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2月6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强拆受害人曾红卫送达(2016)豫03行终286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
2016年3月5日11时许,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打着希望路拆迁的旗号,由董成成驾驶挖掘机,对曾红卫家的房屋进行强拆。
曾红卫为了阻挡非法拆房,向董成成驾驶挖掘机的上空抛小石块,示意立即停止非法拆迁,并向洛龙区公安分局报警,未果。次日,曾红卫向派出所索取立案回执单。蹊跷的是,董成成也来报警,称该挖掘机被曾红卫砸损,但没有提供损失程度的证据。洛龙区公安分局急急忙忙对曾红卫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但一块抛向挖掘机上方的小石头竟然会对挖掘机这样的庞然大物造成损害,令人难以置信。
曾红卫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委托张葡萄和倪文华代理。第三人没有出庭。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洛龙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但该局不甘败诉,向洛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时,一审未出庭的第三人董成成出示了修车的发票,企图证明挖掘机损害的程度。曾红卫的代理人张葡萄和倪文华认为,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前,应当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但洛龙公安分局企图通过第三人在二审时提交的证据作为起行政行为的依据,显然为时已晚!
洛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二审中董成成提交的修理费票据和发票,洛龙公安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该证据并未形成。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洛龙公安分局拘留曾红卫一案,一败再败,应当吸取教训,不要随意拘留拆迁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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