开前,西郊宾馆等地有领导接待才去的。所拉的横幅不是申请人写的,也不是申请人做的。横幅上书写内容申请人根本不清楚,只知道横幅上写有"请求习近平关注人权"的内容。申请人的人权确实被地方法院和地方公安非法剥夺了。地方捏造事实妄加寻衅滋事罪名枉判申请人有期徒刑8个月就是铁证。2007年4月,申请人的父母被长宁分局干警和长宁法院法官联手残害成为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直至2011年前后两个人医疗事故死亡;2013年11月23日,申请人遍体麟伤离开上海长宁区拘留所;2016年3月10日,申请人左耳被片区警察李华锋(警号:024211)无辜打聋;申请人被狱警人为冷冻等等事实,都印证了长宁法院联手长宁公安滥用职权渎职侵权。拍照片上传互联网不是申请人所为。那天,众人看见西郊宾馆门外有两个警察,附近没有一个过路人,于是,有人将横幅打开了,申请人参与的目的是想让警察看看,因为多年问题不解决申请人是来找领导的,试图引起上海高层领导和中央高层领导的注意并无他念。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犯有寻衅滋事罪与事实完全不相符合,上海公安机关没有查明实情妄加寻 衅滋事罪名很明显是打击报复申请人。据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枉法判决的周宜俊法 官和陈星法官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理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7. 申请人到上海西郊宾馆找领导是由于上海长宁区法院枉法裁判造成的。事实如下: 2007年9月17日,长宁区法院院长(盛勇强)在任时与申请人签定了10万元的经济补偿款协议,先给付了申请人3.5万元,父母被吓出精神病另给了1万元。但是盛永强院长走后,剩余的补偿款申请人没有拿到分文且至今去向不明。

8. 申请人的前夫(陈荣)犯重婚罪是有证据的。申请人是在110报警现场抓到两个重婚罪犯罪嫌犯的,两个嫌犯住在一起的照片和证人证言包括婚外生子的证据,申请人都已经提供给了长宁区法院,法官徇私情包庇重婚案罪犯不受理申请人的重婚案子,因为陈荣是一个老板很有钱,他曾经对申请人说"有钱给法官也不给你"。如今两个重婚罪的嫌犯仍然在一起正式结婚了。当初申请人诉他们重婚罪并没有冤枉他们。申请人在此要求最高法院出面,将没有离婚与他人生子的陈荣重婚案予以核查,并且给予亲子司法鉴定,还原事实真相。

9.申请人是一个低保特困户,中央要求地方扶贫。而责任单位长宁区法院没有扶贫却在济富。长宁区法院将国家的税收肆意赠送给有罪的有钱人而不是低保特困户。申请人和女儿的生活面临严重困难,法院不予经济援助而是打压甚至于经济制裁,,将前任院长(盛勇强)与申请人的书面协议不执行导致申请人母女陷入严重的经济困境。已经进入长宁法院专款专用账户的10万元经济补偿款,申请人在生活特别困难时没有拿到,余款的去向不明。乘坐地铁不买票是上海市市政府规定的。申请人是在家庭经济特别严重困难的情况下才坐地铁不买票进站的,监控录像里有申请人与地铁站务人员打招呼画面。

10. 上海长宁区法院审判长(朱爱东)于2007年将申请人女儿的住房判给了重婚罪和遗弃罪的刑事犯罪嫌犯(申请人的前夫陈荣)导致申请人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立案一庭出具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再审通知书》而不是判决书或裁定书。


11. 2016年3月10日,上海长宁分局接访民警李华锋(警号:024211)无辜重拳暴打导致申请人左耳耳聋,当天晚上起申请人被关押在上海崇明聚银渡假村8天至3月17日放出,期间,遇见了原长宁区法院信访主任现任长宁区信访联席办主任(滕道荣),她对申请人说了一句公道话"长宁区法院对你确有不公!"。申请人要求最高法院就申请人耳朵被打聋问题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

最后,申请人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多年吃低保是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因为申请人的前夫做老板有的是钱。由于长宁法院不肯受理重婚案法官徇私情包庇重婚嫌犯才强行判的离婚。申请人始终表示不愿意离婚,重婚不等于感情破裂。但法官急于帮嫌犯脱逃刑事责任强行判决离婚了,导致申请人母女俩多年无生活来源成为特困吃低保对象。如果没有长宁区法院法官的违法违纪,申请人怎么可能到西郊宾馆等地方去找领导。长宁区法院法官包庇犯有重婚罪和遗弃罪的申请人前夫(陈荣),触犯了刑法第258条,枉判住房和枉法执行的法官【2006年10月17日,执行法官俞鸣琪所称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陈荣),在长宁区拘留所里"查无此人"】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同样触犯了刑法,理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申请人多年上访是上海长宁区法院重婚案不立案和法官违法违纪徇私舞弊包庇嫌犯,至今不执行盛勇强院长与申请人之间的协议造成。重婚不等于感情破裂,不等于非要离婚,在申请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长宁法院强行判决离婚导致了一系列严重后果产生。长宁区法院的民事生效判决抚养费至今不执行导致申请人母女贫困潦倒数年,甚至落魄到连看病的钱都没有,也是造成申请人到处找领导的原因之一。申请人到任何地方去找领导都是长宁区法院所造成的。地方法院驳回刑事申诉违反了审判监督程序第8条立案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驳回申诉就是不受理。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将申请人的案子从源头查起,还原事实真相依法对本刑事案立案再审。

信访问题靠疏不靠堵,硬将信访人推向政府的对立面是不可取的,妄加莫须有罪名枉判申请人有期徒刑8个月,这样做,不能化解矛盾而是激化矛盾。申请人再一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案依法进行复核审查,并对本案依法立案依法再审,依法撤销上海三级法院【(2016)沪刑申32号】、【(2015)沪一中刑监字第69号】、【(2015沪一中刑終字第262号)】、【(2014)长刑初字第1042号】错误裁判,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巡回法庭依法改判申请人无罪。还申请人公平和正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附件:
1. 身份证复印件1页;
2. 【(2016)沪刑申3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页;
3. 【(2015)沪一中刑监字第6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4页;
4. 【(2015沪一中刑終字第262号)】《刑事裁定书》 5页;
5. 【(2014)长刑初字第1042号】《刑事判决书》 7页;
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枉判尹慧敏的《刑事再审申请书》 6页;
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枉判尹慧敏的《刑事再审申请书》 4页;
8. 尹慧敏的《上诉状》变成控告书3页;
9. 上海市一中院《再审申请指南》原件1份2页。

申请人:尹慧敏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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