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2月18日,曾红卫通过邮寄向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该公安机关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曾红卫实施违法拘留10天的损失(按上年度全国平均日工资乘10计算)予以赔偿,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3月5日上午11点许,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槐树湾村所在的街道办干部和村委党支部书记安排挖掘机司机董成成强拆曾红卫家的房屋。曾红卫多次报警,该局虽然出警到现场,但走马观花,敷衍了事。次日,曾红卫到派出所要求该局出具受案回执单,该局拒绝出具。奇怪的是,曾红卫到派出所要求该局出具受案回执单未有结果,而钩机司机董成成也闻讯赶来报案了。更奇怪的是,董成成的报案后,立即该公安局立即出具了受案回执单,并于2016年3月6日作出了洛龙公(治)行罚决字【2016】011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曾红卫拘留10天。
曾红卫不服,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院作出(2016)豫0303行初66号行政判决,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该局不服,提起上诉,被洛阳中院驳回。即该局据以对曾红卫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被法院判决予以撤销,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曾红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特申请国家赔偿,并请求该局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曾红卫是否准予国家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曾红卫家的房屋遭遇非法强拆,曾红卫当日多次报警,该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而钩机司机次日报警,称钩机被砸坏,但没有证据证明。该局即对曾红卫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但曾红卫经历了二天的交涉,该局却拒不出具受案回执单,其偏袒非法圈地之心昭然若揭,给曾红卫精神上造成双重痛苦,故应当给予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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