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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月 17, 2017

Fwd: 民主运作程序有基本常识,联署不可冒充决议 (Re: 为了民阵的团结和前途)

民主运作程序有基本常识,联署不可冒充决议


见到有人在网上散发所谓"联署",列举了一大堆"联署人",然后声称"按民主原则少数服从多数,过半数12.5人即通过此决议"。读后深感悲哀,其主事者在海外民主国家生活近30年,在民运组织也近28年,居然连民主运作与程序正义的最基本常识都还没有!

且不说此"联署"一出,随即便有被联署人出来声明不参与,其他一些被联署人也被指出并未参与等等事实,仅就常识而言,民主法治的运作首重程序,根本没有"联署够人数即算通过决议"的任何依据。

大家可以回去查查所在民主国家的社团法,翻翻《罗伯特议事规则》,看看议会的决议的实际场面,无不对做出决议的程序有着严格规定。

对于社团而言,决议过程虽然不必要像议会"三读"那样繁复,但最最基本的程序必不可少,包括:必须正式召集会议(可以是通讯会议),必须预先通知所有有资格参与会议的人士,必须按正式程序提出议案,必须保证正反双方有足够的辩论发言的机会,必须保证投票人自由自主表达意愿地实施投票。这些步骤缺一不可,否则决议无效。

而民主社会在运作程序方面做出细致的规定,正是为了防止出现包括像这次这个所谓"联署"在内的种种裹挟、绑架、舞弊、蒙骗、造假等现象。

记得2008年民阵历史上最大一次分裂的时候,我曾经撰文指出,其中一个决议分裂的会议,由于刻意不通知部分会员参加,根据社团法的规定,是无效的。即便只有一个会员被刻意不通知与会,那么哪怕到会者是百分之百全数通过决议,也是无效的。社团法做出这样的决议是有道理的,因为那个未被通知的会员如果到会并在辩论中发言,有可能会改变其他人的投票态度。刻意不通知部分人与会,就属于舞弊手段。

当时我那篇文章写出后,受到现在搞这个"联署"的主事者的高度赞扬。现在话音犹在耳,何以自己又做这种事?

一段时间以来,有"联署"主事者,正式通知的会议拒不参加,在邮件组里依程序给出的讨论时间里也一声不吭,却热衷于私下做"思想教育说服拉拢工作"。

而且这种事情还要"屡败屡做"。现在这个自称"过半数12.5人即通过此决议"的"联署"已是失败后的第三次了。

这种现象不觉得似曾相识吗?记得是高华还是戴晴的文章介绍说,毛泽东在很多会议上,例如洛川会议,一旦见到自己的意志无法推行,就无限期暂停会议,然后私下逐个地对与会者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等到软硬兼施的"说服教育"令与会者不得不"转变"了,才继续开会。

这说明,在民主国家近30年了,侧身民运也近30年了,学习民主法治基本常识的ABC,破除"毛式党文化",还多么地任重而道远!

在民阵内部,不是不可以采取联署的方式提出诉求。民阵章程和监事会监察工作条例都有相关规定,例如,有足够数量理事或监事联署提出要求,民阵主席或监事会主席就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召集理、监事会会议。提出诉求者可以堂堂正正地在会议上按程序提出议案、按程序讨论辩论、按程序自主自愿地亲自投票表决,是驴是马拉出来溜溜嘛。为什么正当程序偏要拒绝,非走不合程序的旁门呢?


张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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