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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7月 02, 2017

【维权网25170】 洛阳洛龙区政府通告被撤销,张广杰等三十四户农民胜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年7月1日,本网获悉: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槐树湾村张广杰等34户农民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拆迁改造通告,委托张葡萄和倪文华代理,分别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法庭激烈辩论,终于有了振奋人心的好消息。

2017年6月3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洛龙区槐树湾村张广杰等34户农民送达的行政判决书载明如下判决:撤销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洛龙政通【2015】7号)《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关林街道办事处槐树湾村涉及希望大道打通工程拆迁改造的通告》。

涉及108户农户土地使用权的《通告》被法院撤销,意味着依据该《通告》所实施一系列的拆迁行为是违法的,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也是无效的。特别是关林街道办事处干部李丽涛一进槐树湾村,就以该《通告》作虎皮,逼村民搬迁。如今该《通告》被法院撤销,等于揭去了李丽涛身上的虎皮,村民也不再怕街道干部李丽涛了。农民手持洛阳中院的判决书,理直气壮地拒绝搬迁。34户农民分别起诉洛龙区政府获胜,对于洛龙区政府来说,输了34起行政诉讼案。34户农民终于可以扬眉吐气了。

2015年11月9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洛龙政通【2015】7号)《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关林街道办事处槐树湾村涉及希望大道打通工程拆迁改造的通告》,涉及108户农户视为命根子的土地使用权。

在庭审中,被告洛龙区政府答辩称,该《通告》就是通知,并不影响农民的权利义务,且区政府有权进行拆迁。

原告的代理人予以反驳,指出洛龙区政府的答辩自相矛盾。一方面称有权进行拆迁;另一方面又称不影响农民的权利义务,显然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因为拆迁本身就对拆迁户产生重大的利害关系,这是不喻自明的道理。况且,洛龙区政府作出拆迁改造通告前,即2011年1月19日起,全国的拆迁法规已经废除,故洛龙区政府所作出拆迁改造通告于法无据。在集体土地未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洛龙区政府擅自颁发拆迁改造通告,违法行政的体现。

洛阳中院支持了洛阳槐树湾34农户的诉讼请求,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被告洛龙区人民政府在土地未被批准征收为国有时即作出被诉《通告》,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值得一提是,洛龙区政府竟然将公告、通告、通知混为一谈,不免贻笑大方。村民们议论纷纷,洛龙区政府不知公告、通告、通知的法律含义,怎么能依法行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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