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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4月 09, 2017

【维权网24580】 不服洛阳西工区法院判决,原信访办杨主任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4月5日,原洛阳市总工会信访办主任杨玉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确认限制杨玉珍17小时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6年3月4日下午18点许,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简称车站公安分局)在洛阳火车站附近,以有人报案为由将准备赴京上访的杨玉珍抓走,声称依法传唤。但传唤达17个小时,未进行审查,更未作笔录。杨玉珍不服,向洛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限制杨玉珍人身自由达17小时的行政行为违法。洛阳市公安局作出洛公决字【2016】16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杨玉珍不服,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洛阳市公安局和洛阳车站分局一起列为被告。涧西法院作出(2016)豫0305行初86号行政判决:驳回杨玉珍诉讼请求。杨玉珍仍然不服,提起上诉。杨玉珍上诉状指出:

原审判决书没有记载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也没有记载质证的情况,更没有对质证的情况作出评判,而直接作出判决,不能令人信服。原审判决书格式也不规范,一页判决书一般有22行,但原审判决书竟有31行,如此拥挤的文字,使人看了很不舒服。也恰恰说明原审缺乏法律文书格式制作的常识。

一审庭审中,车站公安分局称,2016年3月4日20点是口头传唤,此后是使用传唤证传唤。这恰恰说明,该传唤程序违法。

首先,口头传唤的条件是现场发生治安问题。但车站公安分局提供的《报案材料》来看,并非现场发生治安问题。故所谓的口头传唤,属于非法。其次,从口头传唤到使用《传唤证》传唤,于法无据。再次,从口头传唤到使用《传唤证》传唤,都没有做笔录。由此可见,所谓传唤,其目的是为了限制杨玉珍人身自由,阻止杨玉珍到北京上访。

车站公安分局非法限制杨玉珍17小时后,为了防止杨玉珍出去后,再次赴京上访,便将杨玉珍交社区工作人员继续实施监控,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却美其名曰"陪同"杨玉珍回社区。原审判决书把"监控"说成"陪同",恰恰折射了其偏袒车站公安分局用心良苦。

杨玉珍希望洛阳中院纠正涧西区法院的错误,依法改判,维护访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杨玉珍手机:1393796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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