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4月18日上午9点30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洛阳张智斌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案。张智斌委托张小平、张娅丽代理。
2016月3月14日,张智斌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但该院置之不理。张智斌的代理人张小平趁二会期间赴京交涉,催促开庭,终于开庭了。从提交起诉状到开庭竟然历时1年1个月。
2015年9月28日,张智斌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2010至2014年征收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小所村基本农田的国务院批文。
2015年10月30日,国土资源部作出了(2015)596政府信息告知书,称"无法查到对应的政府信息",但在庭审中,又明确地告知"对涧西区小所村进行征收,该批次用地已经报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2)521文件复印件寄给了张智斌"。
庭审中,原告方指出,该文件系2015年11月8号收到。法官问国土资源部对诉讼期间是否有异议,是提醒国土资源局对诉讼期限可以提出异议。幸亏国土资源部没有提出异议,否则将使法院陷入尴尬的境地。因为国土资源部2015年9月28日收到张智斌的申请,直到到2015年10月22日才作出延期通知书,2015年11月8号向张智斌送达政府信息告知书。张智斌2016年3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根本不存在超诉讼期限的问题。至于为什么到现在才开庭,恰恰说明北京一中院不能依法办案。
问题是,合议庭没有询问国土资源部收到原告张智斌的申请后,国土资源部作出延期通知,但庭审过程中,该部未出示延期答复经领导批准的证据。至于该部为什么经过41天才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呢?为什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签署日期是2015年10月30日,而送达日期是11月8日,是否有倒签日期的违法行为?合议庭没有全面审查国土资源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国土资源局辩称,有关征收小所村的基本农田可以向河南省政府或者洛阳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从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和庭审情况来看,其错误明显:
首先,张智斌要求公开征收小所村基本农田的批文是因为洛阳市政府告知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但国土资源部在庭审告知应当向洛阳市政府申请,互相推诿,政府公信力何在?
其次,如果该政府信息应当由洛阳市政府公开,那么,国土资源部应当在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告知,而不是在庭审中告知。
再次,张智斌要求公开的是,2010至2014年征收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小所村基本农田的国务院批文。而国土资源部以自己制作的国土资函(2012)521文件来代替国务院批文。但国土资源部文件不等于国务院批文。且国土资函(2012)521文件是2012年内的文件,充其量只是一年中的文件,而张智斌要公开的是2010年到2014年间的5年来的国务院批文。其要害是国土资函(2012)521文件并没有涉及基本农田,其告知内容文不对题。
最后,国土资源部2015年9月28日收到张智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直到2015年11月8日才向张智斌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长达41天还不能提供张智斌所需的政府信息,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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