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举报和控告书
举报和控告人:文东海,男,汉族,身份证号:43262219740227937X,系长沙市公安局国保警察意图栽赃陷害的公民之一。
被控告人:尹卓等人,长沙市国保支队警察。
举报事项:谢阳律师被湖南和长沙国保刑讯逼供、诱供、暴力取证。涉嫌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
控告事项:长沙国保尹卓等人意图逼迫谢阳取证陷害控告人,涉嫌暴力取证和徇私枉法犯罪。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信法服理,不敢说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完美无缺,但却从不敢也不愿违背良法条文,虽面对公权肆虐,偶有激烈抗争,但一向抱着对事不对人的良好心态坦然处之,此前虽听闻过谢阳妻陈桂秋公开过谢阳遭遇酷刑事宜,但终究事不关己,一阵激愤之后便复归于平静,2017年1月18日,谢阳辩护律师陈建刚在网络上曝出谢阳遭遇湖南省厅和长沙市局国保酷刑的会见笔录,该笔录详实记载了谢阳所遭遇种种酷刑的每一个细节,联系谢阳仍处于被羁押的情况,他如果不是亲身经历,不可能获得如此丰富准确的信息,他面临的巨大风险也使他不可能做出丝毫的虚假陈述,而且该笔录中涉及到长沙国保尹卓等人对我本人在内的多人的意图构陷。
举报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湖南、长沙两级国保警察在谢阳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多人对谢阳大量施加的肉体和精神折磨,其行为已经涉嫌刑讯逼供犯罪,他们同时以暴力相威胁要求谢阳指证刘卫国、刘金湘、陈建刚、张磊、覃永沛、朱孝顶、庞琨、常伯阳、葛文秀、隋牧青、蔡瑛、杨金柱、胡林政、文东海等,其行为涉嫌暴力取证犯罪。
控告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长沙国保支队尹卓等人利用谢阳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采取暴力取证的方式,意图构陷控告人,并承诺谢阳指证控告人,就是立功行为,并会给谢阳取保,让谢阳出去,长沙公安局国保支队尹卓等人的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徇私枉法和暴力取证犯罪。
综上,控告人深知,在此多事之秋,权力完全不受限制,法律成为摆设,但作为一名律师,仍然会依法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即使这种手段是那么不靠谱并有可能遭来疯狂的报复,但我仍然要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也请求检察机关能够依法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捍卫国法尊严,还本人公道!
此致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和控告人:文东海
联系电话:13574884106
2017年1月21日
附:
1、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2、陈建刚会见谢阳笔录网络版(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向陈建刚律师核实该会见笔录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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