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年1月27日,本网获悉:2017年1月23日,原告杨玉珍诉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限制人身自由一案,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但被告洛阳车站公安分局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该负责人已经是连续二次未出庭应诉了,公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杨玉珍方提出质疑,问其负责人在忙什么,竟然二次未出庭应诉。车站公安分局的代理人称"不知忙什么"。
前一次开庭的时间是2016年9月6号,但因该局负责人未出庭,其授权委托书不合格,也未提交组织机构代码,且警局工作人员出庭未穿警服等问题导致休庭。一般来说,此情况应当按被告缺席处理。但主审法官却宣布延期开庭。其偏袒被告公安机关可见一斑。况且,该局负责人以工作"忙"作为逃避出庭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恰恰说明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当然也属于工作,而且是重要的工作。该负责人不能依法出庭,视法定职责如同儿戏,怎么能让人相信该局平时能依法行政呢?除非该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其负责人不出庭是因为有比出庭更紧迫更重要的工作,否则应当按缺席审判。
2016年3月4日晚19点20分许,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警察在没有出示警官证、传唤证的情况下,强行将杨玉珍从洛阳火车东站候车室带走,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7小时。期间,杨玉珍四次拨打110报警求救,未果。
杨玉珍系洛阳市总工会信访办主任杨玉珍从事信访工作达10年,但突然发现自己竟然不在编制内。于是,杨玉珍从一个信访办主任沦落为访民,因时常到北京上访而被列入黑名单,成为敏感时期的敏感人物,想不到在车站候车室候车时还会被警察莫名其妙地带走,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7小时。
杨玉珍不服,向洛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局拒绝受理。于是,杨玉珍提起了行政诉讼。
杨玉珍指出,该公安机关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还随意延长传唤时间。该公安机关以虚假的"情况复杂"为由,延长传唤达17小时,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庭审中,杨玉珍方问: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列举的"情况复杂"的哪一种情况?该公安机关无言以对。
庭审中,车站公安分局申请二位证人出庭作证。奇怪的是,这二位证人既是对杨玉珍的稳控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又是报案人,企图证明"杨玉珍扬言要赴京制造有影响的事端"。但杨玉珍向谁扬言要制造事端呢?制造什么事端?二位证人均含糊其辞,不知所云。
稳控责任单位工作人员与稳控对象杨玉珍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故在本案中,该证人应当是第三人,而不是法律上的证人。
本案所谓的证人,也是案件的维稳者和报案人,为了阻止杨玉珍进京上访,先编造"杨玉珍扬言要赴京制造有影响的事端"的谎言,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雷厉风行,刻不容缓对杨玉珍进行传唤,用非法限制杨玉珍人身自由的手段,达到阻止杨玉珍赴京上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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