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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6月 26, 2017

【维权网25102】 糜祖恒: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区分局金江派出所杨勇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控告书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糜祖恒,男。
代理人:陈进学,广东律成定邦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电话:13826002506。
代理人:李贵生,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26号宇利广场**。电话:13985500061。

被控告人:杨勇,系贵阳市乌当区公安局金江派出所副所长,联系地址: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北衙路501号金江派出所,联系电话:13984367797。

控告请求:

以非法拘禁罪追究杨勇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糜祖恒之父糜崇骠(标)、之母李克珍自2012年5月28日至2017年4月21日近五年时间,被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局警察非法拘禁、秘密关押在五六个不同的小区、农房里,并长期受到侮辱、虐待、殴打(控告人已向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提出刑事控告)。据控告人获知的信息,2017年4月21日,糜崇标被迫自卫时,将监管人员贵阳市云岩区国保代应勇砍伤,当日被关押到贵阳市云岩区白花山看守所,现已被转移到未知地点,李克珍下落不明。控告人获知的情况是,糜崇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办案单位为贵阳市乌当区公安局金江派出所,办案警察为该所副所长杨勇。杨勇口头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之母李克珍申请照顾糜崇标,但拒绝告知控告人李克珍照顾糜崇标的地点,不出示李克珍的照顾申请书,控告人要求会见母亲李克珍也被拒绝。(见录音材料)控告人认为,李克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杨勇无权限制李克珍的人身自由(2017年4月21日至今失去人身自由超过2个月),杨勇已涉嫌非法拘禁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大项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李克珍被非法拘禁案,完全符合以上立案条件,请你院立案侦查。

此致
贵阳市乌当区检察院

控告人:糜祖恒  签名:
代理人:陈进学  李贵生   签名:
2017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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