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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4月 26, 2017

【维权网24668】 北京葛志慧合法商业用房遭强拆之控告信

控告人:葛志慧,女,1966年7月8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蒋家坟324号   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苏军: 男 地址:北京丰台区大井东里甲2号 职务: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党组书记
被控告人:冀岩,男, 地址:丰台区丰台镇文体路2号 职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区长
   
控告事项:

1、控告北京市房屋管理局苏军局长滥用行政权力,用无效证据作出生效房屋拆迁裁决,强拆我合法商业用房。
2、控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未经事实审查非法强拆我合法商业用房。
3、请求将控告处理结果告知控告人。

事实与理由:

2010年3月26日被控告人为配合开发商抢地,将控告人位于丰台区蒋家坟324号房屋作出一份《丰房管裁字(2010)第6—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2010年六月三十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未经事实审查对我户作出《丰责决字{2010}第19号》强制拆迁决定书,强行拆除我合法住房。

2015年至2016年间控告人分两次诉北京市住建委信访答复意见不服案件中,获悉(京)科{拆}字{2006}第019—268号《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报告》是北京市科讯达房地产评估公司无资质的情况下作出。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无资质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无效。

而被控告人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枉顾证据(京)科{拆}字{2006}第019—268号《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报告》是评估公司于无资质条件下作出的无效证据,枉法作出了《丰房管裁字(2010)第6—2号》生效房屋拆迁裁决书。
被控告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配合开发商抢地不审不查轻易作出《丰责决字{2010}第19号》将控告人的合法营业房灭失。

俩被控告人作出的《丰房管裁字(2010)第6—2号》,《丰责决字{2010}第19号》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之规定,更大的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居住权。

行政权力不得任性,《宪法》第13条规定,私人的合法住宅神圣不可侵犯。保护、保障人类的居住权与生存权是我国向世界的宣誓。本案的被控告机关,丧失人类最基本的道德观,灭失党性与国法,灭失共产党宣誓的誓言,与民争利,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对这种谋私利而刨民的腐败官员应当严惩。为配合,拥护习主席抓老虎拍苍蝇,控告人特向贵局提起控告。

此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

控告人:葛志慧
2017年4月 24日

附:1、控告信1份;
2、《丰房管裁字(2010)第6—2号》复印件1份;
3、《丰责决字{2010}第19号》复印件1份;
4、(2015)海行初字第821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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